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納稅義務人權利之審思維護面面觀

維育聯合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 胡翼堂

   

      我國立法院於最近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然而,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納稅義務人及其申報推定誠實原則、無罪推定、一罪不二罰等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相關立法仍有待建置,討論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觀念於司法、行政體系落實之重要性,盼能引發社會對此議題之重視與省思,但法令規定並未完備與健全。要了解【納稅義務人】是我國稅收的主體,更是國家財政的承擔者。我國稅收制度是否良善,國家財政收支的運行是否穩健,與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是否獲得有效的保護、納稅義務人是否得到切實的履行,有緊密不可分之關繫。長期以來,我國對納稅義務人問題的探討,往往局限於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和履行納稅義務等狹隘方面,忽視了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尊重,以致在稅收實踐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納稅義務人只有納稅義務】的舊思維稅收之觀念,嚴重地制約了我國『依法治稅』的進步。近年來,隨著人們對於自有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義務人權利問題才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再來我國稅制並不全完備,隨社會之脈動會有所改變,且往往財政部為了『稽徵』作業方便,不惜犧牲人民納稅權利,諸如應該放棄非加值營業稅之存在,目前財政部已實施【雲端計算】功能,更該好好規劃稅制之改革,讓人民有納稅義務之權益所依據。

 一、分析我國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存在

  隨著我國稅制建設的推進,我國的稅收法律政策在強調納稅義務人的同時,也相應地賦予納稅義務人應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但從稅法理論研究立場來看,其立法取向主要還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的高效率運行,同時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在我國實際生活中,普遍表現為納稅義務人自身權利意識的淡薄、國家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立法的不完善、社會上維權力量的不足等問題叢生。

(一)納稅義務人自有之權利意識薄弱

  實際上而言,我國納稅義務人權利意識較為不重視與漠視,對於自己為何要納稅,所納稅款的去向、用途等不甚瞭解或不想瞭解或即便想瞭解也瞭解不了,缺乏在依法向國家納稅之後油然而生的一種作為國家主人的責任感、自豪感,以及作為納稅義務人參與國家事務、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主動性和對自身各種合法權益的維護意識。

(二)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立法不夠完備

  我國現行法律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規定主要由憲法、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三大部分組成。憲法只是在第56 條簡單地規定了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我國還沒有制定稅收基本法和納稅者權利法,因而在憲法和稅收實體法的層面上,未能充分地體現在構建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體系方面的應有作用特別未能確立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

(三)納稅義務人權利維護的力量不足

  我國至今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的納稅義務人維護組織,從而使得通過納稅義務人無法借助於納稅義務人組織這個平台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且我國稅務行政機關缺乏為納稅義務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意識。在稅收徵管工作中更多地強調徵稅權高度的行使,而缺乏對納稅義務人權利應有的重視,不可能為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實現提供應有的保障。再來,稅務代理機構服務不夠到位。目前全國雖已經有上千家稅務代理機構,過萬的從業人員,但由於稅務代理法尚未制定,雖然目前已立法完成【記帳士法】,但仍存在不尊重與歧視立場鮮明,這些代理機構或人員所處的地位比較尷尬,真正能夠為納稅義務人提供權利保障服務的事例卻少而又少。

二、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方向

(一)徵納雙方依法享有相互平等的權利

  徵稅機關不能淩駕於納稅義務人之上。納稅義務人有義務只繳納法律規定應納稅款,不能少繳,但也不必要多繳。納稅義務人多繳稅款,有權要求退還,並獲得一定的利息。

(二)徵稅機關負有提供誠信和專業服務的義務

  納稅機關應當負有推定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的義務,使納稅義務人享有誠實推定權、接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也規定了除非有足夠理由相信納稅義務人行為有異,應視納稅義務人誠實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三)納稅義務人的隱私權和知情權得到充分的尊重

  各國稅法及相關規範性文獻都規定了納稅義務人的隱私權和知情權等各項權利,並要求徵稅機關加以充分地尊重。除非法律允許,否則稅務機關不得將納稅義務人提供給稅務機關的資訊透露給任何人。進行稅務審計時,稅務機關除非有合理的跡象表明納稅義務人可能存在未申報收入,否則不得通過詢問探測性問題的方法試圖確定未申報收入的存在。

(四)稅收行政和司法救濟機制要有相當健全

  如果納稅義務人與稅務機關就應納稅額或徵收行為等存在分歧,或對稅務機關的某個決定、服務或行為感到不滿意,有權進行投訴。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投訴的處理方法不滿,可以向稅務機關或稅務監察專員投訴,有權要求稅務專員對其稅收問題進行復議。納稅義務人也有權將稅收案件訴諸法院,各國法律都禁止任何官員要求納稅義務人放棄其對政府及其官員、雇員涉稅行為進行稅務訴訟的權利。

(五)、落實代理人制度的實施

  代理人制度為納稅義務人與政府之橋樑,因為有市場才會造成所謂的代理人制度,目前我國有會計師財務稅務簽證,一般中小企業對於帳務則仰賴記帳士,雖有【記帳士法】之立法依據,但事實上此些代理人於立法前對於稅務貢獻是最大與最多的,然而『財政部』對其定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歧視未曾中止間斷,處處利用機會打壓他們,結果是人民納稅權益之受損而已,對於稅務反而造成阻礙。

三、現狀稅捐稽徵法之落實

  我國稅捐稽徵法於民國99 年1 月6 日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正式宣告政府對納稅義務人租稅權利的重視。觀其內容概以租稅法律主義的落實、租稅優惠應符合政策目的及租稅課徵程序應合理正當為重心。惟在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實踐,除有賴合理完善的稅捐法令外,尚需稅務行政制度的配合。

1、開放真正人民參與解釋令的制定: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54 條至157 條業已賦予人民參與法規命令制定之機會,反觀目前財政部發布諸多解釋令常只找一些利益團體參與公聽會,很少讓人民有參與之權利,若財政部發布諸多的稅法解釋函令,也能開放人民的參與,將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各項交易行為經濟本質、增進他們對稅法闡釋的瞭解程度,並可降低可能的衝擊,大幅提升溝通效率。以現行統一發票改用網際網路開立之實施,讓基層民眾不知政府執行單位所云,誇口一年可以省下多少紙張與費用,實在不了解政府官員之想法,原本由財政部印刷廠印刷之統一發票,改以網際網路來開立,本意非常好,但只有省了政府之紙張開支,確反而由營業人自行列印統一發票之浪費,以壹本手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壹本約十六元計算,每開立一份統一發票約計成本0.32 元,但由網際網路開立後雖省了郵寄費用,但每開立壹份統一發票要列印三張,每份費用含紙張及雷射碳粉約計三元,確實財政部省了費用,但造成營業人之成本劇增,相對社會成本不減反而增加,亦即所有成本轉嫁於民眾而已罷,事實非常多立法不足或與徵納事實不符比比皆是。

2、及時回應人民對稅法疑義的申請解釋:

  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但亦有要求政府明示其稅捐效果之權利。現今各種交易類型不斷日新月異,倘投資人無法掌握稅捐的效果及風險,即難以從事投資行為,從而不利整體經濟之發展。財政部目前雖訂有預先核釋作業要點,然因僅針對重大跨國投資交易案件且適用門檻過高而效果不彰。

3、放寬稅捐稽徵法48 條之1 之適用

  稅捐法令的規定非常繁雜,納稅義務人難免因疏漏或誤解而違反稅法規定,因此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針對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短漏稅捐而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定有免罰之規定。惟為鼓勵非故意逃漏稅捐意圖之納稅義務人勇於更正其疏失,以節省國家稽徵成本,故建議針對納稅義務人申請解釋案件,稅捐機關不應逕行移為違章案件,並且建議稅捐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究竟為自首行為抑或遭查獲的情形衡量,宜採較寬鬆的標準,事實上目前財政部或稅務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行使權利只有加重處罰標準,反而造成民怨叢生。

4、稅捐裁罰認定應更具彈性:

  現行稅捐機關針對稅捐違章案件之裁罰,多係參考財政部所核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進行裁罰。雖然該表使用須知明訂審核人員得視情節減輕其處罰,惟實務上卻鮮少有適用,法律面是因納稅義務人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情節輕微而從輕裁罰之認定。

5、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不尊重:

  現行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一向都以無理由或查無任何違規案件來結案;舉一實際例子來說明,民眾於用餐時並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但因該營業人並未辦理任何營業登記,隨便開立一張任何未有統一編號之普通收據,經檢舉後,稅務人員不出七日內回復檢舉人公文,上載該營業人已辦理登記,無法依據任何稅捐法令來處罰,草草結案,雖然營業人於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平日稅務人員因礙於業務量無法一一輔導營業人,造成稅收短收情形嚴重,更讓民眾感受到稅捐單位對於民眾檢舉之不尊重到了極點,甚至我們可以感受到稅務人員有『通風報信』之嫌疑,此舉實在不可取。

四、結論

  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然而,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官、納稅義務人及其申報推定誠實原則、無罪推定、一罪不二罰等納稅義務人權利。長期以來,我國對納稅義務人問題的探討,往往局限於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和履行納稅義務等狹隘方面,忽視了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尊重,以致在稅收實踐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納稅義務人只有納稅義務】的舊思維稅收之觀念,事實上我國稅捐單位仍有很大進步空間及改善思維,但目前只限於『徵稅』部份,對於人民納稅之保障仍停滯於舊思維之狹隘觀念上。近年來,隨著人們對於自有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義務人權利問題才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相信稅捐徵納問題讓人民參與越多與尊重,讓納稅義務人權益保護受到越多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