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權不彰之結構性癥結

美國德州農工國際大學會計系助理教授 蔣為志

  司法是法治社會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的公平,亦如同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然而,在台灣,司法卻常常成為一隻噬人的怪獸,要人民不質疑司法的公平性,難如徒手登天。事實上,這個對不公平的質疑,是不分藍綠,只要有上過法院的人,無論判決輸贏,大多對司法制度的公平性有所疑義。

  當大多數人民對司法體制質疑時,問題的癥結就不在於某個法律條文的運用是否恰當,這種枝節微末的小問題上,而是對整體制度結構性的質疑。而這種質疑,有一大部分是根植在對司法人員養成與考選方式上的不信任。

  台灣法律人的主要養成來源,是一般大學的法律系,亦即,這些人一進入大學,大部分的時間,所接觸到的就是法律書籍,對於非法律學科的涉閱,就極為有限,因而,台灣法律人的同質性非常地高,不僅如此,有幸通過百中選一的嚴格國家考試者,大多也自視甚高,不容他人挑戰自己的法律見解。正是這種對法律詮釋的專斷,造成人民對司法普遍的不信任感。

  要解決這種結構性問題,早有人提出二個方法:第一,廢除大學部的法律系,只設立供大學畢業生就讀的法律專業學院。如此一來,法律學院的學生,其大學主修科目勢必多元化,這種多元化,除了提供多元的法律人才,因應多元社會的需求外,亦可減弱傳統法律系學生的法律專斷。事實上,這種多元化的衝擊,可以思考看看,一、二十年前,台灣推動教育學程,打破教師需由師範大學體系培養的傳統後,所帶給國中小教育系統的活化與衝擊。第二,廢除現行的法官考試制度,直接由執業多年的優秀律師中,甄選適當的法官人選。經由這種管道所選出來的法官,早已經過多年訴訟的歷煉,無論在邏輯推理或人生體驗上,都比較不會與社會脈動脫節。

  當然,反對這二個方法的人,大可提出司法人員養成方式與台灣相似的日本,來捍衛現有的體制。只是,縱然日本司法體制與台灣類似,仍無法抹殺台灣民眾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的這一個事實。因此,即使要以日本為鏡,仍然必需思索,要如何改變這個事實呢?可行性如何?

  總之,台灣司法人權之不彰,其問題是具有普遍性與結構性的,惟,改進之法,不在改善細節的法律條文,而在如何改善司法人員的品質,且,這種改善,不一定是偏重於借助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經驗。如果,這種大方向的改進,一再被拖延阻隔,或以修改個別的法律條文來敷衍,台灣司法人權的黑暗,將無重見光明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