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的法律新秩序

The Taiwan Foundation Against Copyright Theft (TFACT ) 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TFACT 執行長 Spencer Yang 楊泰順
   自從2003年政府修法將侵害著作權改為刑法公訴罪後,一些批判的聲浪便從未止息。反對理由之一,乃認為著作權如同一般財產,所有權人可以從中獲利,故其保護應如其他私有財產,由權利人透過民法程序,要求侵害者賠償即可。尤其,著作的傳播也有社會公益性質,刑法保護等同以國家資源保障壟斷,並不符合我們對政府角色的期待。再者,著作權的侵害者多數只為個人使用,對社會安定與秩序的影響並非立即而直接,以刑法伺候未免過當。故而,這些反對者甚至用「以刑逼民」、「全民入罪」等言詞,強烈批判這項法條的改變。

  但儘管不贊同以刑法保護著作權,卻也沒有批判者認為著作應該開放「全民共享」;畢竟,著作權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發展緊密關聯,應有適當保護已是共識。但問題是,如果不能訴諸刑法,難道還有其他更有效的保護方式?

  理想上,物品如果屬於「不必共同使用」,且可「有效管制取得」的性質,則這類物品的最佳利用便是透過私人擁有及市場機制進行分配,政府功能只在保障私人產權,過度介入反而會使利用效率偏低,食材、汽車、家具皆屬這類性質的物品。過去傳播媒體以書本為主,同一時間只能一人閱讀,故其不必共同使用其理至明;由於大量印刷成本不低,侵權被逮可能傾家蕩產,故而著作權人也可在政府協助下有效管制未付費者的書本取得。因此,兩千年來以書本為主的著作權一直被視為市場交易的一般物品,其保障當然也只要由受害者自行尋求救濟便可。

  然而,隨著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電腦上傳下載的技術發明,著作權的性質已有了根本的改變。由於翻製技術的家庭化與廉價化,今天任何著作權人想靠一己之力對侵權者進行「有效管制」根本就是天方夜譚;而電腦檔案分享與其他傳播媒體的發達,也使影音著作甚至電子書突破了個人使用的傳統框架。二十年前的人恐怕難以想像,今天全球可能有上萬人在同一時間觀賞同部電影。

  物品如果「必須共同使用」且「無法有效管制取得」,其利用便得依靠國家公權力,否則將因人性的自私而造成資源枯竭。例如,國防治安與氣象預報便為這類物品的典範,政府提供這兩項服務時,不管有無納稅或是貧富懸殊,國民均無分軒輊的享受同樣成果。政府如果不能以公權力,透過徵稅來支付這兩項服務,可想而知多數人必企圖坐享其成並逃避擔負成本,其結果,國家將因缺乏經費提供適當防衛而分崩離析。數位網路世代下的影音產品,由於具有同樣必須共同使用與無法有效管制的本質,傳統以民事訴訟為主的保護措施,顯然已無法因應。

  是故,就物的本質分析,如果我們肯定著作權必須加以保護,除了運用國家公權力,甚至加重刑罰來增加侵權者的代價,當今似乎已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 美國第一任專利局局長,也是開國後的第三位總統傑佛遜曾語重心長的表示:「我並不贊同法律必須時常變動,但法律應隨著人心的變化而改變則無庸置疑。當社會越是發達,人的視野也隨之開闊,加上科技發明的推陳出新,法律便應與時俱進的改變,這便如同我們不能要求一個成年人繼續穿著童年衣物的道理一樣。」有些人不忍民眾因科技方便而誤觸刑法,我們對此能夠理解,但面對網路世代所帶來的衝擊,我們也希望國人能體會法律新秩序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