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與「人權」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主任 翁雪泮
  從小到大的教育環境就是教我們要守法,總覺得法律是應保障人民的權利的,不懂什麼叫做「人權」,直到近幾年來「人權」的議題愈來愈夯,為了讓自己能跟上時代的潮流,在今年四月一日參加了一場由NGO世界公民總會在台灣舉辦的「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高峰會中的四個議題談論到尊重、法律、稅務、及環境,在參加過這場高峰會後發現原來不是所有的法令都是公平合理的,原來也有侵害我們權利的惡法,而我們因根深蒂固的守法觀念,連自己的基本財產權受侵害而不自知。

  在閱讀太極門洪道子博士提出「世界公民應重視世界公民的人權發展」的內文後才了解到原來「人權」不是遙不可及的而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洪道子博士論文論述到「惡法非法,世界公民應為捍衛人權挺身而出」大段的第四小段中提到台灣有人只忘記繳交停車費20元,結果逾期未繳加上罰鍰,從20元變成3600元,高達180倍的罰鍰,這樣的情形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就拿我自己來說也曾經因為開停車繳費單的工作人員疏忽將我的車與他人車輛的停車繳費單誤置,因而30元的停車費未去繳納最後也是繳交600元,接到罰鍰單時很不服,然也因金額不大及為避免留下記錄就繳了,現在想想竟是20倍的罰鍰。而在第五小段也論述到國稅局對於短報或忘記申報,或沒有稅務觀念、不懂稅的納稅義務人,卻課處高倍的罰款,是的這也是我親身的經歷,約在民國80年間,取得一家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因不知當時的證券交易稅稅率已調整,而誤以舊的稅率繳納稅金,然事後收到國稅局的稅單除應補繳的稅額差外,尚有高倍的罰鍰,對於這種不是不願繳納而是誤繳的善良百姓可說是嚴重的懲罰,使用錯誤稅率而非逃漏稅的行為,遭稅務機關高倍的罰鍰處分,這種違反比例原則的懲處方式如何讓人民信服,就如同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在東吳大學演講時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就如同當時這個例子,自知因使用錯誤稅率需補繳,但高倍的罰鍰讓人心有不甘,然因固守的守法觀念使然還是繳了。沒想過原來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好的,惡法對人民是很嚴重的傷害,依法使用對的稅,繳對的稅是應該的,但高倍的罰鍰卻侵害到我的財產權,其實這種高倍的罰鍰除侵犯基本的財產權外,也讓百姓「免於恐懼的權利」受到侵犯,造成日後在計算各項稅額時心中沈重的負擔,總會害怕再次因為繳錯稅而遭高倍的罰鍰金額。

  在高峰會的稅務議題中,與會的高雄市政府參事洪東煒先生在其「稅務治理的理念與公共價值」的主題中也論述到稅務機關在做行政處分時常以臆測或推斷的手段或方法,認定納稅人逃漏稅,予以補稅或加以罰鍰,不符合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原則。也有學者舉例稅務稽關在罰未如期繳納稅金的二天1%的滯納金,換算成年利率竟高達182%,私人間的借貸利率80-110%即已犯重利罪,而滯納金的收取難道不是一種重利嗎?政府難道只准州官放火,而不准百姓點燈嗎?

  在「人權」保障意識的快速高漲的情形下,政府為保障人民的各項權利及取得民心,應加速檢討及修訂以民為本保障人民基本權的各項法令,而公務人員更應依法行政,將心比心,不要違法濫權,沒有落實法制違法濫權的公務人員就應受到懲處,沒有道理百姓因小失誤而受高倍罰鍰,公務人員未依法行政違法濫權卻不用受任何的懲處,對人民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待遇,更何況公務人員還是百姓的公僕。政府真的應該多聽聽人民的心聲,真正為人民建立一個安和樂利的社會才是上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