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不離人性

台灣省政府退休公務人員 林錦池

  人權是與生俱來而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具有普世價值,亦即不分男女、老幼、種族、階級,皆擁有相同的人權,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皆應尊重他人之人權,不得恣意妨礙。人權奮鬥的目標,乃是追求人性尊嚴的崇高理想。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思想,是在人權基礎上建構而成。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都宣示生存、自由、平等、財產,反抗壓迫和追求幸福,都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此一人權主張,是受到法國學者盧梭的啟發。盧梭乃法國十八世紀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及文學家,著有民約論,主張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平等。在政治上,影響美國獨立建國及法國大革命,對近代民主政治發展,貢獻至深且巨。

  中華文化的精髓,乃是天人合一。中庸所謂「天命之謂性」,依理學家的見解,認為天之生人,必賦之以理,是為天理,以為人之性,又因其受命於天,亦稱天性,此性為人類所獨有,其他萬物不與焉,直稱為人性。人性乃存與自身,為人所固有,只要人人能克己復禮,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未有求之而不得者。至於人權,則是西方文藝復興後,人本主義的產物,重視外在權利之爭取,須求之於眾人之認同與支持,再以法律規範保障之,故人權運動,必由人性出發,始有牢固基礎。

  民主社會,人權運動蓬勃發展,乃是正常現象。惟常見有驚世駭俗的言論,如廢除死刑團體高舉生命人權大旗,要求對於判決確定的死刑犯,不得執行死刑;亦有詐領健保經費的惡醫,經衛生主管機關吊銷醫師執照,卻自認委屈,反而指控主管機關剝奪其工作生存之人權,大言不慚要求法律救濟;又有同性戀者主張婚姻自由之人權,要求同性結婚合法化。這些以捍衛人權為名的言論,在社會上引起震撼與側目,是否能通過理性思辯的檢驗,社會自有公論。

  法律乃是最低的道德規範,犯法之人受法律制裁,具有嚇阻犯罪、保障社會的功能。狡黠之徒,於作奸犯科之後,如得以人權保障為名,規避法律制裁,他人之人權將何以保障?豈不助長犯罪橫行?這就是濫用人權,而破壞他人神聖的人權,豈有公平正義可言,且不合善惡有報的因果法則,無法彰顯天理,悖離人性,莫此為甚。至於同性戀者,在傳統文化,一向被認為違反善良風俗,因孤陰不生,孤陽不長,違反天地陰陽生生不息的宇宙法則,與婚姻本質在繁衍後代子孫者,大相逕庭,其以婚姻自由之人權口號,欲推翻人類神聖婚姻之本質,是否有利民族延續發展,值得深思,社會上多數理性之人,能否認同其見解或抱持鳴鼓而攻之態度,不言可喻。

  人為萬物之靈,具有神聖之人權。從歷史演進來看,人權是由人類不斷奮鬥爭取而來,吾人應珍惜人權成果,互相尊重人權,不濫用人權,發揮人性光輝,確保人性尊嚴,才能建構理性和諧而具公平正義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