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政策與醫療人權

逢甲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 張鑫隆

  這幾年來樂生療養院因為拆遷的問題受到社會相當的關心,不過可能很少人注意到其背後之醫療人權的問題。2008年7月立法院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該法第1條規定:「對因隔離治療政策導致社會排除,身心遭受痛苦之漢生病病患,給與撫慰及補償,並保障其醫療及安養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漢生病是一種古老的傳染病,到了近代,這種病的患者為什麼會被隔離治療?又為何他們會受到社會排除和歧視,導致身心遭受痛苦?政府又做錯了什麼,要給予其等撫慰和補償?

一、漢生病和公衛政策

  漢生病是因為受一種稱為癩桿菌的抗酸菌的入侵所引發之慢性的細菌感染症,因為該菌的毒性極為微弱,幾乎所有的人都具有抗體,即使被該菌入侵而感染,發病的機率在1﹪以下,潛伏期也長達數年到數十年之久,而且並不會致命。但是由於該病菌會侵蝕末稍神經致使患者感覺神經的知覺變弱,很容易造成燒燙傷,又因未及時治療而造成指、手、足等知覺麻痺或變形的後遺症,致使患者因外觀上的缺陷而易受到社會的排斥。

  該病的特效藥在40年代被研發成功前,國際醫療組織並沒有明確反對採行隔離手段,但是很明確肯定「即使與漢生病患者一同工作之人,只要對於感染有合理的注意,幾乎不會受到感染」的歷史事實。

  然而日本政府基於其優生主義和帝國主義的觀點,於30年代開始對於包括植民地在內的漢生病患者進行絕對的強制隔離,並在隔離設施內施行強制墮胎、結紮等不人道手段,目的在徹底根漢生病擴散,也因此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漢生病的恐懼,並加重對患者的歧視。

  戰後台灣新政府繼續日本政府強制隔離政策,一直到1960代國際醫療組織承認過去的隔離政策是時代的錯誤之後,解除對不具有傳染力之患者的隔離,但仍然在法律上保留對於所謂多菌型之開放性患者強制治療的規定。

  戰後隨著特效藥的普及以及生活和環境的改善,世界漢生病的傳染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台灣政府遲至80年代才充分引特效藥,而且並沒有採取有效的對策消除長期以來因隔離政策所形成之嚴重的社會歧視,致使患者不僅承受疾病的痛苦,更受到來自社會嚴重的歧視,無法回歸社會過著與正常人般的生活。

二、漢生病人權的回復

全人格發展可能性的侵害

  日本雖然在60年代亦實質上解除強制隔離政策,但是隔離法一直到1996年才在患者的抗議下被廢除。之後在人權團體的協助下,患者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熊本地方法院在2001年判決患者勝訴,令國家對於長期錯誤的隔離政策負賠償責任。該判決指出:漢生病患人權所受到之限制,不只是居住或移遷徙自由的侵害,更是「剝奪做一個人本來就應擁有之所有人生發展的可能性」的侵害,也就是日本憲法第13條所保障之「幸福追求權」的侵害。

  經過專家學者所組成之調查團的報告指出,1943年漢生病特效藥問世後,已經失去存續根據之隔離政策何以繼續到1996年才廢止,除了官僚為維護其既得利益的原因外,為維持福利預算的分配來繼續照顧患者這種寧可犧牲人權來維持「社會福利」的價值觀是一大要因。事實上,這樣的價值觀與戰前推動隔離政策的醫學專家將流落街頭無家可歸的患者強制收容到療養所中,給予免費的照顧之初發點一樣,也是一種替別人決定「幸福」的價值觀。

政府的道歉和反省

  日本政府接受熊本地院判決結果,並制定漢生病補償法,除給予患者金錢補償外,並透過立法來承認國家政策的錯誤,並以道歉反省的方式,來撫慰患者所受到之身心上的創傷,及協助他們今後能過著平穩的生活。

  根據該補償法之精神所成立之漢生病檢證會議的真相調查報告書指出,除了國家的法律責任外,醫學界、法曹、媒體、宗教界、教育界等亦難辭其助長隔離法長期存在的社會責任。特別是關於醫界的責任,該報告書指出,日本漢生病政策的形成是受到醫學專家對漢生病之偏見的影響所致,這些醫學專家為推動絶對隔離政策,傳達給國民漢生病是可怕、無藥可醫之傳染病的錯誤觀念,造成患者和其家屬受到嚴重的歧視和傷害;並且強迫患者在院內結婚的同時,進行結紮和墮胎,並意圖將這種錯誤的絕對隔離政策普及到世界。該報告書認為,即使是在特效藥療法問世後,這些醫學專家明知已無需隔離,卻仍不放棄隔離政策的理念,提倡其認為只要皮膚塗抹細菌檢查為陽性的患者,就全部有成為感染源的可能之錯誤的説法,強烈擁護其將漢生病列為傳染病預防法規範對象的主張是造成今天漢生病人權侵害的最大責任所在。

台灣漢生病患人權之回復

  戰前於台灣樂生院受日本政府強制隔離的25名患者,在日本律師的協助下,於2005年日本東京地院求償訴訟中獲得勝訴,並在人權團體的努力下,促使日本政府基於人道的考量,修正漢生病補償法,使得韓國和台灣的漢生病患者順利獲得補償。隨後,又追加指定戰前日本在帛琉、密克羅尼西亞的雅浦島、塞班島、馬紹爾所設立之療養所為補償的對象。

  樂生院日本東京獲得勝訴後,受到國際的矚目,當時的陳總統亦承諾對戰後入院院民進行立法補償。但是患者人權保障和補償條例一直到新政府上台後的2008年7月才立法通過。該條例除了對患者進行金錢補償外,亦明定國家應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推動有助回復漢生病病患名譽之社會教育政策等的措施。

三、台灣漢生人權未來的課題

  漢生人權條例的通過代表台灣醫療人權的發展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但是該條例所規定之人權回復的措施被政府機關所忽視,甚至加諸患者更深一層的傷害。

法定傳染病的排除

  根據WHO在2009年提出的「世界漢生病狀況」 文件顯示,由於特效藥之多劑併用療法(MDT)的推廣,以及對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援助,目前全世界受感染者已被有效控制,每年新病例約有20萬人左右,而且僅集中在少數幾個開發中國家,發病率亦下降到0.25%以下。對於漢生病傳染的控制和患者負擔的減輕可以說具有相當的成效。這意謂著隨著藥物和療法的進步、環境衛生的改善以及醫療設施的普及,漢生病的防治對多數國家而言已經不具有公衛上之強制的必要性。在這樣的前提下,以法定傳染病為名,加諸於長期以來一直受到社會嚴重歧視之患者身上,反而會更助長社會歧視的蔓延。

  以日本為例,因為漢生病政策之教訓,政府已深深體認到:「強制隔離」並非是防疫政策的惟一方法,因為強制隔離措施不僅會使躲避隔離者失去受適當醫療的機會,也會使疫情更加擴大,惟有給予患者最佳的治療保障才是保障傳染病患者的人權和防止感染擴大的最好方法。該國於1998年通過的新「感染症預防法」即是基於此一反省,廢除隔離主義的防治政策,改採尊重人權和確保優質、適切之醫療並重的防治政策。

  當然,漢生病已不再是日本防治法定傳染病的對象,因為一個在公衛上已無特別防治必要的疾病,仍被列入法定傳染病名單中時,將重蹈漢生病隔離法的覆轍,無異將患者置於其所助長之「受社會歧視的結構」中,受到更深一層的歧視。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亦在2008年通過決議,將漢生病患者受到的歧視視為是重大的人權侵害,要求各國採取根絕漢生病歧視的措施。

  我國近年來每年新的病例僅有10例左右,且多數是境外移入的案例,盛行率也已降至世界衛生組織消除漢生病之標準,而且在傳染力極弱及有特效藥療法的前提下,該病已無被列為公衛上管制對象的必要。排除漢生病為法定傳染病並不代表對於該疾病的忽視,以日本為例,該國仍在國立感染症研究中設置漢生病研究中心繼續致力於漢生病之治療和防治的工作。

歧視性法律的排除

  其次,我國仍尚有多項法律未正名,甚至具有歧視漢生病的法令仍然存在。特別是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0條「麻瘋病」之強制隔離治療和監視處分。這些具有歧視性法令的存在,不但在是對於我國立法的一種渺視,亦顯示政府對於消弭社會對漢生病的歧視並無誠意。甚至在2009年1月,行政院院會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法修正草案,雖然僅是「正名」的立法程序,但是這樣的動作實質上是讓立法機關再次確認這些歧視性法律的有效性,對於才受到立法保障和國家道歉的漢生病患者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行政機關的法律官僚如此反動不僅是對人權的無知,亦代表法律人所受之法學教育有問題,至少關於上述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的條文,長期以來未受到質疑是一大問題,因為我們的刑法教科書是這樣認識漢生病的:

優生論

花枊病及痲瘋病為害至厲,…非僅侵害個人法益,抑有關民族健康。

俞承修,刑法分則釋義,1956年

此類疾病非但損害個人之健康,且可傳子孫,關係民族之健康…

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下),2006

因其人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行為而傳染病毒於他人,小則損及個人之健康,大則影響民族之強弱,基於優生之立場,不能無罰。

陳煥生、劉秉均,刑法分則實用,2009年,363頁。

遺傳論

易於傳染,嚴重者足以喪生,且有遺傳性…

呂有文,刑法各論,1965

惡疾論

依現在國民之知識水準,花柳病或痲瘋病極易傳染於人,且易使他人致病,已為國民之一般常識。其故意隱瞞自己患有該等惡疾之事實…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09年,頁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