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際人權公約與學校校園接軌的作法芻議

國立東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客座助理教授 李真文

  我國於2009年5月14日由馬英九總統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這項批准動作確實是我國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里程碑。目前政府部門正在進行落實兩公約的各項工作,其中與學校校園實務有關的約有二項:一是希望能夠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二是要求各級學校檢討相關法規與行政措施是否有違兩項國際人權公約。

  要將兩國際人權公約落實到校園的確需要有短中長程的計畫與完整配套。但筆者以為,吾人可以先就學校制度與課程依兩國際公約的內涵加以檢視,查明是否做到師生人權的保障?以下舉數例說明:

(1)學校是否重視師生的隱私。處理各項有關師生的權益問題時,是否做好保密的工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2)學校是否有落實零體罰的政策,不無理虐待學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
(3)學校對師生所做的處分是否依法定程序?是否有救濟措施?其處遇對待是否合情合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0條)
(4)學校制定各種政策時,是否廣納師生意見或讓師生充分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
(5)學校對於不同文化的學生,是否有顧及文化差異而落實多元文化的教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
(6)學校課程與職訓課程是否有做適度的銜接,以助畢業學生能夠順利進入或重返職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
(7)學校教師及職員工參與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是否獲得適當的尊重與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
(8)學校對於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的宣導是否充分足夠?讓師生都能享有創作與研究的自由與權利,並尊重他人也具有這樣的自由與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

  兩項公約亦要求締約國要盡到提交人權報告的義務,依此落實人權監督工作。人權報告的制度建立,可提升校園人權的意識,有助於整個國家社會建立尊重人權的環境。目前教育部已推出各級學校友善人權校園評估指標可供參考,相信只要再略加補充修改,即可呼應兩公約的報告要求。

  嚴格來說,教育部現今於各級校園推動人權教育雖有不小的進展,但仍有改進空間。比方說:大學教育應可作為人權教育研究與理論的提供站,但這方面的資源挹注仍然不夠。師資培育單位也因人權教育僅是九年一貫課程中的新興議題並非學習領域而關注較少。因此,要結合高教資源來強化中等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的人權教育就顯得力不從心。二方面,中等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的人權教育師資、課程仍然不足,即使各單位每年舉辦的研習不少,仍不足以應付人權教育的教學。再者,人權教育的推動不是僅在於認知上的理解,更在於情意態度的培養與行動的落實,故教育工作者的身教以及學校的境教更形重要。最後,即是社區資源的結合,目前民間公益團體及社會組織關注各面向的人權議題,相較於政府更為積極,這些資源都是學校推動人權教育時可以加以利用的。整體而言,校園人權教育的推動迄今的不足處,宜就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於國內接軌之緣,進行再次的通盤檢討。

  總之,推動兩項國際人權公約與學校校園實務接軌的工作無法急就章。未來針對各級學校課程究竟要如何規劃與實施?教師的教學如何搭配進行?學校的整體環境如何因應兩公約的內國法化而連帶調整,仍需要更多關心人權課題的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才不致流於片面的政令宣導,聊備一格的人權風潮(本文摘錄自筆者發表於台東大學舉辦2010年「社會學習領域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