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愛無礙 尊嚴人生

公務部門 科員 高正佳

  人權的意識隨著民主文化的進展日益升高,從防止侵害個人權益的消極人權,到保障個人權益發展之積極人權,進而至現今超越個人尊重自然環境的人權概念,人權議題持續地備受關注。人權的核心精神在於跨越種族、性別與階層的限制,確保每個人天生所擁有的各項權利,能夠獲得平等的機會與保障,尤其對於身心障礙者族群而言,其人數隨著世界人口的增加而上升,相關之權利保障與如何協助其融入社會,是極需要正視的課題。

  1975年「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公布,鼓勵各國及國際間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與發展,身心障礙者應同等享有政治及公民權利。宣言中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教育、醫療照顧、安置服務、經濟及社會安全、就業、與家人同居、參與社會及創作之權利、保障其免於被剝削、被虐待或恥辱的行為、有效的法律協助等權利,致力促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社會生活及創造社會發展,「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可說是為身心障礙者之人權立下重要的里程碑。臺灣在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次修法範圍之廣超越以往程度,對於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保健醫療、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以及保護服務等層面,提供了法律規範的保障,維護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然而有了制度面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來自身心障礙者週遭生活環境的支持與尊重,方可落實制度的美意,例如無障礙空間之設置有無及妥適與否,或是公私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比例,均顯示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落實仍有進步的空間。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權,首重於理解其與正常人之間的差異性,進而將其納入為社會共同的一份子,公平享有和一般人相等的機會。當正常人於日常生活中進行著習焉不察的活動,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上下樓梯、甚至是單純的行走,很難體認到身心障礙者與其家人可能要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克服這些看似平常卻對身心障礙者具有難度的活動。不論源自生理或心理的功能障礙,除了要面對外在生活環境的挑戰,尚需建構自我的心理建設。外界人士異樣的眼光或言語,或是沒有同理心的舉止,讓許多身心障礙者與其家人備感壓力,對於融入社會望之卻步,不願積極接觸人群,背離正常的生活軌道。人權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給與尊嚴,鼓勵並尊重身心障礙者,不應將其視為負面能量,而應協助具有自立能力的身心障礙者,給予平等參與就學、就業與政治等各層面之機會;而無法自立者,協助其與家人能夠在基本權益保障下生活,讓處於照護者角色的家人免於擔憂某日無法持續照顧的恐懼。

  過著具有尊嚴的人生,是每個人應有的人權,尤其對身心障礙者而言,獲得免於歧視、平等對待等權益,並非是施捨下的產物,而是和一般人同等享有的基本權利。在全球化的時代,科技文明的進步模糊了國界的疆界,各國均無法自外於世界地球村的影響,無論種族、性別與階層,皆是世界公民。而身心障礙者族群提供了一種看待這世界的不同觀點,對於正常人看似平常不過的事情,都是身心障礙者所努力達成的目標,尊重與自己不同的人,感同身受相異者的處境,用愛協助身心障礙者跨越身心的障礙,那怕只是一個善意的微笑,都是一股溫暖的正面力量。有愛無礙,用愛化解身心的障礙,跨越無法理解的障礙,尊重身心障礙者與其家人,是體諒而非施捨,一個具有尊嚴的人生,才是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最終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