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宗 檢察官利用現代媒體— 專業羅織入罪的案例!—

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張俊宏

○ 首先感謝主席謝委員國樑,讓我在公聽會發言,有關刑法125條對司法官追究過失責任及132條之一,違反偵不公開,涉及妨害祕密罪之公聽會,應屬當今民主開放後,司法問題的重大問題和癥結。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念了7年的台大法學院,當了12年的立法委員,一直到自己進入司法大審,成為當事人經過這個案例,我才知道法治國家重視「程序正義」,原來是為了「抑官」才能「護民」,不能先節制「州官放火」,就不可能有「實體正義」的人權保護。

○ 我在立法院12年的時間,幾乎所有委員會都參加過,只有司法沒有。我當過軍法時代的囚犯當事人,本以為結束了軍事統治,這個國家不再有人權問題,這輩子也不會再惹官司;軍法大審之後又身陷司法大審,才知道傳神的俗話所說:「遇到就會知」果然一旦「遇到,已來不及了」!

○ 剛剛法務部林副司長提供不少有關檢察官和媒體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例及法律見解,今天特地出席此一難得公聽會,提供個人活生生親身經歷的案例,回應給立法院、學者專家、法務單位,作修法、立法並且作為案例研究的參考。
 
○ 95.3.8一早,蘋果日報頭版頭條,非常聳動的大標題,而且全版圖文並茂刊出:"國會議員,海基會副董事長涉及假美鈔買賣 "。而且,消息來源是:「據檢調指出!」當然是權威的。

   早上35萬份報紙隆重推出,當晚350萬戶電視五台,幾乎新聞連線每五分鐘重撥兩次,跑馬燈每分鐘不斷,每台談話Call in一致炮口連續兩天密集加溫。

○為免自己情緒崩潰,關掉它!但第三天開始,來自各地的電話接個不停,有來自黑龍江的、紐西蘭、歐洲和加拿大。看情況不對,去拜託專業者,將電視公司播放的側錄帶Copy下來,仔細一看:幾乎每一家當晚的報導都各自有生動的背景呈現:成牆的鈔票,數鈔機中,美鈔張張成疊跳動的聲音躍現,連數鈔的手指頭都像我的。一時之間,連我自己都相信我做過假美鈔,那個現場人物就是我,只是我自己忘了。使得我終於原諒了我的老戰友施明德,他看了電視之後,不敢打給我,而打給柯建銘說: "喂,大仔做這種事,叫我們怎麼說!"
連我看了都相信的東西,他能不信?何況來源都說:"據檢調指出"早上的平面媒體,加上晚上現場感的聲色光影,全世界至少幾億的人包括我都進入這個活生生的場景,天下人能不信其有?

○第二天我認真的翻看報紙的後續反應,結果,除了繼續第一天的熱度,將「犯罪事實」加強佐證,除添油加醋,使色香味俱全,完成破獲重刑的大餐之外,看不到有任何相對「平衡報導」。大報翻不到,翻到自由時報終於在角落裡有一小篇是高檢署的方塊聲明:輕輕的否認了所謂:「檢調指出」並無其事,一切都沒發生!

○整個社會公審的氣氛,一夕之間形成,而且天亮之前即擴展全球,在這個氛圍下,以美鈔作先鋒,轟動全球的抹黑鬥臭,當天打鐵趁熱,「頭過身過」高檢同步移給地院起訴我八條未及蒐全證據的「掏空公司」罪狀,以公司經理人認罪協商及污點證人作為「脅、誘」二柄,共同完成羅織入罪於公司負責人。然而足以震憾發行美鈔本國的大案,由於其轟動世界,已足夠為其他「犯罪」案護航背書,因而獨獨只此大案,則功成身退,不必起訴,以免FBI進場調查而破功;透過臨場感的社會公審效果,已經牢牢的取代了判決所需要的「證據確鑿」,心証和「社會共識」早以成形,法官能焉不照判乎?

○一個人經營一生一世的名譽,頃刻之間就這樣,像雙子星大樓幾秒鐘內就毀了。至於責任,一紙輕輕的聲明,法務調查單位:破大案暴得大名;媒體,報紙、電視湧進報份、收視,暴得橫財。

○代價是一個失去了名譽和社會信用的受害人,走過人人喊打的街頭,活下去必須「舊帽遮顏過鬧市」。不夠堅強的人,怎能不臨河跳河,臨海跳海!?

當年魯迅面對這種局面時,最初尚有勇氣「橫眉冷對千夫指」,仍然難免「破船載酒泛中流」最後則惟有「躲進小樓成一統,管他冬夏與春秋」,百年前的魯迅如此,今天難道改變了嗎?由於媒體的猖獗,甚至更淒厲於當年?

○ 最後談談始作甬者檢調和媒體,其善後所負的責任:
  士林地院,高雄地院兩年時間分別靜靜的開了幾次庭,蘋果日報是原始的發動者,法官問訊記者關於消息來源,果然是來自"檢調單位"!然則,檢調是誰透露的?

  答覆是:保護消息來源,- 由於是「新聞自由」!違反偵查不公開已牽涉洩密罪。在原告堅持下,法官以「新聞自由」緊箍咒下,仍不予追究而結案。二週之後,刑事部分宣判無罪,民事賠償部份,平面蘋果固然沒事,連帶民事賠償部分包括電子媒體,配以色聲光影加料喧染的民視、三立、年代、東森也一律開釋無罪。不僅幾位事先比比剉等待領罪的記者、律師和報社負責人,當晚香檳慶賀,慶賀暴得大名而無事。此時,蘋果事前不問,事後則沒忘記打電話來問:您有何感想? 猛發横財又得勝的媒體大亨們更為取得「司法尊重新聞自由」的判例,狂賀其所獲得新的版圖和標竿。在舉世罕有其匹的自由國度裡,他們慶賀共同結夥謀殺了一個一生以開放媒體自由為職志的孤單老人!

  台灣,為開放媒體,最早期的鬥士,其下場如此,豈非因果報應哉?

  過去「官官相護」,而今檢察官和媒體的共生食物鏈進展到「官媒相護」己形同新恐怖組織的斷頭台,誰能對抗?

○ 吳?的故事,也許不是真的,但開放媒體的「吳?」,這一則故事,活生生是真的。

○ 文明國家的新聞自由對「人權保障」原不是給強者錦上添花,而是給弱勢者送炭加持的,極權恐怖時代的強者,固然是獨裁者及其黨羽,而今包括國家領導人已經易位在媒體公審下,可令其起訴判刑,甚至「行刑」的時代,有權可以不理會刑訴法,在刑不上司法,罪不及媒體的時代裡,請問法官、立法及法學界的專家:「新聞自由」、「人權保障」再如此這般的加持給頭戴皇冠、手持屠刀,取代了集權專君的「恐龍」和「暴龍」在法庭上卻還要以「弱勢」被呵護,則新時代的無辜大眾、可憐的黎民蒼生將何所依從?

○ 在缺乏成熟法治基礎的社會中,開放現代可以了無禁忌,不受任何約制的媒體,尤其是電視,無異於開放了「人格的斷頭台」、「名譽的噴墨機」、和「潑糞器」! 個人如此,對整體國家而言,失控的媒體已成奔車朽索,能無憂乎?

  過去這種機器操縱在一個獨裁專君手上,「黨政軍」退出之後,霸占的已是可以無止限地燒錢不眨眼的財團手上。剛送走了猛獸,又迎接了恐龍,新聞自由了無約制的結果,是製造了另一種殺人不見血的暴政!

  民主足以對抗「集權」專君,卻已證明難敵「集錢」霸主。如不能有效約制,難得奮鬥得來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將因法治的蕩然而淪陷!

  謹提供個人親身經歷案例如上,敬請諸公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