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必須落實,真相無法扭曲

Human right must be realize, Fact can’t be change

台南市議員 陳宗彥

  近日,一部電影 -- 「眼淚」正在台灣展開電影文化的巡演活動。電影描述一位老刑警過去因刑求而造成一場冤獄,至此受到沈重良心的刑求,無法流淚的故事。

  筆者與此部電影鄭文堂導演熟識,在一場大學的巡演中,會後筆者與導演一同舉辦影後座談會。導演提到當初拍片的靈感來自過去曾經轟動一時的王迎先案,多年前原犯人李師科犯下台灣首件持槍搶劫銀行案,當時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懷疑涉案,遭警方刑求逼供,最後王迎先選擇跳河自殺結束一生。導演說自己當時仍是大學生,對於這件新聞感到不可思議,也深受影響,而後有了「眼淚」這部片的構想;而今如願拍成片,期待藉著這部片來喚醒社會對「刑求」、「冤獄」、「人權」的重視,一方面也希望能夠改變所謂社會上所稱的「執法者」在面對各個案件時能夠以公正公平的角度及標準來判斷是非,而非空穴來風的臆測,或評斷個人的是與非。

  而筆者在座談會中也對於本部片探討的一項重點:「人權」,提出二件真實發生的案件與大家分享,繼而思考「人權」的真意應建立於何之上,還有向這些「執法者」提出一些質疑及期待。

  其一,去年七月警察局執行青春專案,在路上臨檢未成年少年吸煙,向少年詢問在何處購買煙品,隨後便到少年購買煙品的便利商店盤查,並隨即將販售煙品的店員帶回警局做筆錄,夜間偵訊直到隔日才將店員釋放。

  其二,一對夫妻經營餐廳,餐廳營業時間較晚,妻子帶著二歲半的稚兒從家中到店裡接先生回家,而警察臨檢至餐廳,看到二歲半的小孩,便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這對夫妻移送法辦。

  對於這兩件案子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必須探討「真相」是什麼?其一,店員所違反的只是行政處罰中的「煙害防制法」,有嚴重到必須夜間帶回警局偵訊,而隔日再釋放嗎?其二,若二歲半的稚兒單獨留於家中,這對夫妻豈不是要擔上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更嚴重的兒童福利法嗎?

  再者,對於執法者 憑個人先入為主的想法、不將事實釐清,而以手邊「必須要服的勤務」來拼業績,不在乎真相,只由自己腦中僅存的一點「法律」來決定是非,講嚴重一點,或許變成另類「刑求」,對於嫌疑人扣上一頂萬惡不赦的高帽子,強迫所謂的嫌疑人要認罪, 罔顧人權而做出「業績」判斷的決定,這讓筆者感到非常不解?這就是所謂我們有人權的社會?筆者不禁質疑,「執法者」在辦案的壓力下是以何為基本考量?而這些執法者的專業程度,還有待商榷。

  筆者認為,片中老刑警的良心受到過去刑求犯人的譴責,在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行成三角關係,老刑警對於被刑求犯既是加害人,但在長官限期破案的壓力下遂也變成一位被害人,執行勤務上必須面對壓力,而也將壓力下放至一條無辜的生命,或許也是一個家庭。在執法無可選擇之下,通常「人權」是來自於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社經地位,或者是說這個人的「人權」是被社會的價值觀所影響著。一個人不是一個個體,一個人本身在社會上無法擁有的基本權利,而是以金錢和權力賦予「人權」,那麼在尊重個人及公正法律底下,「人權」所蘊含的意義為何?一旦失去了平等的條件,那麼真相或許成為了一個遲來的正義,這正義可能也不是那麼的重要了!

  筆者對於社會整個訴訟制度及執法者執行職務上,認為還有許多空間需要改進及改善,而許多執法者在執行職務中只在乎「業績」而忽略「真相」的態度也必須加以檢討,人生而平等,不在於金錢、地位、權力,而是以尊重他人為主,法律為輔,人權社會的發展是必須重視且積極面對,並落實在每一個人,每一件事上。

  另對於一般的平民老百姓受到冤屈,無法立即得到公義的判決,筆者呼籲當今的執法者必須設身處地,將老百姓的事看做自己的事來面對來處理,在不違反公平正義及法律的精神下找尋答案,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經由政府的立法機構,在制度下建造一套對人民生活有保障的法律及司法人權的平等對待,繼而確立在執行勤務之前能夠以公義、平等、真相為本,在執行勤務之中以人權及法律為終,最後達到合理的判決。筆者更希望,透過本次的人權高峰會,政府能夠看到人民對於人權發展的期待,也可以激發政府杜絕迫害人民的濫權者,政府不迫害不傷害人民,人民尊重司法尊重政府,達到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