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發展看台灣家暴防治服務工作立法後的十年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 張乃千

壹、緣起:

  家庭應該是溫暖、安全的處所,家人應該是值得信賴、提供幫助與協助的人,但根據內政部97年的統計,家庭暴力發生的案件量共有79,874件,其中遭受暴力的婦女、孩童,其身體與心理上的傷害,也都大都來自於自己所熟悉的親人,這樣的暴力與傷害也經常影響著當事人一輩子甚至下一代。家庭暴力的發生因為「法不入家門」、「夫妻床頭吵、床尾和」與「吵架是家務事,外人不宜介入」等觀念,使得家庭間成員的暴力問題也未能獲得應有的重視。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同年六月二十四日頒佈,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施行家暴防治法的國家。原本我們期待此法施行之後,能夠改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與作法,以政府的公權力正式介入夫妻與家庭親屬間的暴力關係,執行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並且有效的將醫療、社政、教育、輔導、警政及司法進行整合,以做為防治工作網絡的基礎。

  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至已經今近十年,在婚姻暴力防治方面的落實情形、對受害者與施暴者之影響、各專業體系間的合作與分工、執行現況等,這都是在這十年裡我們所關心的,從無到有、由簡至繁及各體系間的合作與分工,受虐婦女在這過程中,是否感受改變與進步,是我們在這次記錄中所關心與期待瞭解的,也是整個家暴法在施行十年至今所需要檢討與審思的。因此本報告乃以高雄地區之專業人員、特別是網絡體系裡面的人員、局處首長及學者專家為對象,由其家暴防治工作的實務觀點,來探討台灣南部在這十年整個網絡間對於家暴防治工作所提供的服務提供的概念與歷史、想法進行紀錄,也藉由這些歷史的紀錄來檢視目前高雄地區或台灣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進步與不足,同時也為這十年的服務歷史寫下記錄的里程碑,並為下一個十年的努力作下期許、建議。

貳、走過歷史的軌跡

  近幾年來台灣對於家庭暴力的服務與工作討論頗為豐碩,對於受暴婦女的困境與福利討論也在家暴法施行之後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針對這些服務提供背後的歷史背景與思考脈絡卻往往因為缺少適當的歷史性描述,而未能清楚的掌握到各項服務提供的思考脈絡與社會框架的瞭解,而且研究多為北部觀點,缺少南部的獨特性的思維與其具體的社會史觀的歷史紀錄,因此更困難由這些有限的素材中去粹煉出真實的台灣受虐婦女圖像與服務發展的全貌,自然便更困難去進一步描繪出整個台灣家暴防治運動的實踐與發展系譜。而本片就是希望透過與專業人員的深度訪談與焦點團體,從高雄地區的防治工作發展中重新還原這段歷史與樣貌,期待透過資料的分析與記錄去瞭解在家暴法之前的時代民間、政府與網絡之間我們做了什麼樣的努力,在家暴法實施的十年內,我們又進行了哪些的工作,且這些工作與服務提供的思維與脈絡是什麼?同時更為這下一個十年去做工作的準備。

  在這樣的脈絡與前提下,我們試圖在有限的文獻與資料下開始抽絲剝繭,從文獻資料與訪談資料中,一點一滴堆砌出這歷史的原貌。並將整個歷史的紀錄分為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與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後兩個階段,從這十年間福利服務提供的思考脈絡開始,並以高雄地區的服務作為基礎,期待去看到整個台灣在這十年間的發展進步。

一、滄桑的歲月--家庭暴力法施行的台灣家暴防治工作

  台灣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歷史發展是伴隨著機構與重要事件及活動方案的效應而衍生出它獨的樣貌與脈絡(林佩瑾,1997)。1988年9月,台北市「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將婚姻暴力列入正式的服務項目中,開啟了台灣家暴防治工作行動的序幕,緊接1998年的「康乃馨專線」與1992年的「台北市婦女的庇護中心--安心家園」的成立,則意味著整個服務工作的逐漸發展,而1993年10月的鄧如雯殺夫案與1996年的彭婉如案件更將整個台灣的婦女保護工作帶入另一個發展的高潮,許多的研討會、講習活動等,甚至大規模的立法運動、行動聯盟都為整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並展開了新的服務新頁。

(一)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階段性歷程

  台灣反婚姻暴力的歷史進程開始於台北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的介入過程,萌芽於北婦及善牧的分工與個案管理服務流程雛形的奠定,之後更因鄧如雯的殺夫案而爆發起高潮,在彭婉如案件的催化下,喚起台灣社會對女性人身安全的重視,並將台灣反婚姻暴力的工作帶入一個前所未有的關鍵期(林佩瑾,1997)。林佩瑾(1997)則將台灣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根據其工作內涵的變遷與議題的發展,分為草創期、萌芽期、開展期與關鍵期等四個時期;彭淑華(1999)則依據政府與民間的關係與防治工作的發展修正林佩瑾的四個時期為模糊期(1987年以前)、草創期(1987-1989)、萌芽期(1990-1992)、成長期(1993-1997)及法治期(1998-迄今)等五個階段 。

  然不管是分四個階段或五個階段,我們都可以瞭解台灣在婦女婚姻暴力防治的工作可以說是自1987年以後才正式展開,在1987年以前台灣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往往流於個案、片斷與與殘補的方式。缺乏資源與整合及全面性的設計與思考,而社工人員在其中的角色也是模糊與無助的。

  1987年學者劉可屏提出第一篇的婚姻暴力的研究因而展開了國內對於婚姻暴力的注意,也喚起政府開始對於婚姻暴力的防治有了較為具體的開始,同時在這個時期,民間的的力量也開始集結、積極介入,並以民間的力量與政府合作,提供受虐婦女協助與保護。但因為尚未有正式的法源依據,多數的服務也集中於某些縣市與個案的型態。

1949年

基隆市政府開始提供受虐婦女服務。

1981年

前僅有11個單位提供相關服務,且多為各地的婦女會與生命線,政府單位也僅有基隆市與屏東縣社會局。

1987年

第一篇婚姻暴力研究出爐,作者劉可屏。

1988年9月

台北市婦女服務中心成立

1989年

北區婦女服務中心設置「康乃馨專線」。

1989年

高雄市成立婦女服務專線。

1989年

出版防治手冊與媒體宣導

1991年

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對受虐婦女提供服務。

1992年

高雄市成立婦女服務中心。

1992年

台北市政府委託善牧設立台北市「安心園」,為第一個婦女緊急庇護中心。

1993年

台北市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定位為婚姻暴力危機處理中心。

1993年

高雄縣成立緊急庇護所。

1993年10月

鄧如雯殺夫案發生。

1994年

北婦成立受虐婦女互助團體。

1995年

辦理相關家暴防治訓練課程,如善牧與省政府合辦之「婚姻暴力防治在職人員訓練」、觀音線辦理「面對婚姻暴力」系列課程,女權會舉辦婚姻暴力專線社工培訓等。

1995年

觀音線成立婚姻暴力家庭子女成長團體。

1995年

辦理相關研討會,如「婚姻暴力防治研討會」、「走出婚姻暴力的迷失」、「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服務網絡研討會」等。

1996年1月

台北市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1996年4月

女權會辦理婚姻暴力座談。

1996年6月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工作開始。

1996年7月

台北市建立24小時婦女緊急救援服務。

1996年9月

台北市政府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設置婦女權益申訴服務中心。

1996年10月

台北市辦理「婚姻暴力警醒週」。

1996年11月

台北市成立第一個婦女中長期庇護中心「溫馨家園」。

1996年11月

彭婉如事件發生

1996年11月

台北市成立「婉如專線」以及24小時「台北市婦女保護中心」。

1997年

高雄市婦女保護聯合會報。

1997年3月

省政府辦理「台灣省婦女保護熱線中心」

 

 

  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發生,震驚全國,也因為這個案件的發生帶動了更多的婦女工作者與社會大眾參與婚姻暴力與防治的問題,同時也讓政府不得不更重視這樣一個現象,也使得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有了更長足的進步;再加上1996年彭婉如女士的命案發生,更讓社會省思關於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許多的危機處理中心與機制開始運作,各團體的聲援與公聽會、座談會更讓整個婦女人身安全問題與婚姻暴力問題成為當時最被關注的議題,也在這樣的氣氛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工作也在這個時期產生。

(二)台灣南部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歷程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源起於北部,主因於婦女民間團體較多、又為立法與中央政府行政中心所在,然而,資源與環境的不同也形成台灣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在南北部有其不同的發展與歷程。高雄地區在民國七十八年以前,多數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仍然流於個案與零星式的服務,並為受到重視與處理,一直到了1989年台北設置「康乃馨婦女保護專線」之後,高雄市亦於同年設置「婦女服務專線」,以電話諮詢的方式提供受暴婦女個案服務(黃湘玲,1998),而1992年高雄市成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服務提供受暴婦女之需求(黃湘玲,1998)。而當時除有限的政府資源外,在高雄地區的民間參與單位也是相當有限,比較有著力於這樣一個家庭暴力議題的也僅有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晚晴協會、婦女新知、生命線與婦女會等組織外,也鮮少有組織與單位關心這樣一個議題。

  1997年高雄地區成立「高雄市婦女保護聯合會報」,由高雄市政府整合公部門與民間團體,企圖建構全面性的婦女保護網絡,提供婦女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緊急安置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保護服務。而除了提供個案服務的提供外,高雄市府女保護聯合會報也就當時婚姻暴力防治所需要的各項專業技能與知識上提供持續性的在職訓練,並透過業務會報協調各公、私部門間的行政聯繫與個案轉介、資源整合等服務(黃湘玲,1998)。當時參與這聯合會報的單位除公部門的社會局、警察局、教育局等單位外,民間單位還有晚晴協會、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生命線、婦女會與婦女新知協會等。而高雄地區也由於這樣一個聯合會報的工作機制、涵蓋層面的豐富而發展出另一條婚姻暴力網絡整合基礎的歷史軌跡。

  高雄市婦女保護聯合會報的合作經驗,提供了跨部門資源整合的經驗,不同體系間的合作默契與宣示對抗婚姻暴力的決心等重大意義(黃湘玲,1998),不過卻也暴露出當時家暴防治服務過程中的經費預算不足、公私部門不同的行政文化、專業人力不足、資源整合困難等現象;此外,在服務內容也往往侷限於個案危機的處理,缺乏對於法源與公權力的挑戰、努力等部分。

(三)蓽路藍縷的路途

  在家暴法施行之前,不論是高雄地區或全國的家暴防治發展的歷史軌跡中,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主要提供者是來自於公部門,民間單位則是擔任了專業資源補充者的角色。八十三年以前,雖全台已有半數縣市有了推動婦女保護工作的民間組織,但城鄉分佈差距還是頗大、資源亦顯得不足;公部門部分,也往往因為各局處的本位主義、缺乏整合及經費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導致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無法順利推展。

  同時也突顯出缺乏明確的法令規定與政策規劃,造成網絡與體系間的協調不足、不良等問題,進而顯露出整合不足與缺乏效能的困境(王麗容,1999;周月清,1997;彭淑華,1997)。所以立法同過前的十年,可以說是辛苦的十年、篳路藍縷的十年,但是也因為這樣的辛苦與衝撞,催生了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讓台灣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有跨時代的進步,也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個針對家庭防治立法的國家。

二、時光隧道--家庭暴力法施行後的台灣家暴防治十年工作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正式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頒佈,隔年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正式進入另一個法制的階段。

  台灣家暴法的立法與通過,讓台灣婦女在遭受暴力對待時,能夠有法律機制上實質的保護,然而當時這部法典主要是由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的推動,政府行政部門在政策與措施,尚未有即時的上路準備,故不管在組織與人力上都未能有相對應的調整與擴充,導致政府部門在家暴法頒佈之後,未能立即建構出一個具有效能的婚姻暴力防治網絡(蔡正道、吳素霞,2001)。而民事保護令的概念實乃出自於英美法系,尤其以美國的家庭暴力法為模範法典,在缺乏本國的經驗與法治根基基礎下,實乃有理想與現實上的落差(洪遠亮,2000)。

  也因此為能使家暴法在實施後能順利推行,政府與民間不斷在這個過程中做積極的準備,許多婦女團體辦理相關的公聽會、座談會,針對未來家暴防治的工作在人力上、經費上與工作模式上不斷提出討論,期待所執行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能夠符合受暴家庭的需求;同時也針對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以及教育局等局處要求擴大該議題的辦理,並加強宣導,積極爭取預算,以為家暴防治工作預作準備(劉惠嬰、陳慧娟,2001)。

  時至今日,這部法律也推行十年,在這十年的時間裡,這部法令也歷經修法、改進,不管公、私部門也針對這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與法令的施行,做出許許多多的努力。從現在的角度看過去的十年,一路雖然顛簸、篳路藍縷,但卻也因為網絡間的努力也結出許多豐盛的果子。

参、時光隧道—回首與展望

  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在過去的十年,雖不能說有十足的進步,但也的確帶動了相關法令與措施的改變;回首十年我們也看到了發展的困境,下文期待將十年的發展脈絡進行整理,並嘗試由民間團體的觀點出發,進行反思:

一、 公部門的進步與民間力量的消弱、競合

  在過去的十年間,可以說是公部門進步最快速的十年,十年前沒有法源依據,許多的措施與配討整合都必須依賴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各自努力;然在立法依法有據之後,婚暴防治工作在取得了政治正確性的地位之後,許多相關措施與配套策略紛紛建立,讓整個婚暴防治的體系在短短的數年間有了基本且必須的樣貌,這十年的發展對於公部門而言,的確是進步的十年,且是從無到有的十年,但卻也是摸索的十年。

  回顧這幾年下來政府對於婚暴防治工作發展,雖然看似蓬勃,但似乎也遭遇到發展上面的瓶頸、限制,這其中包括人力的限制、專業能力與資源上面的困境,也因此公部門開始轉向,並嘗試與私部門間的合作,公部門的資源因此開始釋放,許多委託案、追輔等工作開始以與民間團體合作的方式推出,同時也藉由民間團體的力量,順利的進入到另一些相關體系之中如設立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便是一例,然而接下來的合作與競合,也為這十年的後半段帶來了突破性的進步。

  不過,委託與合作對於民間團體而言是「祝福」還是「限制」?在發展的初期,民間團體藉由政府資源的溢注,發展自己的家庭暴力服務的專業,這是一件值得祝福的事。但是過多的政府資源,儼然讓民間團體成為政府委託工作當中的下線,龐大的業務量讓民間團體失去了自己的自主性與彈性,過多的政府干預更讓民間團體失去了自己存在的角色與定位,伙伴關係變成了雇傭關係,合作關係變成了監督者的角色,民間原本應該具備的監督者角色,萎縮成共犯結構。而民間團體在婚暴防治發展,也因此而面臨「片段化」、「不連續性」且缺乏長遠性規劃的窘境。而這樣的發展樣貌卻也是在這未來的十年裡婚暴防治發展必須努力去思考與突破的。

二、 各縣市之間資源的落差,且資源的不足與有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各縣市之婚暴中心因其人力及財力的考量,分為社政專責獨立機關、網絡單位專責任務編組、社政專責任務編組、派兼式任務四種模式。目前南部的各縣市之間,因組織人員編制與相關團體資源的落差大,大多採取任務式兼派或社政專責任務編組之模式,故造成整個南部地區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成效落差相當大。

  以南台灣而言,不管在財源、相關資源以及民間合作團體部分,都以高雄為首;但相對於屏東、台南縣市而言,有限的資源與經費、民間團體數量就明顯有別於高雄縣市。不過近幾年,隨著幾位新局長的上任、民間團體社團的進駐、中央評鑑制度的建立與幾所大學屏科大、美和以及長榮大學社工系的發展,在屏東與台南的部分也有了顯著的進步,不過卻也突顯出縣市資源不足與資源落差的窘境。

三、 各縣市首長的支持與關心

  從各縣市首長、議會民代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支持與資源配置來看,南部許多縣市都是屬於農業縣,相對財源與補助預算都不及台北與高雄等大都市,對於福利補助等工作常常會流於有錢再做的心態,忽略了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是「免於恐懼的自由」,讓人民可以自由安心的過日子是一個執政者所必需提供的,亦是身為一個人民所應該享有的人權保障。況且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僅僅是祈求福利的補貼,它所牽涉的更是體系間綿密的合作與配合,這對於身居跨部門整合的婚暴委員會主席的縣市首長更是必須嚴正看待自己的職分,因為縣市首長的態度的確會影響的縣市當中各局處首長的回應,而令人扼輓的是,就本會參與南部部分縣市的服務經驗,往往對許多縣市局處首長對於家庭暴力議題,仍有許多不正確的觀念與迷思,且參與的委員會的態度與頻率,仍清楚的顯現出首長對於該婚暴防治議題關注的程度,多數首長雖口頭上表示自己對這些議題是關心、支持的,但明顯的差距卻可以從首長對於政治、經濟與選舉的參與度看出對於婚暴、性侵等福利與人權的關懷議題,卻是排在經濟、選舉等議題之後的,當然這也是相當令人失望的部分。

四、 服務提供體系間的合作

  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本來就是一項跨部門整合的福利服務工作,所涵蓋的範圍更包括社政、警政、衛生、醫療、司法、勞政等相關部會,不僅分工細緻,更必須環環相扣,緊密合作,所以跨部門體系的整合一直都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面最難以突破的部分,本位主義的思考以及體系間的知能不足,普遍對於家庭暴力防治的概念與需求服務的不夠瞭解,在系統與觀念皆無法順利發揮的過程裡,造成了服務提供的過程中,往往無法提供個案適切的婚暴服務。

  且公部門體系間官僚主義、科層體制的應付,更讓許多婦女在真正遭受困境時處處碰壁。特別在跨部門合作時,許多公部門工作人員依然存在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是社會局、社會處的工作,形式主義的應付態度,讓許多婦女在求助過程中造受冷漠的對待,且在跨部門體系間缺少為這些婦女真正量身訂作的相關措施,導致婦女在走出婚暴的過程中更加辛苦。

五、 個案量的龐大與人力的有限

  就內政部研究報告指出,一位從事婚暴服務之社工員最適宜的各案負荷量為35至40案,但目前以各縣市的案量與工作人員比率而言,每一位社工人員所背負的案量確遠超過上述的數字。面對越來越高的通報量、越來越複雜的家庭關係,以這樣有限的人力與資源必須負擔每年數千件的婚暴處理,根本是壓榨與剝削這些社會工作人員。

  面對每年案件的成長、與複雜度的提高,社工人力卻沒有因此而相對提高,這對於不管是公部門或者是私部門的社會工作人員而言,都是一種不公平的剝削。就以這幾年的通報量而言,每年約以一成的數目成長,但不管是相關人力、資源等卻少以等比率的增加與提升,這無疑是對於工作人員與案主權益的一種侵害。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壓力龐大、緊急與危險性也高,而政府卻又因為面臨服務有效增加社工人員的困境,因此公部門常常將業務以包裹的方式委託給民間團體,而民間有限的人力與財力卻又往往必須承擔起全市、全縣龐大的案量,因此民間團體往往成為被剝削的受委託單位,複雜的招標程序、不合理的委託條件與繁瑣又不合理的核銷制度讓民間團體的社工人員不僅必須承擔龐大的案量還必須完成複雜的核銷、招標、計畫撰寫與核銷等工作,婚暴社工除了個案的服務外,還需面對執行過程中繁瑣的體系流程與科層體制,而在層層壓迫下受傷最多的卻是受暴的婦女、孩子。

六、 不夠清楚、明確的婚暴服務結案標準

  「一日婚暴、就得終身接受婚暴個案服務?」這是許多從事婚姻暴力社會工作人員的心聲,雖然各機構、各縣市政府都訂有清楚的家庭暴力服務結案標準,但龐大的案量與累積的個案數,讓整個家庭暴力服務內容如何真正達到所謂的結案?模糊、不清甚至過高的結案標準讓累積在手上的個案難以結案,而且處遇的目標往往過於問題焦點取向,緊急的處理發生的問題事件,忽略了個案本身才是中心,在服務過程中對於案主的充權與教育才是重要的關心,但體系中建制化的過程讓保護令成為社工人員唯一「會做」與「能做」的一件事,忘記了整個家庭暴力事件處理過程中個案中心的需求與個別化的服務處理原則。

七、 埋首重於個案工作的處理,缺少對於政府及社會的倡議與充權

  龐大的案量與繁瑣的服務內容往往讓多數的社會工作者常常埋身於個案的服務上面,缺少對於社會與政府的倡議與充權上面。社會對於受暴家庭是具有同情與憐憫的,但卻對於這些受暴家庭真正的需要與真正的認知卻是不足的,再加上父權社會對於女性的壓迫與權利不對等,更是讓整個社會對於女性的受暴流於憐憫、可憐與歧視,甚至認為咎由自取,這完全與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暴力、權控、人權與人身安全」大相逕庭,無異是加強父權社會中對於女性的控制與壓迫。

  特別是民間團體因承攬太多的政府委託方案,反而減緩了許多民間團體在對於政府的倡議要求上面的能量,這對於整個婚暴服務的倡議與發展是可惜的,特別是在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所組成的委員會上,其原本的效能應是在於監督,針對問題的重點給予政策上或執行上的建議;但是對於政府而言,他們所期待的是民間團體默默的服務,不需要倡導,資源的分配與委託技巧,在許多縣市成為公部門與私部門的權控遊戲,形式主義與科層體制成為機制的幫兇,而許多民間團體在不合理及不公義的遊戲規則中妥協、讓步,忽略了倡議與教育的角色。

八、 打破以學界領導的督導與評鑑模式

  目前多數的方案督導與評鑑多以學界的學者專家為首,學界的參與成為評鑑制度當中的必要委員;但反觀學界有參與實務家庭暴力防治實務工作者實在有限,特別是長期專研且瞭解網絡與體系的合作與問題者卻更的稀少;在相對於目前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管在分工的專業上與思維脈絡其實都已經發展出一套專業的脈絡與邏輯,對於非長期關注的學者專家而言,是難以在短時間瞭解的,當然所提出來的建議與批判勢必有失焦點。

  另外,公部門也可以嘗試打破學界才是的學者專家思維,以目前台灣的實務界而言,研究與研發的實力也多有提升,其實更可以透過實務界的學者專家來協助評鑑,同時也進行分享與回饋,打破只有學校學者才是學者專家的迷失,透過更多實務界的分享與討論來進行評鑑與經驗學習、交流,這對於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會有比較大的幫助與把關。

九、委託關係下,抹殺了私部門服務的特色與創新性格

  目前許多縣市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公部門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多數都以公辦民營的方式委由民間社團來經營,但在招標的規格要求與評鑑的制度的要求下,卻抹殺了個案服務過程中,各民間機構的特色與服務的多元性,同時更扼殺了民間機構對於家庭暴力防制工作的創新。因為在一致的委託條件中,包含案量的要求,委託經費的限制當中,難以讓民間團體有積極創新的設計出現,民間團體淪為政府從事婚暴委託的二線單位,甚至對於政府所應具備的監督、倡議性格減弱,大大失去民間團體應有的運動性格。

  加上許多民間團體因為過份倚賴政府資源與經費挹注,漸漸的失去了其民間團體募款與資源募集的能力,在服務的發展上也面臨了新的瓶頸。因為資源的有限、限制了民間團體的發展方向;因為資源的有限、限制了民間團體組織的規模;因為資源的有限、限制了民間團體的研發與創新;這無疑扼殺了民間團體的彈性與特色,更是需要嚴肅且認真來思考的問題。

十、 缺少公私協力、長期的家庭暴力防治策略規劃,甚至結盟的策略

  對於民間團體而言,資源的不足與能力的有限一直都是民間團體的困境,而政府缺乏創意、科層體制與形式主義,更是公部門長久以來無法擺脫的痛;此外,不管是公部門還是私部門,目前大部分的力量都花在應付龐大的案量和回應中央與體系間的耗損,導致整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缺乏有系統性、有規劃性與方向性的中、長發展計畫。故公私部門如何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合作機制,甚至組織策略聯盟,甚或由公部門發動,結合民間的力量,以計畫、目標為導向來研發、規劃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短、中、長期計畫,方能共同建立完整且綿密的家庭暴力防治網。

貳、建議:

一、對於政府單位的殷切期待

1、 加強公部門網絡的工作人員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認知,結合並釋放更多的資源,建立更完整的體系間合作模式

  針對體系與相關體系工作人員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認知,其中包括警政、衛政、教育、司法、民政等相關體系等,協助網絡工作人員理解家庭暴力的性質與個案服務需求,以期透過體系間的合作,資源的分享提供更多元化、更符合個案需求的服務內容,並建立完整且綿密的個案服務管理輸送,以專業化、完整性的服務來提供受暴家庭的需求。

2、 計算合理的案量標準,並補強家庭暴力專業人力的不足

  合理的編制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專業人員數目,建議個案與工作人員比可以降低至1比35以足夠的人力配置來提供個案服務,一方面可以減緩工作人員的耗竭,再來也可以提升對於服務個案的高品質提供。

3、 發展完整的家庭暴力服務處遇流程與合理的結案標準

  建立合理且符合實際需求的結案標準,但結案並不等於不能再開案,可能家庭暴力危機解除,但可能可以進一步以弱勢婦女或特殊境遇婦女開案,強調服務過程中的家庭暴力特質,與當中的結案標準、個案管理目標內容等,同時也闢除婚暴服務僅止於申請保護令而缺少後續配套服務的窘境,提升社工人員與網絡人員對於家庭暴力服務的知能,有效提升家庭暴力防治的品質。

4、 釋放更多資源,邀集並培力民間團體參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家庭暴力工作的防治在專業度與複雜度而言是相當高且不容易執行的,而各階段與服務的內容與狀況也都不盡相同,所以如果單賴公部門來執行,恐怕會因為案量與工作的複雜與繁瑣而導致成果不彰,因此有效的邀集民間團體來參與便是相當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普遍而言,民間團體除幾個少數中大型機構外,在專業度與人力面上也都面臨許多的問題,因此如何透過公部門資源的有效釋放與培力,鼓勵更多民間團體的參與,同時也藉此加強體系間的合作,有效的將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編織成一個綿密的服務網絡,相互分工,這也是未來家庭防治工作網絡建立的重要工作之一。

5、 與民間團體建立合理的委託契約與合作方式

  目前民間部門與公部門的合作關係上雖然稱為伙伴關係,但是在許多委託與評鑑的過程及合約、招標的過程中卻充滿了不平等的對待。許多制式的合約內容根本與實際的服務狀況與要求難以達到,若要修改招標合約卻往往必須等到下一年度才可能,許多不合理與不平等的條件常常在時間緊迫與為難下的妥協中完成,這當中所造成的機構與政府承辦人員間的困擾。

  許多委託與招標的過程又常與政府所謂的招標法相抵觸,因招標法主要針對公務與工程的發包,但社會福利委託的招標卻是比較不適用的,但長久以來卻找不到可以解套的方式。期待未來整個委託招標的過程、合約的訂定可以重新思考,同時更建立一套合理適用於福利委託的流程,甚至合理的核銷制度,這些都是民間團體所期待與應該擁有的,如此在委託與合作的過程才能合理、順利,公私一同為民眾謀福利。

6、 與體系及私部門發展合作,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短、中、長期的合作策略

  對目前社會工作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而言尚缺乏一套完整與長期的規劃,缺少短、中、長期的策略規劃目標;婚暴防治的工作常常把問題放在短期的細節而不是長期的視野與策略,社會與網絡防治的工作常常期待整個體系能夠立即反應、處理,但是卻往往因此而缺乏長期與整體的規劃;同時許多的期待與要求往往也過於情緒化、理想化或承諾過多而難以短期達成,而且在分權與分工的過程、決策的過程又難以達成體系間的整合與真正伙伴關係的落實;而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又是如何?中央有中央的視野,但地方也有地方的規劃與困境,彼此間的想法是否往往凌駕於規劃的目標之上,中間的不信任態度關係與掌控,卻也是讓整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難以有一個完整規劃的合作執行策略的問題。

二、 對民間團體的建議

1、 提升募款能力、降低對於政府的依賴,堅持民間的自主性與理想性

  民間團體的募款能力是目前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過程中所遭遇的最大危機,由於募款的能量與不穩定,限制了許多機構自己本身發展的計畫,最後往往落入到被政府牽著鼻子走或被資源牽著鼻子走的困境,在這種「以資源或捐款為大」的心態下,往往挑戰的與失去的卻是自己原先所設立的宗旨與理想目標。民間團體與政府的策略連結或許在資源極度缺乏時能夠帶來短期的效益,但是若是以長期的角度來看則會發生機構永續發展及可責性的問題 發生。

  其次,當民間團體透過選擇性與某些政府部門合作,而這樣的限制卻往往導致服務策略的「不連續性」與「片段性」,久而久之更失去機構在於議題上面的「壓力團體角色」與「政策倡議立場」,淪為勞務的執行者,失去民間團體創新與建設性意見提供的性格。

2、 重視專業發展、加強督導體系與在職訓練、發展家庭暴力服務專業

  專業的發展與對於理想的堅持應該各民間團體在發展自己的專業時所必須堅持的方向,而這專業的發展更應該包括「人力的發展」、「督導能力的發展」、「經驗與專業能力的發展」、「募款能力的發展」及「發展方向的延續」等目標,因此各民間團體如何有效的落實機構管理、專業管理、訓練管理及研究管理,並在管理的「計畫」、「組織」、「命令」、「協調」與「控制」當中來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發展便因此更形重要。
另外民間團體在與政府組織間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彈性」與「創新」,民間團體的創新必須建立在實務的工作經驗上與知識的累積,當知識開始由機構內部累積與發展時,創新才會具有意義與進步,同時更近由這樣的嘗試會更有機會去累積出新的工作模式。

3、 民間團體之間加強議題結盟,互相合作協調

  策略聯盟是台灣民間團體未來發展的一個新方向,透過策略聯盟組織的建立民間團體可以再次結合,防止民間團體因為與政府間的關係、利益分享而再次被分化,特別是如何在議題上面透過結盟的方式來形成有效的壓力團體,表達民間的意願,同時在此一合作的平台上面去分享經驗與資源。許多民間團體常常會擔心因為資源的分享之後會失去既有的優勢與地位,但是以目前台灣非營組織的規模與樣貌的差異,勢必透過結盟與合作,跟政府進行議題的倡導與抗衡。

  目前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全國性的聯盟與地方性的聯盟的運作都如火如荼的運作著,如「婦女防暴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老盟」、「殘盟」等,地方性的如「南方社會力聯盟」、高雄地區的「滿天星婦女聯盟」等。特別是在南部的聯盟更有其需求,因為南部的民間團體普遍機構規模多屬於中小型組織,組織與募款能量有限,因此如何有效的形成策略聯盟,分享機構的專業知與有效的進行資源有效規劃與分享等,則是未來在南部的民間團體在面對自己發展的未來過程中的重要思考、發展。

4、 發展對於政府與社會倡議能力與監督的能力

  對於民間團體與政府之間的角色扮演而言,民間團體往往扮演的有「服務遞送」、「倡議」、「創新」與「監督」等四種角色功能(Najam A,1996),因此對於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而言我們除了服務輸送的提供外更扮演著創新、倡議與監督的角色功能。在倡議上,我們促使政府去做它應該做的事,而且把它作對;在創新上,我們建議它在服務的提供上與思考的角度上有不同的作法與思維,提供公部門更多的方法與嘗試;在監督上,我們確認政府或企業等是否有違法或確實的把事情作對。對於婚暴的婦女與孩子而言,他們是社會中弱勢的一群,缺乏發生的管道與能力,但民間團體的重點就是有效的將他們微弱的呼求轉達給執政者聽見,並要求政策的制訂能夠給予善意的回應,這不是一種恩典與憐憫,而是人權的基本展現,執政的當局有必要滿足與提供,而民間團體則是善盡監督與倡議之責;因此對於民間團體作為一個非政府組織的一員應該開始成為一個「政策的創業家」的嘗試(Najam A,1996),刺激政府最對的事,同樣也朝私部門去進行倡議,以嘗試改變現狀的態度去進行變革,而不是只是滿足人們與弱勢族群的立即物質需求。

參、結語

  暴力的防治是一項人權的工作,一項人權生命捍衛的工作,八十七年時我們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立下了決心來捍衛這樣一項人身與人權的保護工作,而當這保護的工作被以立法的形式被保留下來後,執政者、網絡工作人員與民眾必須對這樣一個普世的價值是有承諾的、是必須捍衛的。沒有誰有權利虐待別人,更沒有誰能容許自己任人欺凌,不卑不亢的態度才能表現出生命的尊嚴。多少暗夜哭泣的婦女,包括妻子、同居人、戀愛中的女人、孩子,他們飽受親密愛人的拳打腳踢與精神恐嚇,法律似乎離他們很遙遠,保護似乎很忙碌,何處才是他們棲身的庇護?過去的十年,我們用關懷、用摸索開啟了這樣一個保護的工作,接下來的十年,我們更要用承諾、用公義的心來捍衛這樣一個人權與生命,還給這些婦女、少女與受暴的孩子一個美麗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