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人權和拼經濟

台南市議會議員 王定宇

  人權;有很多解釋,有的是論生命的尊嚴、有的是論條件的平等、有的是論生存的需求等等,而將各種人權的要件列入規章的,最重要的當為1966年12月10日經由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並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世界已有164締約國,約佔195國家中之80%,這使得「國際人權憲章」的內容成為普世價值,亦適用於非締約國。

  台灣的行政院自2001年起推動兩公約,2006年起法務部開始推動「兩公約施行法」立法工作,最後由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總統並於該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再批准「兩公約」,至此兩公約國際法在台灣正式邁向「國內法化」。

  經濟事務一直是台灣最關注的議題之一,在經濟活動中,人權常常被視為經濟的對立面,例如勞動條件的立法過程,主張拼經濟的、不應降低每週工時的就常被視為替資本家、財團發聲,主張勞工人權的,就常被資方視為經濟發展的阻力,然而真是如此嗎?

  在「國際人權憲章」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31條條文所討論的便包括了工作權、工作條件、勞動基本權、社會保障、教育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其中條文摘要如下:第6條「工作權」、第7條「工作條件」、第8條「勞動基本權」、第9條「社會保障」、第10條「對家庭的保護」、第11條「相當生活水準」、第12條「身心健康權」、第13條「受教育權」、第14條「初等教育免費」、第15條「參加文化生活權」等。

  因限於篇幅,我們就以第6條「工作權」、第7條「工作條件」來看看人權和經濟的關係。

  第6條「工作權」:工作權為社會經濟權利的核心內容,也是基本人權,但目前尚無任何國家能提供人民無條件就業,因此締約國為求實現此種權利,須提供職技訓練之方案,並努力讓想工作的人有工作。而在應徵工作時,是因專長和能力而篩選、而非因性別、族群、外貌、宗教、政治主張等因素歧視而篩選,也是工作權保障的重要命題。

  這裡面除了有對每個個人工作人權的保障外,表面看似增加了政府稅金的支出和限制了僱主聘任員工的自由度,然而我們更進一步想,這其實也在創造穩定的社會和培養消費者的數量和消費力,而穩定的社會不就是投資者很重視的條件之一,消費者的數量和消費力也是景氣提昇的要件之一,在這個條文上,我們看到了人權和經濟的相輔相成。

  第7條「工作條件」: 在職場中,如何不讓職業病及職災問題傷害勞動者生命安全,不幸發生時,政府和資方的保險救濟制度對勞工的保障,都是確保人權的要求,而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的問題和保障最低工資等都是避免弱勢者被剝削和公平反歧視的基本要求。

  「工作條件」常常被老板們拿來和「成本」視為同義詞,沒錯,降低職業病及職災是要花錢的,發生職業病及職災時,若要承擔照顧的責任更是要花大錢的,當然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的問題和保障最低工資也要花掉資本家一大筆錢,這些都是經營上的「成本」。

  當然,我們可以從售價應計入這些合理的成本、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付出相等所得相等的公平正義這些方面來反駁資本家們,但是除了將工作條件視為「成本」外,有沒有別的角度呢?如果我們說訓練有素、經驗老到、流動率低對企業是利多的,那避免員工發生職業病及職災,不幸發生時,員工也無後顧之憂,不就是達到訓練有素、經驗老到、流動率低的好投資嗎!而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不也是鼓勵每一個受僱者,只要努力就有等值的回報,公平更是提高效率的方法之一,這些「成本」其實都是讓企業健康成長獲利的「投資」吧!

  綜合以上二點,除了從勞資之間來論述外,對國家總體經濟而言,相較於中國、印度的「血汗工廠」,台灣落實符合國際公約可避免經濟制裁外,更有穩定社會,創造稅收基礎的正向好處,而面對經濟增長,誰能分享成果,人權是否受到保障其實是可以並行不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