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愛滋收容人之人權與照護

台灣雲林監獄 典獄長 張伯宏

壹、前言
  自1980年發現愛滋病毒全球首例以來,愛滋疫情開始於全球蔓延,迄今全球已近七千萬人感染愛滋病毒,造成全面性之嚴重問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同樣面臨疫情擴散之難關,臺灣地區於民國73年出現第一例愛滋病患,77年出現第一位藥癮愛滋病犯,愛滋病毒之疫情在過去二十年尚在控制之中,然至民國93年愛滋病毒感染人數衝破千人大關之後(達1520人),年增加率陡增為77﹪,而94年通報數更達3400人,年增加率為124﹪(參圖一)。截至98年10月底止,累積通報感染愛滋者計有18815人(本國籍18098人,外國籍717人),我國籍愛滋感染者年齡集中在20-29歲,為6737人,佔全部感染者37.23﹪,其次為30-39歲,計6461人,佔全部感染者35.7﹪。以歷年通報個案之危險因子分析,發現以同性戀、異性戀為主之趨勢,於民國92年起毒癮者感染比例明顯改變,93年竄居至第一位,毒癮愛滋個案於91年以前僅零星個位數,93年(622例)更以近7倍之速度成長,94年通報數躍升至2455例,至98年10月底止,毒癮愛滋累積個案有6308例,約佔35﹪,成為國內愛滋疫情蔓延之重要感染因素,顯見毒癮者之間因共用針具或稀釋液等危險行為造成感染愛滋之問題影響社會甚劇。此外,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統計資料亦顯示,通報本國籍毒癮者HIV陽性個案中,來自監所者約佔63﹪(民國77年至96年),顯見矯正機關中毒癮愛滋問題之疫情是不容小覷的問題。同時發現毒癮對愛滋之影響已擴及女性,94年發現28例孕婦感染愛滋,即有17位母親為毒癮注射者,顯見愛滋病疫情快速擴散之嚴重性(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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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貳、認識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ㄧ、症狀之檢驗方式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俗稱愛滋病,此名稱來自1981年於美國發現一群原先身體健壯之年輕男同性戀者感染肺囊蟲肺炎、口腔念珠菌和患有卡波西氏肉瘤等,這些疾病在過去多見於免疫缺乏之患者,例如:腫瘤病患接受化學治療或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之病患。而為了與先天免疫缺乏區分,故稱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乃是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俗稱愛滋病毒)之末期表現,其診斷標準為HIV之檢驗(抗體、抗原或病毒培養等)呈陽性反應加上(1)CD4淋巴球數少於200個/毫升(2)出現某些特定之伺機性感染、神經系統病症或腫瘤。

二、感染因子與起源
  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即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俗稱愛滋病毒。目前可分為兩型,HIV-1和HIV-2。HIV-1是大多數國家中最主要造成愛滋病之病因。HIV-2主要分布在西非。兩種病毒之致病力並不相同,感染HIV-1後超過90%之患者會在10-12年內發病成為愛滋病。感染HIV-2則往往沒有相關之病症。
  1983-1984年間法國和美國之科學家分別自血液中分離出病毒,愛滋病毒(HIV)之起源可能是來自非洲之猿猴。目前愛滋病患者最多之地區亦屬非洲地區。

三、傳染途徑
  愛滋病毒有三大傳染途徑:

1.性行為傳染:與感染愛滋病毒感染者發生口腔、肛門、陰道等方式之性交或其他體液交換時,均有受感染之可能。

2.血液傳染:

(1)輸進或接觸被愛滋病毒污染之血液、血液製劑。
(2)與感染愛滋病毒感染者之靜脈藥癮者共用注射針頭、針筒及稀
釋液等。
(3)接受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器官移植。

3.母子垂直感染:嬰兒亦可能會由其已感染病毒之母親在妊娠期、生產期、或因授乳而得到愛滋病毒。

四、潛伏期
  愛滋病毒感染後之潛伏期有二種:

1.感染後約2-6星期會出現感冒樣原發性感染症狀。

2.感染愛滋病毒後到出現臨床症狀之期間,一般為5~10年(目前稱為隱形期或次臨床期)。但愛滋病毒感染後之病程快慢不一。空窗期或潛伏期時,許多患者沒有症狀,患者可能繼續從事高危險行為,因此成為愛滋病毒防治之漏洞。

  愛滋病毒感染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血液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因此感染後之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呈陰性反應,此即為空窗期。一般而言,空窗期約為愛滋病毒感染後6~12週內,過去亦有零星報告發現空窗期長達12個月。隨著檢驗方式之進步,空窗期已可縮短至1~2星期。在此期間,患者體內之愛滋病毒病毒量最高,且傳染力強。空窗期時許多患者沒有症狀,或是症狀不特殊,易被疏忽或診斷成一般感冒,因此患者可能繼續從事高危險性行為而將病毒傳染予其他人。目前愛滋病毒之流行並未稍歇,此即為可能原因之一。

五、治療方法
  目前以雞尾酒療法( HAART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治療,已可得到良好之控制。有不少患者於規則服用雞尾酒療法一段時間後,目前健康狀況幾乎與常人無異。但目前仍沒有根治之方法。

六、預防保健
  目前藥物治療可改善存活率,雖沒有把握治癒愛滋病毒感染,惟可積極預防以避免染病,其預防方法如下:

1.要有忠實可靠之性伴侶,並正確、全程使用保險套,避免性交易或性服務之消費。

2.切忌與他人共用可能被血液污染的用具,如剃刀、刮鬍刀、牙刷或任何尖銳器械、穿刺工具等。

3.使用拋棄式空針、針頭。

4.避免不必要之輸血或器官移植。

5.性病患者儘速就醫。

6.當性伴侶無法提供安全性行為,又不願做好愛滋病防範措施時,就應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註二)

參、愛滋病收容人之處遇爭議
   目前在台灣之矯治界中除遭遇到戒護人力不足,受刑人超額收容等問題之外,亦面臨愛滋病收容人管理上之問題,由於愛滋病至目前為止並無法治癒,只能延遲它發病之時問,且它傳染之途徑亦有別於一般之疾病。因此如何研究出防止愛滋病於矯治機構中傳染、及對該類收容人有一套適切之與管理照護方式,正是各國矯治界所亟欲解決之課題。事實上愛滋病帶原者其未發病前實與其他受刑人無異,其在監所中之各項處遇理應享有與其他收容人同樣之待遇,唯由於社會大眾包括矯正機關之同仁,對愛滋普遍存有恐懼之心理及軟硬體設備之欠缺,致影響其在監之各項生活處遇與條件,茲分述如下:

全面HIV檢驗之爭議:

    為不使愛滋病繼續擴散和蔓延,以及有效之隔離有患愛滋病之人,確保他人免受感染,現在世界各國大抵以立法界定基於工作、習慣、或是生活環境之特殊,而較一般人易於感染愛滋病之人,強制其驗血,而矯治機構中之收容人被視為高危險群應受篩檢之對象,在矯治機構中愛滋病之感染可分為在機構外及機構中受感染,前者收容人在進人矯治機構前已受感染,而受感染者不自知,後者則是矯治機構,尤須預防發生的,在機構中可能感染之途徑有同性戀、共同針頭、及刺青等方式,但以實際情形而論,被感染之機率非常低。以上之行為,在矯治機構人皆被視為違法,為預防此一情形發生目前在美國已有些州之監獄進行全面之入監及出監篩檢。(Petricciani&Epstein, 1988)
  對此方式措施牽涉之經費龐大,且不一定會確實篩檢出HIV之帶原者,(如空窗期、入監時間太短等因素),因此仍是以入監時或是定期實施,此種方式分別有正面及負面之看法茲分述如下:(註三)

(一)正面:

1.全面篩選可避免對象有所遺漏。若是只針對矯治機構中高危險群如同性戀者及靜脈注射之毒品犯進行篩檢,其他類之受刑人會有所漏失,形成防疫體系之一項漏洞。
2.進行全面性之篩檢可使收容人及矯治機構重視愛滋病之預防,可藉此機會灌輸有關愛滋病之知識,免於受到戚染。
3.對於已受感染者提早處理,避免其他人受感染。
4.對於受感染者矯正機構能提供必要之醫療,可延緩發病之時間,有助於延長收容人之生命。

(二)負面:

1.篩選出具有陽性反應之受刑人並非主要之目標,而應是教育所有之收容人,鼓勵他們避免高危險行為。
2.因為任何大量篩檢之系統均會有些錯誤或是疏失,矯治當局不應該將已感染之收容人與其他人隔離措施。
3.除非受刑人因受到性攻擊而感染,受刑人如仍然從事違反監所之不當行為,機構將表明不負任何責任。
4.矯正機構欲確切地算出未來感染愛滋病之數目,有其困難度。
5.反對者認為這個政策是一項金錢及精力之浪費。擔心這些受感染之收容人將會受到騷擾或歧視,以及暴力攻擊,而且他們假釋或釋放後亦將遭遇工作上及居住之困難。
6.當受刑人知道自己帶有致命病毒時,將更可能從事掠奪或暴力等行為。
  在我國為防杜愛滋病在監所傳染,於78年9月通函所屬各監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對監、院、所收容人以健康檢查方式辦理HIV 篩檢;而為使愛滋病之防治能更徹底,乃於82年7月起,凡新收容人均需接受愛滋病毒之篩檢,經篩檢有感染愛滋病毒之個案,即依「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有關規定處理。至98年為止全省矯治機構中共有2700名患者。
二、隔離之爭議:
除關於篩檢之爭辯外,矯治人員亦必須決定是否隔離受感染者。就醫學之觀點來看,隔離可以保證感染者免於暴力之攻擊或是使機構內免於愛滋病毒之散播。然由於其具有相當多之爭議性茲分析如下:
(一)正面
1.各項研究資料指出,監所內之同性戀行為乃是存在之事實。
2.其他性行為傳播之疾病有時會在矯治機構中散布。
3.刺青(雖然嚴格禁止)及毒品靜脈注射等行為亦有可能產生戚染。
4.相關研究指出在許多矯治機構中有一小部分受刑人,在監禁期間曾遭受性攻擊。(Bowker, 1980)

(二)負面
1.自由派學者們反對隔離措施,除確因醫學上之理由或是基於保護、監督之病例外,他們認為愛滋病毒不會由一般接觸而散播,隔離措施亦無需要。
2.受戚染之受刑人時常被置於次級區域中,而且沒有機會參與各項教化活動或不具選舉資格,喪失了復歸社會之能力。
3.由於已感染之收容人已完全被隔離,其他收容人會應自己經篩選後並未感染愛滋病,會無所顧忌之繼續從事高危險行為。
4.可能會對呈陽性反應之收容人造成更大之危害,因為他們自己沒有什麼希望,可能使他們繼續從事危險之活動,因而加速發病。
5.現今各監所皆有人犯擁擠之問題存在,如此發展下去數年後,病例持續快速之增加,可能成為管理之夢魘。
6.無限制之隔離政策是否為達成目標最好之方式,因為必須增加監督,僱用更多之管理員及密集之教育計畫,及嚴厲處罰性攻擊行為。
  目前我國矯治機構之做法是只要檢驗出具有HIV呈陽性反應之即予於隔離,惟隔離之場所一般是以病舍中為主要地方,但隔離此處易造成愛滋病收容人受到其他病舍中收容人感染。

三、實施生、心理治療之困難度高:
  由於近年來監所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逐年增加,此一原因一方面是收容人數目超過法定之收容人數,再者是愛滋病收容人所支出之醫藥費相當昂貴,在財力不足之困境之下,使得愛滋病收容人之醫療品質令人擔憂。
  惟最近愛滋病之療法之研究已有突破性之發展,醫學界最近使用一種合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雞尾酒式療法」,成功控制許多愛滋病人之病情。接受這種療法之病人如果在感染之最初幾個月同時服用三種藥物,最能有效抑制病毒之複製擴散。不過此種混合多項藥物之療法價格非常高昂,每年約需花費兩萬美元,因此監所界或是收容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筆巨大之款項不無疑問。
  監所面對愛滋時,一來本身之醫療設備便不完善,二來監所收容人眾多,反而怕經醫療設備而使他人受感染,因此一般皆採戒護就醫院就診方式,惟目前能治療愛滋病之醫院並不多,只能送往愛滋病防治中心就醫,舟車勞頓,且戒護過程中收容人若採不合作態度,將會產生戒護上嚴重之困擾。(黃景明,民85)
  監所內愛滋病知識之宣導與教育若是缺少適當之輔導人員參與則效率不彰,因為訓練有素之輔導員,除提供給矯治人員及未受感染的收容人正確之知識外,亦能是針對已經感染之收容人提供適切之安撫。
  收容人於感染愛滋病後之治療除藥物治療外,心理輔導亦須相互配合,以延緩其發病的時問,因為收容人在得知威染後心理上承受很大的壓力,常產生自卑、憤世嫉俗、悲觀、慌張、焦慮不安等心理反應,甚至有因過度擔心而得憂鬱症。因此在輔導策略上應有充分之心理師從事初期密集式之輔導,協助收容人渡過心理不安期,接受感染之事,告之有關愛滋病之正確觀念,並讓其了解身心健康會相互影響,保持心情上平穩將助於維持生理上之健康,否則上述之目標即無法達成。

四、假釋之爭議
  由於愛滋病至目前為止並未有治癒之方法,加上其傳染途徑之特殊性,造成假釋上之許多爭議,反對假釋者認為若因此使其提早假釋則其有可能傳染給他人,而贊成提早假釋者則認為勿因其受感染而剝奪其他之權力。兩方之看法各有依據,其詳細內容如下:
(一)拒絕其假釋
  在假釋方面,我們如何對待愛滋病患者?有人認為:受感染之受刑人應拒絕其假釋,此種人會危害他人之健康而且國家有保護人民免於感染之義務(Vaid,1987)。然而,提出如此論點者只不過是基於醫學上之考量,以疾病為基礎之懲罰亦違背憲法。因為愛滋病毒不會透過一般接觸而傳染,社會大眾只要不從事會散播愛滋病毒之高危險行為,即可保護他自己。
(二)提早釋放
  由於愛滋病其傳染途徑之特殊性及至目前為止並未有治癒之方式,因此是否應准許其提早假釋或是延遲釋放。有許多因素使得矯正人員希望採取此方法。例如:愛滋病受刑人之醫療費用太高,而受刑人無力償還,結果會使矯正體系將面臨龐大之預算。其次,監獄是否能提供完善之醫療設備亦是個問題,且基於人道立場,對於患嚴重疾病之受刑人,我們應該在他生命之最後一段日子,仍讓其因在獄中服刑而與其親友隔絕嗎?
  除上述看法外,亦有其他相關待解決之問題。一些受假釋者可能會因此再從事他之前之犯罪行為?一方面假釋的目的是防止再犯,但在其尚未改過自新之前就將之釋放,實有不當之處;而受刑人出監後,官方是否有義務通知受假釋者之配偶和性伴侶其已感染愛滋病病毒?應該保護受刑人之隱私權嗎?顯然這並非一個簡單之問題,而必須加以審慎之思考與作為。

肆、我國矯正機關HIV 收容人之照護及管理現況
  根據法務部矯正司統計資料顯示,90年愛滋病收容人僅38名,截至98年10月已增至2700人(參圖二),顯見HIV 收容人於矯正機關中之照護與管理現已成為監所中之重要議題。
圖二:監所HIV收容人歷年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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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司

  再者,若依目前(截至98年10月底止)矯正機關HIV收容人人數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加比較其人數差別(參圖三),發現多數HIV收容人皆集中於北區、中區及南區之矯正機關,東區矯正機關相較之下則人數較少。以下謹彙整現行矯正機關HIV收容人之處遇原則及狀況,以及雲林監獄對於HIV收容人之收治與照護情形臚列如下,以供各界參考。
圖三:矯正機關各區HIV收容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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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司


一、HIV 收容人之收治與管理原則
(一)加強個案篩檢
  為強化監所愛滋病監測網及提升篩檢率,矯正機關中持續實施收容人新收及年度全面篩檢作業,若發現新個案或個案異動時並立即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二)實施分區管理
  各矯正機關對於HIV收容人之收治原則乃於舍房集中管理,但視機關空間狀況改以分批至工場作業。鑑於HIV收容人有其特殊之醫療需求,法務部自94年起指定五所監獄作為愛滋病分區集中指定機關,包括臺北監獄、新竹監獄、臺中監獄、臺南監獄及屏東監獄,目前以發病或需服藥者優先移送至該五監獄分區收容。由於愛滋病人數不斷增加,上開五監獄容額已不敷使用,法務部矯正司乃研議擴大指定專區機關,以妥適照護愛滋病收容人。
(三)強化衛教宣導
  收容人部分,全面加強其對藥物濫用危害及愛滋病新知之認知率。對於愛滋病初篩個案應即時施予衛教,並對其身心狀況隨時給予關懷。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落實宣導及執行衛生署「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計畫」內容。管教人員部分:各矯正機關收容該類收容人已屬常態,透過衛教可建立管教人員、替代役男之正確管理觀念。
(四)管理及處遇方式

1.戒護管理方面:

  對於HIV收容人之生活作息均應與一般收容人享有相同之處
遇,且為預防HIV收容人滋事,各矯正機關應擬定相關應變計畫,以訓練戒護同仁於事件發生時,能熟悉處置要領,乃能從容不迫地處理各項事故並維護自身安全。

2.教化方面:

  HIV收容人參加各項文康及懇親活動之機會,應與一般收容人無異,以抒解其身心壓力,維護戒護安全。並積極引進學校、社會公益、志工團體,針對愛滋感染者進行關懷活動,協助實施愛滋病防治宣導,增加其衛教知識及加強愛滋病感染者之諮商輔導等,以維HIV收容人於在監期間能穩定適應環境。

3.作業:

  依據HIV收容人之特性及監所空間規劃、人力配置情形等因素,評估於日間時將HIV收容人分配至現有特定工場作業,夜間則集中於特定場舍之可行性,或於舍房走道從事輕便作業之可行性。HIV收容人之作業,以簡易且較無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為主,可分時段、小範圍從事輕便作業(如摺金紙)。

4.衛生醫療:

  積極引進當地衛生醫療資源,與愛滋病指定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愛滋病收容人完善之醫療照護,確實掌握愛滋病收容人病情發展,定期檢驗與治療,並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愛滋病個案管理追蹤事宜。發現感染個案,亦應立即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個案訪視、諮商輔導。(註三)

二、收治狀況
  如前所述,矯正機關愛滋病人數佔全國愛滋病人數21.09﹪,為進一步瞭解現行全國矯正機關對愛滋收容人之處遇情形,茲分別就戒護管理、教化輔導、作業技訓、衛生醫療等面向,說明執行現況如下:
(一)關於戒護部分

1.隔離管理:各矯正機關成立愛滋病專屬隔離病房,對於愛滋收容人,隔離管理,同時,設置閉路監視器,24小時監控掌握收容人之動態。

2.尊重其權益:對於愛滋收容人之人格與權益,給予應有尊重及保障,在生活作息處遇上,與一般收容人,享有相同之處遇。

3.列冊管理:對於愛滋收容人設置特殊列管收容人管理簿冊,詳細記載其活動、行狀、生活、身體狀況。

4.依規定懲處:愛滋收容人因其生理、心理因素影響,如不服管教,經勸導仍無法改善時,依規定懲處。 5.保護措施:在進行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均配戴手套以為保護。在愛滋工場內及中央台等處所存放有關防護裝備,愛滋收容人如有暴行或自傷行為時,由管理人員著全套防護衣,戴全覆式安全帽,前往處理,以免遭受感染。

(二)關於輔導教誨部分

1.加強輔導教誨:對於新發現感染愛滋之收容人儘速安排輔導教誨,以安定其情緒。教誨師、心理師或教誨志工,不定期實施個別教誨、集體教誨、宗教教誨等處遇措施,以隨時掌握其情緒狀態。

2.實施衛教宣導:由監所內之教化、衛生人員或邀請所外志工團體不定期實施愛滋衛教宣導,以加強HIV收容人之心理建設,助其面對疾病,避免發生自戕、自殺、傷人或其他危安事故發生。

3.加強生命教育:培養愛滋收容人尊重生命之理念,例如雲林監獄安排指導愛滋收容人栽種咖啡樹盆栽,藉由觀察咖啡樹盆栽幼苗成長過程,使其互相觀摩學習,體認生命之意義,以強化其生存毅力。

4.和緩處遇之實施:對於愛滋收容人因病而無法作業者,視其身體健康情形報請和緩處遇,以協助其適應在監生活。

(三)關於作業技訓部分

1.以輕便手工為主:作業項目以輕便手工作業為主,如摺金紙、蓮花燈等,若機關因受限於場地,無法設置工場供其作業,可於舍房內從事較為簡便之作業或令其從事視同作業工作,使其在作業處遇上,不致影響其權益。

2.排除因衛生或危險因素不適合之職類:愛滋病係法定傳染病,因大部分技訓職類如食品、玻璃工藝等,均因衛生或需使用銳利工具,故將其排除在外,目前較適合者,為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期盼藉由技訓過程之薰陶,俾使其出監後,從事正當職業,以降低再犯率。

(四)關於衛生醫療部分
  對於愛滋收容人衛生保健及醫療照護之執行情形如下:

1.環境衛生:愛滋工場、舍房隨時保持清潔,目前各矯正機關均定期實施消毒。

2.一般衛生:每日沐浴,日常貼身衣物、物品,隨時洗曬消毒,以重衛生。接見室電話於愛滋收容人使用後,立即予以消毒,接見時,手部如有傷口,即要求其配戴手套。

3.保健衛生:每日安排戶外運動時間,以供HIV收容人舒展身心、增強免疫力。且每季辦理健康檢查,以隨時注意收容人之疾病狀況,並隨時視收容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辦理臨時檢查。(註四)

三、茲舉臺灣雲林監獄現行HIV 收容人之收治情形為例
  爲使感染愛滋之收容人能妥適接受醫療照護與教化輔導,使其能安心接受強制戒治,維持機關整體囚情安定,該監乃統籌設置地點、預估最大容額,並設置愛滋勤務配置,同時引進多重醫療資源與社會資源,並強化教化、職能訓練等措施,以期同仁都能熟悉愛滋收容人之處遇與特性,坦然面對此類收容人,並給予妥善照料。茲就該監愛滋收容人之各項處遇模式說明如下:
(一)收治對象及給養
  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非屬急性傳染病,亦即對於感染愛滋病毒之受刑人不得拒絕入監,故目前該監收容之愛滋受刑人來源有:一是經台灣雲林第二監獄檢驗確診後移監之男性受刑人;二是該監自行檢驗發現感染愛滋之受刑人。截至98年11月30日止,該監共收容145名愛滋受刑人。
感染愛滋病毒之受刑人於給養方面比照一般受刑人,中餐及晚餐均三菜一湯,逢年過節辦理加菜。該監收容人給養費經行政院核定每人每月標準自9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2,000元(含用費200元),以提昇收容人生活品質。

(二)調查分類
  直接調查主要項目如下:
1.入監講習:
2.間接調查:
(1)函寄警局調查表、郵寄親屬調查表。
(2)前科查詢:從法務部網站查詢收容人刑事
前科記錄。
(3)犯次認定:就刑事前科記錄資料與判決書核對,
判定其犯次。
3.心理測驗
4.影像建檔
5.處遇研擬
6.在監複查及釋放前複查
7.收容人數位相機影像拍攝       

(三)收治地點

    該監98年度截至98年11月30日止,自臺灣雲林第二監獄移禁該監愛滋受刑人計有86名,該監目前實際收容人數142名,故設立二個作業工場、一個新收舍,同一般新收收容人作業流程及處遇,循序漸進之原則,逐步配業工場參與作業:
1.新收舍專區:收容自臺灣雲林第二監獄移禁之愛滋受刑人。
2.第十三工場:收容一般之愛滋受刑人參與工場作業。
3.第十四工場:收容一般之愛滋受刑人參與工場作業。

(四)生活管理

1.管理與一般收容人無異: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愛滋收容人之生活作息與一般收容人一樣享有相同之處遇,如有相同之運動時間,均可正常接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2.違規暴行之處置:愛滋收容人如有不服管教之情事發生時,原則上儘量以勸導方式處理,如未見改善則依規定懲處。處理違規事件時,管理人員應注意個人安全,避免受傷。如感染愛滋收容人有暴行、自傷、鬥毆等之流血事件發生時,管理人員應穿著防護裝備及攜帶必要之鎮暴裝備前往處理,並將滋事者迅速隔離,以維護值勤之安全。此外,平時亦極為注重管教人員之常年教育,邀請於其他矯正機關中對於管教愛滋收容人有多年經驗之管理員蒞所分享管教與照護經驗,以供戒護科及其他教化人員參考學習。並預先購備鎮暴器材及相關裝備,包括THS-168瓦斯槍、黑金剛手握電擊長棒、小鷹瓦斯電擊棒、防護衣頭盔護膝、透明圓盾、偵防圓盾等,以維值勤人員之安全。

3.規律運動:有鑒於感染愛滋收容人抵抗力較弱,爲維護渠等身體健康,每週規則運動數次,每次運動50分鐘,藉由體能訓練及球類活動紓解其身心,並提高其自身免疫力。

4.提供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於日間空堂時間安排教學、生命探討、就業市場分析等有益身心之影片供愛滋收容人欣賞,監方並選擇優質電視節目,以達潛移默化之功效,並穩定囚情。此外,亦提供情緒調適、自我成長、疾病認識、宗教信仰等與收容人切身相關之書籍供其借閱,俾使愛滋收容人能充實自身保健知識,並從中獲得心靈寄託,使其能穩定情緒,安心接受處遇。

5.重視個人與生活環境之清潔:收容愛滋收容人之舍房須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光線,並經常實施消毒工作。每位愛滋收容人均備有專用之餐具、牙刷、刮鬍刀等個人日用品,以維護個人衛生習慣。

(五)醫療處遇
1.入監篩檢:
為及早發覺收容人是否罹患愛滋病,規劃篩檢流程,收容人新收入監後即實施健康檢查,協調衛生局 (所) 每月一次入監進行新收抽血篩檢。
(1)新案:發現新愛滋病收容人立即通知戒護科隔離至愛滋專區,並加強對個案及單位內其他收容人心理輔導,並呈報上級單位(法務部)與協調鄰近醫療院所支援醫療照護。
(2)舊案:如為他監移入前即為列管之愛滋病毒感染者,直接列入愛滋專區呼號,方便管理及維護安全。
(3)疑似個案:暫時隔離於隔離病房,待進一步檢驗,確診是否為愛滋病收容人。
2.看診:
(1)同一般收容人看診處遇,每週安排1次由特約醫師至各教區看診,另必要時每週一至週五由教區科員帶至衛生科看診。
(2)感染科醫師每月入監看診1次,愛滋病收容人定期安排至衛生科看診感染科,原則如下:
*潛伏期:收容人CD4+高於400以上,依醫師安排每6個月複診及抽血檢驗1次,必要時可於醫師入監看診時掛號看診。
*臨發病期:收容人CD4+低於400以下,約每3-4個月複診及抽血檢驗1次,必要時可於醫師入監看診時掛號看診。
*發病期:收容人CD4+低於250以下,依醫師建議每1-3個月複診及抽血檢驗1次,經收容人同意後給予投藥,必要時收容人可於醫師入監時要求掛號看診,或由本科主動安排看診。
(3)如須進一步診療者,即安排至台大雲林分院或其他醫療院所治療。
3.每年一次實施監內收容人全面抽血檢驗,以防杜篩檢死角,減少因愛滋病空窗期而形成之防治缺口。
4.保外醫治:同一般收容人處遇。
5.衛生教育:
(1)露德協會志工心理師每月入監團體輔導1次。
(2)天主教教會志工每週入監實施輔導1次。
(3)衛生所、衛生局、台大醫院感控室個案管理師不定期入監衛生教育與實施問卷。
(4)隨時提供最新愛滋病相關飲食、醫藥等資訊。
(5)由雲林縣衛生局不定期入監到各工場加強愛滋減害計畫宣導,降低愛滋感染他人之危險性與相互交叉感染不同菌株病毒之風險,進而避免增加愛滋防疫困難。

(六)教化處遇及技能訓練
茲就該監愛滋收容人之各項處遇模式說明如下:
1.加強愛滋病收容人之輔導:
2.加強愛滋病收容人家屬之支持及親情慰藉:
3.成立愛滋戒毒專班:
該監毒品犯收容人即佔全體收容人85.2%,其中愛滋收容人有142名左右。因此該監運用有限經費與人力,廣納並整合社會賢達與公益團體之各項資源,在現有毒品犯中遴選具有強烈戒毒意願者,成立兩班( 一般毒品犯及HIV毒品犯 )各30名戒毒菁英學員,由該監教化科負責擬訂「戒毒班輔導實施計畫」,每期學員由監獄安排師資授予六個月之密集核心處遇課程,旨在專班專敎,務使愛滋病收容人能有更正確戒毒觀念,進而避免愛滋病傳播蔓延。其他無強烈戒毒意願或一般愛滋收容人白天則集中於工場給予輕便作業並授予生命教育、宗教輔導、法治教育、衛生教育、心靈課程、書法等相關處遇課程。

(七)技能訓練
   為使愛滋收容人能習得一技之長,以利其出所後順利復歸社會,特成立二間愛滋工場,以教化上課為主,技訓作業為輔,作業以書法技訓、摺紙簡易技能,透過藝文學習與就業技能之訓練,使其習得就業市場所需之技能,出所後順利重返職場,穩定生活狀況,不致再犯,進而造成社會問題。

(八)愛滋病收容人出監(含保外醫治)、死亡
1.愛滋病收容人出監(含保外醫治)時,通知雲林縣衛生單位及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2.愛滋病收容人出監時,除通知本縣衛生單位及該收容人戶籍地之衛生單位列管並副知法務部外,該收容人如無家人支持時,應協調      相關單位或宗教慈善團體,給予收容人必要之協助,以免出監後,居無定所,傳播病源,造成社會傷害,並通知指定醫院個案管理      師追蹤管理。
3.愛滋病收容人如因病情惡化,戒護外醫死亡時,依監獄  行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家屬,知會相關衛生單位並陳報法務部。
4.收容人之遺物整理,於取得家屬同意後,應施行火化,避免病媒傳染。
5.收容人如為外籍人士,儘量與其在台親人聯繫,如無親人,則通知該國在台大使館或辦事處協助處理善後。
6.因業務知悉愛滋病收容人個人及病歷有關之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伍、討論與建議
(一)加強醫療處遇
  醫療問題向為矯正機關中最為重要卻也是資源較為缺乏之一環,尤其是監所中感染愛滋病毒之收容人,其對於醫療照護之需求更為複雜多元,為使愛滋收容人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以提升其健康狀況,期能有效控制愛滋病之蔓延,各矯正機關應與指定醫院通力合作,對於所有收容人進行有計畫之篩檢,並給予感染愛滋病毒之收容人完善之醫療照護,以避免病情加重影響期於監所中之適應狀況,甚而危害他人安危。為解決矯正機關醫療資源不足之普遍情形,各機關應積極擴展並結合社會醫療資源入監,從事收容人之愛滋防治宣導及全面性之篩檢,對於染病之收容人予以妥善之照護及醫治,進而研發更具體有效之臨床治療方式及預防策略,以彌補矯正機關中醫療資源不足之缺憾,進而控制愛滋病毒之擴散。

  感染HIV之收容人於確定染病後,即開始面對一連串之情緒反應與來自於心理、家庭、社會等各方面之壓力,尚需面對對於疾病之不瞭解與恐懼以及對於治療效果及癒後不佳等心理狀態,同時,外界對於HIV收容人之歧視與不尊重,對於HIV收容人而言,可說是承受雙重之壓力。李明濱(1993)表示,只要經過妥善之心理治療與輔導,多數HIV帶原者會恢復積極之生活態度,重新回到社會,繼續工作;而已有症狀之病人亦可以較平穩之情緒接受身體治療。情緒對病情之影響非常大,情緒和壓力雖不能使健康之人生病,但卻會誘發原有之潛在病因,使其提早發病並影響預後(註五)。因此,矯正機關應加強對於HIV收容人之醫療處遇,除對其生理病狀之妥善照護與醫治外,更應配合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輔導人員予以治療,與其討論情緒調適、壓力因應、生命意義及死亡議題等課題,以協助其適應罹病之心理歷程及其後所須面對之問題。

(二)妥善運用社會資源
  人力不足向為矯正機關中長久以來之窘境,但HIV收容人之教化處遇工作卻是刻不容緩,因此,有效引進社會資源以科技整合之概念合作,即為有效之解決之道。故矯正機關可安排社會中從事愛滋防治相關議題之社會資源或宗教等團體,如希望工作坊、基督教更生團契、基督教希望教會、佛教金光明寺、清海世界會、愛慈基金會、露德協會等,入所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衛教宣導、課程講授等活動,志工團體對於HIV收容人之熱心對待,常使其獲得莫大之慰藉作用,建構良好之三向溝通橋樑。

(三)小單位隔離管理
  HIV收容人應盡量以小單位分散於舍房中集中管理,避免群居雜處,相互勾結而形成與戒護人員對抗之勢力。且個人面對重大事件時之心理狀態有否認、討價還價、逃避、面對、接受處理等不同之階段,HIV收容人對於染病亦有不同之心理歷程,而有各異之行為表徵,故建議將不同病程之收容人隔離管理,以避免相互影響其心理進程。

(四)加強作業技訓
在作業技訓方面,適合HIV收容人之技訓項目雖須注意之面向較多,但各矯正機關在愛滋收容人到達相當人數時,仍應排除困難設法成立「愛滋工場」,已設置愛滋工場之機關,則應妥善規劃給予適當之作業。為使愛滋收容人能有機會參加技能訓練,習得一技之長,將來重返社會後,不致再犯罪,可與外界廠商公司合作,合作開辦適當職類之技能訓練班,使愛滋收容人訓練其謀生技能,不致自暴自棄,以降低再犯率。

(五)加強衛教宣導
  在收容人衛教宣導方面,可利用收容人入監時,配合多媒體視聽教材予以衛教宣導,以吸引收容人之注意,對於知識有良好之吸收。或邀請外界社會資源、衛生醫療單位之專業人士,講授有關愛滋防治之相關課程,使收容人對愛滋病有正確之概念,達到衛生宣導之目的,以提升監內之衛生安全,減少醫療費用及潛在之責任問題。
  在加強職員教育訓練方面,利用常年教育之機會安排相關愛滋病防治之課程,邀請當地衛生機關派員前來講授有關愛滋病之知識及防治對策,例如愛滋病之感染途徑、預防措施及相關資訊,以增進處置要領,避免無謂之恐慌、漠視及排斥,因此,提供職員有關HIV特性之知識,乃為矯正人員非常重要之課題,不僅要讓職員知道愛滋病是如何傳染,亦須讓他們知道在何種情況下不會被傳染,以減少職員之恐懼。

(六)安置及社會照護
  HIV收容人由於染病之緣故,承受來自於家庭或社會之壓力與歧視,對其生活適應造成莫大之影響,因此出監後亟需社會資源之協助,若家人不支持而無所歸者,更是需要安置之處,目前社會上已有希望工作坊、愛慈基金會、關愛之家、恩典之家、露德之家等社會福利機構,提供感染愛滋病毒者之社會服務,然部分機構雖有助人之熱忱,但缺乏收容愛滋感染者之經驗,或經費、人力之不足,實際上所能提供之服務,仍是相當有限,為因應滿足愛滋病患之需求,建議政府儘早提出因應對策,設置專屬之收容機構,收容出監之發病且無人收容之愛滋病犯,施予妥善之照顧,使其適得其所,以減少衍生之社會問題。

(七)編撰案例彙整成冊
  目前矯正機關對於HIV收容人之收治與管理多為各監所自行處理,缺乏對於危機事件及收治管理方式之標準作業程序,建議可將各矯正機關愛滋收容人在處遇上面臨之困境,及戒護事故之處理要領等相關資料,納入監院所校戒護事故案例彙編彙整成冊,分送各矯正機關作為管理人員常年教育之教材,同時,為使管教人員在處理戒護事故及教化處遇上,更加得心應手,建議各矯正機關應自行成立專責事故處理小組,定期實施訓練,以增強處理戒護事故之應變能力。(註六)

陸、結語
  HIV收容人可說是現行體制下弱勢中之弱勢,其心理衝擊之巨可想而知,一方面無法接受罹病之打擊,再者須承受外界對其異樣或不友善之眼光,因此,監所人員更須加強醫療診治及輔導教化等各方面之工作,以建立其信心,使其能獲致安適之生活。同時,家屬之支持亦是HIV收容人關注之一環,當面對家屬之不諒解時,監所人員即需扮演收容人與家屬之溝通橋樑,以共同面對染病之事實,並持續處理感染後及發病期間可能面臨之問題並共同思考解決之道。
  監所方面,除予以戒護管理外,尚需依其興趣安排適合之職業訓練,使其出所後有一技之長,具有謀生能力而能獨立自立,而非家人社會之負擔。據此,矯正機關需與社會資源各單位建立完善之轉介機制,連結醫療、社政、宗教、慈善團體等相關單位,共同建立社會福利資訊網,使HIV收容人得以安身立命、適得其所。
  愛滋病有二十世紀黑死病之稱,足見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病之畏懼,因此,矯正機關本於教化人心並維護社會安全之宗旨,對於這股洪流理當有責無旁貸之使命,須設法遏止愛滋病毒之蔓延,以免造成無法彌補之社會問題。

備註
註一:資料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ttp://www.cdc.gov.tw/。
註二:同註一。
註三:資料參考任全鈞(2007)。愛滋病收容人輔導與管理之研究。犯罪矯正-問題與對策。
註四:資料參考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8月提供之資料。
註五:資料參考李太順。(2007)。愛滋病收容人處遇策略之探討。矯正月刊。
註六:資料參考於李明濱。(1993)。心理衛生:愛滋病毒感染者的心理問題。科學月刊。
註七:同註四。

其他參考資料
中文部分
2007年全國反毒會議暨反毒國際研討會
2007年犯罪矯正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2007年臺南地區毒品減害替代療法成果報告書
九十六年反毒報告書
臺灣新店戒治所成立感染HIV收容人專區計畫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英文部分
Andrews, L. (1998). The pathogenesis of HIV infection. In M. Ropka & A. Wiliams (Eds.), HIV Nursing and Symptom Management (1st., pp. 3-35). 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Gifford, A. L., Bormann, J. E., SHIVely, M. J., Wright, B. C., Richman, D. D., & Bozzette, S. A. (2000). Predictors of self-reported adherence and plasma HIV concentration in patients on multidrug antiretroviral regimens. Journal of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23 (5), 386-395.
Gorta, A. (1992) Monitoring the NSW Prison Methadone Program: A Review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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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J. L., Hanson, D. L., Dworkin, M. S., Alderton, D. L., Fleming, P. L., Kaplan, J. E., & Ward, J. (1999). Surveillance for AIDS-defining opportunistic illnesses, 1992-1997. Morbidity &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48 (SS-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