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應落實在每個人心中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理 翁文超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如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為有罪之認定。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實定法上的落實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立法理由載:「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此乃揭示國際公認之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基本原則,大陸法系國家或有將之明文規定於憲法者,例如意大利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土耳其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等,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本條規定原即蘊涵無罪推定之意旨,爰將世界人權宣言上揭規定,酌予文字修正,增訂為第一項,以導正社會上仍存有之預斷有罪舊念,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其基礎,引為本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張本,從而檢察官須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俾推翻無罪之推定。」,蓋被告以其個人之地位要對抗行使公權力之檢察官背後所代表擁有龐大資源之國家機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往往處於不利之劣勢,因此必須特別強調保護被告的權益,否則「有罪推定原則」會讓刑事被告承擔自證無罪的責任,被告僅憑一己之力勢難證明自己的清白,而司法機關也容易形成「寧枉毋縱」的態度。如果真的罰錯了人,被害者便會從原先的一個人變成兩個人:一個為罪犯者所害,一個為受不義法律所害,可笑的是真正的罪犯者卻逍遙法外,「有罪推定」導致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情形,結果便產生了更多的無辜受害者,反而失去了刑事訴訟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更進而使該制度成為戕害人權之工具。

  由於「有罪推定」預斷有罪,任何刑事被告在被證明為清白之前,均被推定為犯罪者,檢察官既然已經推定被告即為犯罪者,則窮其國家機器所賦於之ㄧ切龐大資源均用在於證明被告之犯罪,因已預設有罪之立場便朝有罪之方向進行偵辦,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往往即因此而羅織罪名,侵犯人權。「有罪推定」除了在司法公權力中會侵犯人權之外,其實在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如果也採「有罪推定」,而不是「無罪推定」,雖然沒有國家公權力為後盾,往往也會侵害了人權而不自知,以筆者親身經驗為例,筆者於國中時期曾因老師之推舉而與一些同學共同參與生物實驗,有一次在課堂中老師要求參與實驗的同學站起來,然後對著全班同學說老師放在實驗室的一支毛筆不見了,那支毛筆對老師很重要,希望有看到的同學能夠跟老師說,然後老師緩緩的向我走過來,雙眼看著我,對著全班說誠實很重要,如果是誰拿走了毛筆,也希望他能夠坦白,老師不會追究。我那時一臉狐疑的看著老師,雖然已經感受到老師對我的懷疑,但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接下來一整堂課也沒怎麼專心,直想老師為什麼會認為是我偷了毛筆。下課了以為沒事了,沒想到老師說,翁文超跟老師來一下,然後老師就帶著我往實驗室走去,一路上對我說著跟毛筆有關的事,細節我已經忘了,但我永遠記得那時我已眼泛淚光,語帶哽咽的回答老師問的每一個問題。到了實驗室之後,老師要求我幫他找一找每一張實驗桌的抽屜,看看能不能找到毛筆,我心裡面想著,如果是被偷了,有誰會那麼無聊還把毛筆放在實驗室裡那麼好找的地方,但師命難違,我很聽話而且表現得很勤奮,希望能扭轉老師對我的誤解。奇蹟出現了,在一張實驗桌下面的抽屜很裡面黑黑的地方,我看到有一樣東西,仔細一看是一支毛筆,我迅速奮力的鑽進去拿出來,異常興奮的對老師說,老師我找到了,老師我找到了,是不是這一支?老師看了後說,是這支,但是被亂放了那麼久,筆毛都已經受損了。老師並沒有因為找到毛筆而感到高興,也沒有因為筆毛受損而罵我,當下我還殷殷自喜的認為還好幫老師找到了毛筆,不然就一直被當成小偷了。過了一天、兩天,我開始覺得怪怪的,其實幫老師找到了毛筆,並不能證明我不是小偷,反倒是向老師證明了我才是小偷,不然我怎麼會知道毛筆藏在哪裡?這下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我不斷的思索,為什麼老師那麼肯定毛筆是我偷的?為什麼老師會那麼肯定毛筆被藏在實驗室裡?比較合理的解釋是,被真正的小偷給栽贓了,雖然我如此推論,但我並沒有因此而到處懷疑到底是共同參與實驗的哪位同學栽贓給我的,而去一個一個的問是不是你出賣了我,那時雖然我還不知道什麼是「無罪推定」,但很慶幸的是「無罪推定」的態度讓我並沒有因為此事件而在叛逆的國中時期產生人格上的扭曲,只不過是過了那一、兩天後的一年、二年、十年、二十年,一直到現在、到未來…,我依舊是「有罪推定」下的受害者,也永遠不會知道到底是誰藏了老師的毛筆。

  單單一個私人生活間的誤會,就讓人如此的刻骨銘心,尊嚴、名譽、人格的毀敗就在片刻之間,若非平日與同儕間的相處及大家彼此間的認識為基礎,恐怕筆者當時就成了過街老鼠,因此很難想像當一位刑事被告,在面臨代表公益且龐大的司法體系追訴時,其心理面是如何的恐慌,當檢警調等偵查機關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又違反偵查不公開時,以台灣現時的媒體生態,刑事被告早已遭全民為有罪之公審,何需至司法審判?縱將來經過司法程序三審無罪定讞後,又如何呢?失去的該如何彌補,影響所及的絕非僅止於被告一人,而是好幾位親人、朋友,好幾個家庭,累積起來的個案最後將形成一股強大的民怨,最終還是必須要由全民來買單,這絕非國家、社會、人民之福。在此呼籲人人均應有人權的觀念,將無罪推定原則落實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間彼此互相尊重,愛自己的家人,也愛別人的家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亦應本於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人權觀念依法行政,在追求公益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實踐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