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副總經理 陳文卿博士

  人權是普世價值,在一個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政治上的人權,基本上是受憲法保障的。可是,「環境人權」往往被忽視,甚至於弱勢者的「環境人權」常被強勢者所剝奪而不自知。

  我們發現,有錢人住在豪宅裡大開冷氣,而將熱氣排放出來,讓都市的戶外環境溫度增高。擁有大片建築基地的豪宅,侵奪了綠地,而讓土地失去保水功能,而變得異常悶熱。都市熱島效應是普羅大眾的「環境人權」受到侵犯的明顯例子。

  而當民智漸開,某一地區的環境人權遭受侵犯時,自然涉及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有公害糾紛補償、回饋措施等行為,此時「環境人權」似乎成了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標的了。

  然而誰有權利因為付出了代價就可繼續污染河川,誰又有權利收取這筆補償金 ? 我們必須揭示一個重要的觀念,基本上,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個人,對環境都只有暫時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歷史的洪流滔滔而逝,高官富賈、販夫走族,每個人都以不滿百的人生,在大地的舞台上匆匆走一回。每個人演完了該唱的一齣戲,鞠躬下台後,另有人再上台。戲角儘管不一樣,但卻是不變的舞台,不變的日月星辰。沒有人有權利讓大地山河變色,讓未來再上場的人演不下去。

  因此,我們對於環境的污染行為,所要求的應該是「回復原狀」,而不是補償。可是,我們看到許多環保抗爭事件,地方民眾所要求的都是「金錢賠償」。職業性的環保抗爭人士,爭取的是金錢而不是環境。拿了一筆錢之後就封了口,污染照舊就沒人管了。所以,類似的環境污染之損害賠償措施,在收受之間其實是等同於買賣後代子孫的環境人權,都是不公不義的行為。

  環境人權的另一特性是受害者與加害者往往是同一對象。今天地球溫暖化所引起的各種災難,日益加劇。 2009 年台灣地區莫拉克風災所造成的嚴重創傷,難道不是我們自作自受麼 ? 與海爭地、與河爭地、與山爭地,到最後都回歸原點。

  因此,當全球大氣層二氧化碳濃度增高,造成氣候溫暖化時,有錢人可不可以說因為經濟負擔得起,就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開猛吃油的大車,搜刮奇珍異寶,窮盡天然資源供一己之享受 ? 表面看來,已經為這些享受付出了代價,因此所謂「環保」,其實不必談太多高深的理論,恢復大地的原貌,還給子孫基本的環境人權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