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場小車禍,官司可以打超過一年,小市民的人權到底在哪呢?事情發生在2009年初,友人於上班途中與一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雙方都無人受傷只是機車有點損壞,當場對方開口要賠3000元,友人以身上沒有並沒有這麼多現金為由,希望能夠請警察處理,隨即對方報了警,在等警察的途中,因為機車檔在路口影響交通,雙方便將機車移至路旁。大約5分鐘過後,警方、我以及友人的父母同時趕到現場同時,此時我看見到對方大聲責備友人,還口出三字經,一直說是我們不對要我們賠錢,雙方僵持不下,因為當場無人傷亡,現場也沒有交通隊處理(地上也都沒畫線),隨即警方要求雙方到警局作筆錄,警方向友人拿了行照駕照,同意讓友人父親代為處理,對方則是沒有帶任何證件還回家拿取,友人則趕去上班。
大約過了1個多小時,友人接到警局打來的電話,要求友人趕往現場,不然要以肇事逃逸的罪名來承辦,當場友人因為很緊張,一時也沒想這麼多,所以還是趕了過去(其實行照駕照都被警方收走,怎麼算是肇事逃逸?對方沒帶行照駕照,途中還回家拿,是不是也算肇事逃逸呢?當然這都是我們事後想到的,警察可能是在嚇唬我們??),接著到了警局,友人被要求做筆錄,同時就看到對方開始在警局演戲大鬧,大聲怒罵友人父親,說他腳痛不能走,還一直開口說我們有說要賠他3000元,為什麼現在不賠了?要求警察讓他去驗傷。警察局裡的員警也只在旁邊冷眼觀看,沒有任何人起身說句公道話。
友人筆錄做完後回家,當天晚上又接到警方電話,居然跟友人說你們就給對方3000元事情就可以解決,對方車損又去驗傷需要一點錢,不然這件案子要改用過失傷害來承辦,要求友人隔天要再去警局作一次筆錄,友人還是乖乖的去警局,就這樣一個月過去後收到法院傳票,友人果真變成過失傷害罪被起訴。
去年一整年中友人出庭大約有4~5次,不但花費了不少時間還有精力,特別是友人的父親,到處請教相關單位人員,求助過警政署、也寫了陳情信,當然都沒用,因為我們是一般的小市民,誰把我們看在眼裡呢?當中有次案件內容把車禍發生地點都寫錯,筆錄也都是使用對方的文件,我們向檢察官提出要求重新調查,居然被駁回,以不再開庭的方式就直接判我們拘役50天,也就是5萬元賠償金。當然我們申請了繼續上訴,開庭時很可笑的是在案件中提到的證據,我們向法官詢問法官也提不出來,居然告訴我們那是檢察官筆誤,2010年3月份收到結案,當然還是一樣,拘役50天(5萬元賠償金)。
目前我們打算再反告對方,只是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但像我們這樣沒有特殊背景的小市民,為維護自己人權來說,能做的事情也不過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