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下的受害者

自由業 王吉賢

  我於96年4月3日車禍,因無法工作,賦閒在家上網,碰到很久沒聯絡的一個朋友,他問我近況如何,我向他說我車禍沒辦法工作,所以在家沒錢賺,他跟我說叫我把無用存摺借他,每週給我2500元當租用費,我那時問他是否是詐騙集團,他說我們又不是不認識,怎麼會是詐騙集團,因此不疑有他,因此將無用的存摺借他,結果他才付1次錢給我,後來就收到銀行的通知,說我已被管制,隨即打電話給朋友,就變空號了,後來警察局叫我去作筆錄,我也告知其實情,去法院偵察庭也是具實以告,結果被判5個月。

  車禍期間無收入,雖懷疑是詐騙集團,但朋友說「我們又不是不認識」,心想有收入可維持生活,朋友都怎麼說了,應該不會害我,萬萬沒想到落到如此下場,一直想考公務機關的理想也因被判刑無法參與國家考試。這事件令我深深感受到交朋友很重要,朋友宜重「友直、友諒、友多聞」這樣才能提昇自己,否則可能危險就在你身邊。

  半年後又碰到那位朋友,他說他被關4個月,為什麼我被判5個月,而騙我的只關4個月,這樣的法律公平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就此案件,感覺一點都不平等,我也是受害者,法律的判決結果令我百思不解,我們是法治國家,整個司法單位存在我們無法理解的思緒,法律是保障我們基本的權利,如何讓我們能尊重法律,司法人員對法律裁量的輕重、作為及比例原則須全盤考量人民的觀感,本案騙人的判刑反而輕,人權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