外籍配偶離婚後其人權何在

台中市西區戶政所行政股股長 陳秀珍

一、前言

  在全球化時代中,隨著全球性通訊、經濟以及人員的跨國界活動,使得跨國婚姻的比例越來越高,形成一個多元文化的國家。觀察我國移民現況,以婚姻移民為主要類別,台灣近二十年來遽增的跨國婚姻現象,在全球效應的推波助瀾下,形成一種特殊的景象。我國外籍配偶數量逐年增加(俗稱外籍配偶就我國現行法律,可以區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兩類型),實已造成台灣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對當今台灣地區人民生活的各個層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而衍生出許多問題,這類跨國婚姻所引發的種種問題只會像滾雪球般愈滾愈大,造成社會更沉重的負擔;在在均衝擊現有的社會結構,形成台灣社會新的挑戰。

  台灣的「婚姻移民(以女性為主)」從結婚、入境到生子、工作、定居,或到離婚、出境,處處都隱藏著人權保障的危機與隱憂,尤其以東南亞與中國大陸配偶的處境最為困難。然而,婚姻移民是基本人權,國家權力不但不該干預此等私密決定,更應該積極保障,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依法目前外籍配偶來到台灣與台灣郎相聚,也算是台灣人的「另一半」,理應被當作「台灣人」;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沒國籍,就沒人權!他們一天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沒在台灣設有戶籍並拿到那張身分證,想在台灣生活就寸步難行,還隨時可能因為細故或其他非常不公平的原因而被驅逐出境!

二、離婚遭遣返,鮮少考慮被驅逐者之處境

  在這些婚姻移民還沒有取得「國籍」(也就還是「外籍」配偶)的情形下,我國的法律制度對他們幾乎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在「入出國移民法」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所規定的驅逐原因之中,都非常片面、單向地從治安、國家安全等角度思考問題,而從未考量外籍或大陸配偶的情況。例如,外籍或大陸配偶一旦離婚,警察機關就不再延長居留,時間一到就會因「逾期居留」而被驅逐出境。法律中完全沒有考慮「離婚原因為何?過錯在誰?」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不論離婚的原因事由在於外籍配偶被虐待,或是台籍配偶出軌外遇,離婚的結果都是「滾回妳(你)的國家去」!造成因為「離婚」而使其喪失居留於台灣之權利(無論離婚原因為何)。

  因此,我國許多因婚姻而移民者(外籍配偶),在她們尚未取得身分證之前,可說全然受制於台籍配偶與其家庭。而這種「絕對控制權」的擁有,也可能是部分嫁娶婚姻移民之台灣人,可以予取予求的原因。反觀美國法,外國人若與美國公民合法結婚,即當然取得「附條件永久住民」之身分,而結婚兩年後即可取得正式之「永久住民」(俗稱綠卡)身分。此外,美國公民一方之配偶,若對外籍配偶在取得正式永久住民身分前,施以家庭暴力(身體或精神),則受虐者可逕行取得正式永久住民身分;藉此避免「正式綠卡等待期」內,美籍配偶之予取予求。此外,尚未取得綠卡的外籍配偶若被驅逐因而陷入嚴重困境情形者,將考量可免於驅逐出境。對於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就頗有值得我國參考引用之處。

三、外籍配偶離婚怕被遣返

  我國雖已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並在去年生效。然而,外籍配偶之權益與法律地位,是否符合公約與憲法的人權保障,發現仍有許多涉及「歧視」的情形。

  當異國婚姻的一方飄洋過海來到異鄉,進入到一個家庭,與一群陌生人展開新的生活,常因語言隔閡無法順暢溝通,產生許多夫妻溝通、子女教養、婆媳關係等相處的問題,又因為文化背景、價值觀以及生活習慣的差異而適應不良,乃至於其他方配偶或者親朋好友對於異國婚姻的評價與觀感(例如買賣婚姻),都可能使得異國婚姻容易產生衝突且不易維持。以致,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問題層出不窮,不時衍生出工作、居留等問題,因此,外籍配偶最擔憂的問題不外乎「當婚姻關係結束後可否繼續留在台灣生活」。

  經由不少實例發現,外籍配偶常因遭受虐待而面臨離婚怕被遣返的情形。印尼人小萍與台灣人林先生結婚4年,育有一子,婚後不久,便常遭個性暴戾的林先生拳腳相向,多年來小萍總是諸多忍讓,為了小孩也為了可以繼續留在台灣賺錢寄回印尼貧困的娘家,但是小萍心中其實很想跟林先生離婚,可是看到許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印尼姐妹,一離婚就被遣送回國,連小孩都看不到,小萍的心裡就非常害怕,實在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做,才能與林先生離婚,又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工作?另有位越南籍小紅嫁來台灣5年,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了什麼壞事等言辭,對小紅構成精神虐待。常期下來,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而長期?忍。研究發現外籍女性配偶,時常因為文化上的差異,與夫家的生活習慣顯得格格不入;而先生又常生氣罵人,她們也只能忍氣吞聲,有苦往肚子裡吞。若與先生發生嚴重的口角衝突,就會遭到先生恐嚇要與其離婚並將她送回國去。由於外籍配偶不諳台灣法律制度,因此她們最擔心的莫過於如果真的離婚了,是否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

  依「入出國移民法」之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因離婚居留原因消滅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原則上不得再居留。但是如於離婚後取得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或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才得准予繼續在台灣居留。反之,外籍配偶若無法爭取到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或無未成年親生子女,則必須被遣送回國。由於我們國人習慣把這些準國民視為外國人,不太願意讓他們擁有福利;甚至把讓他們入境居留視為是一項恩賜,把提供輔助當成是一種施捨。只是拿不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連受家暴想要打官司訴請離婚都不可能;所以外籍配偶要離婚時,常常因為移民台灣的原因消失且生活困窘,以致必須要面對很大的困境-「去留」與「生存」的問題。

  遭施暴離婚,反難獲居留的案例,小瑩媽媽晏女士(大陸地區人民)嫁到台灣之後,常被丈夫家暴施虐,還被迫下海賣淫賺錢,卻被警方查獲必須要遣返中國,儘管離婚獲准,取得女兒的監護權,然而想要申請台灣居留證陪女兒一起成長,卻被移民署以她曾在台接客被查獲,有前科而拒絕,她傷心欲絕地哭訴當初是被前夫家暴所逼迫非其自願,不過依舊無法在台灣拿到居留權。

  大家都知道,這些外籍配偶大多是經濟上的弱勢者,如果?有身分證,只有更加壓迫她們的生存空間。試想一下,萬一有個外籍配偶,因為生活所迫而走上激烈的抗爭之路,她的身旁是生活困頓的台灣子女憤怒泣訴:「為什麼不給我媽媽身分證?」這會是什麼樣的畫面?難道真要如此,真要出現像電影『不能?有你』的情節,才會讓依法行政的公務體系警覺到她們的悲歌?

  台灣是一個以人權、民意建國的國家,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法律是維持正義的準繩,但從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種種法律的漏洞與缺失,在這時候,法律反而變成了迫害她們的幫凶,強權者欺負弱勢的工具,這實在不是一個以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有的行為。因此,基於人道立場,建議政府機構絕不可忽略了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真實處境,若有需要乃應採個案處理,希望可以幫助她們取得合法的身分。

四、正視外籍配偶人權問題

  近年來,由於台灣婚姻市場向東南亞及中國大陸等地挺進,以致新興婚姻仲介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從東南亞以及中國大陸介紹引進大批外籍新娘;根據統計,每八點七對新人中,就有一對是異國婚姻,每八名新生兒中,就有一名的母親是大陸或外國籍,人數還有增加的趨勢,可說已成為台灣第四大族群。語言隔閡及文化差異的衝擊,本來就是異鄉人融入當地社會最初面臨的障礙;除此之外,尚須承受凌虐、暴力、歧視的事件,然而在其背後,所揭露的卻是部分台灣人視外籍妻子如商品的傲慢以及對於人權的全然漠視。

  猶記數年前曾經報導震驚各界的頭版新聞,刊登的是受虐越南新娘的照片,骨瘦如柴,傷痕累累,娓娓道來的不僅只是破碎的台灣夢,更是人間煉獄的寫實描述。一天只被准許進食一次,被丈夫和已經和他假離婚的妻子聯合軟禁虐待,最後被下藥昏迷,丟棄在台中縣焚化爐附近,好比小說電影的情節,簡直令人無法置信。深沉的控訴,讀來令人膽顫心驚,這樣殘忍而無人性事件的存在,讓向來自豪於人權立國的台灣社會中每一份子感到萬分羞恥。

  因此,對於外籍配偶的人權問題,不應只是出於協助弱勢者的愛心,也是出於保障社會上人人獲得平等待遇的正義,為建構更完善具體的外籍配偶保護及輔導機制,人權問題實刻不容緩,更急需各界能投注更多的關心與研究。讓更多人意識到必須保障外籍配偶的人權,是未來我們政府及相關單位必須解決與努力的方向。由於社會的多元文化,我們更應打從心底地接受多元,而不該帶著有色眼鏡,拿國家安全或主權做為藉口,在制度上處處刁難這些台灣社會的新成員。我們期待有一天,『外籍新娘』能被視為『台灣媳婦』,『新台灣之子』也不再被認為是『新台灣問題』,台灣也能在人權的層面,成為真正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國家。

五、結語:修改不適宜法令,真正落實移民人權

  女性婚姻移民帶給我們的衝擊,不僅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問題,更是直接點出我國法律不平等之處。女性婚姻移民在台灣是個弱勢團體,法律上的模糊條例,使她們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對法律的不瞭解,令她們無法享受到應有的權利。因此希望大家能瞭解這些問題的成因與影響,嘗試提出可能的幫助,並應以更多的尊重、包容、同理心來接納她們,也希望我國政府能正視這個社會問題,使女性婚姻移民能真正得到實質上的人權保障。

  婚姻移民已然成為台灣一新興族群,不論我國人民心理是接受或排斥,都已成為既定的事實,政府對於這些外籍配偶的權益就應該加以重視;畢竟我們是一個人權國家,對於相關法令則應配合檢討,不適宜的法令就必須加以修改,俾保障其權益,以免造成骨肉分離的慘境。對於喪偶或遭虐的外籍配偶在生活上也應多予協助,以保障「新台灣之子」和他們的母親的人權。

  全球化的跨國遷徙,是近二十年來人類社會的重要趨勢之一,促使人民跨國移動頻繁,移民政策乃成為社會矚目之焦點。而隨著現代人權觀念與價值的普世化,無論在那一個國家,其移民法的立法精神與具體內容,都將是一國人權的重要指標。因此,如何訂定一個兼容並蓄、尊重多元文化、重視人權保障及能吸收各方人才以深植我國國力之移民政策及法律,將是影響日後國家永續發展的一大關鍵。

  外籍配偶是台灣的一分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希望我們政府相關單位都能正視在台外籍配偶的人權問題,期早日真正的落實人權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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