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尊重與自治落實人權

神岡國小校長 洪翠芬
   自從解嚴以來,各種社會運動在台灣如雨後春筍,「爭取權益」彷彿已成全民運動;然而,許多人將權益誤以為是自己專有,甚至無限制擴張,卻對於他人應有之權益置之不顧,認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能使其「為所欲為」就是「有人權」,這種觀念造成原有社會規範的崩解,種種社會失序現象油然而生,導致許多人認為解嚴之後的台灣不如從前。

  以現今學校教育情境來說,近年來受社會風氣影響,校園氣氛逐漸改變,有些學生誤認「人權」即是爭取個人權利,卻忽略對他人應有之尊重,更吝於付出對團體規範所應盡之責任;殊不知「人權」雖是作為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但是在主張自己的人權時,也不應侵犯他人人權(尤清,1998)。   "「人權」應重視權利主體相互間的「尊重」與「自制」,畢竟人權內涵所強調的自由、平等,並非毫無規範的,仍應受「社會契約」的規範,否則將形成無政府狀態"(吳敦義,1998)。

  在建立真正民主自由之國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中,最不能欠缺的就是「尊重別人人權」的理念;九年一貫課程將「人權教育」列為六大議題之一,並建議以融入各學習領域的方式實施,即是以培養相互尊重的民主素養來致力於人權思想的真正落實。如何讓「人權教育」在學生學習歷程中扮演更具影響力的角色,進而轉化為「尊重人權」的具體行為,正是民主社會中,學校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畢竟, "我們的明天植根於今天的教室裡"(趙寧,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