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夾縫中的台灣少年福利

勵馨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 張乃千

  台灣的少年福利自2003年5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而該法的修訂乃是針對兒童少年福利實務所發現的需求與問題加以修訂,並且將兩法整合為一,以求完整銜接既有兒童與少年福利體系與政策。然自2003至今也已經過了近七年了,在這七年的當中,許多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也一值對該法的修正一值提出不斷的意見。然對於今天的台灣而言,大家也都一直在談所謂的人權與人權的問題,但筆者常常試問,今天台灣所需要的人權,或者台灣所期待的人權是什麼?還有我們兒童少年所期待的人權是什麼?在思考修法的過程中,台灣的少年人權又在哪裡?

  兒童與少年所享有的人權與權利與一般人並無不同,但因為兒童與少年因為身心尚未完全發展,在學習與社會化的過程也有其特殊與必要性,所以除享有憲法第8條至第23條所賦與的各種權利外,更享有其特殊權利權力,因此不管是勵馨或是兒盟、台少盟等組織,我們也都期待能有效的去爭取所謂的兒童與少年的福利、追求所謂的兒童人權與少年人權等。

  從過去幾年作者與勵馨就積極參與少年福利政策與預算之觀察,之前也應內政部邀請參加全國23縣市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了解各縣市少年福利實施概況,但卻發現少年福利預算佔整體福利預算比例有降低趨勢,甚至幾個縣市之少年福利預算僅佔整體福利預算平均為1.48%與1.58%,許多少年福利經費被嚴重忽略,由預算之分配比例可見一般,這對少年福利工作之推展上實為不利因素,而且在態度與處理方式上更是令人擔憂:

1. 社會福利補助之設算基準以現金給付為主,不利以專業福利服務提供為主的少年福利

  主計處目前制定之社會福利補助基準,係以現金給付為主,佔整體社福預算之64%,其中殘障福利法之三項津貼補助佔45%,低收入補助則佔19%,目前與少年福利有關之福利法規為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內容為提供少年專業之福利服務,而無現金給付,因此以主計處現行以現金給付為主的社會福利補助基準,對於以專業福利服務提供為主的少年福利服務工作來說,實不公平。

2. 少年福利缺乏政策,中央主管機關層級太低,地方團體監督力量薄弱

  少年福利不僅在中央缺乏政策,加上地方自治法實施後,社會福利由過去的中央主導下放至地方政府,社會司功能日漸衰微,然因各個縣市之少年福利團體數不多,監督地方政府之力量薄弱,少年福利團體向來倡導力量又不強,在福利排擠效應中,很容易成為被犧牲的對象。

3. 少年福利被化約為特殊少年之殘補性福利服務

  目前因少年福利經費短缺,在內政部及縣市政府計劃中,大多被化約為社會救助、保護服務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定福利服務項目,就業、休閒等一般性福利服務多被忽略,大多數之縣市執行少年福利服務之態度被動消極,預防性、開創性的福利服務與政策規劃更是缺乏,少年福利大開倒車。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少年福利大開倒車的現況下,我們認為民間少年福利團體不應再繼續只是福利服務提供者的角色,而應強化我們的倡導功能,方能積極促進少年福利與權益。

4. 在福利的執行過程有重兒童、輕少年的味道

  在福利的執行過程中,或許是兒童比較容易獲得媒體以及一般民眾的青睞,所以在許多政策與福利的施行上會有所謂的輕少年重兒童的情形,甚至認為少年就好好讀書就好,嚴重忽略其福利與需求,甚至侵害其人權。

  對少年而言,我們所應該保障他的有健康權、休閒權、教育權、福利權、社會參與及就業的權利,這些都是少年所應該被尊重與關心的。修正合併之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理論上與想法上是好的,除考量層面寬廣,也朝向實務與前瞻性的方向修正合併。為有效推動此法,更需儘速訂定許多配套與執行的概念方法,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在縣市政府中設立兒童少年專責單位及編列執行預算。更重要的是,透過各種方法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各項規定,並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希望為我們的下一代提供一個更良好的福利環境,生活於安全無虞的生活空間,擁有他們應有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