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特性對環境人權之影響

The influence of environmental characteristics on the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國立高雄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連興隆

環境人權裡的基本人權

  環境人權是以環境為介面所牽涉到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衍生的權利問題。一般而言,我們常見的例子是,一個特定的開發行為(行為人)衍生出對開發行為所在地的環境造成污染,此一污染使得另一群人的福利受到損害(受害者)。這樣的例子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

【自由時報】 2010/03/21 台塑仁武廠 地下水毒物超標 30 萬倍 〔記者劉力仁、王昶閔、方志賢/綜合報導〕環保署去年抽檢高雄縣台塑仁武廠的地下水及土壤,發現環境中的 1,2 二氯乙烷、氯乙烯、苯等十一種有毒化合物都超出標準,其中最駭人的是:會致癌的 1,2 二氯乙烷竟然超出管制標準高達三十萬倍,氯乙烯亦超標九七五倍,苯超出七十倍。【自由時報】

【中央社】 2010/03/22 台塑仁武廠污染 鄉長要求遷廠 (記者陳守國)台塑仁武廠內的氯乙烯廠及氟氯烴廠土壤及地下水遭污染,高雄縣政府今天成立專案小組,要求台塑公司妥善處理,並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全面調查。仁武鄉長沈英章要求限期遷廠。

【自由時報】 2010/03/30 台塑仁武廠隱匿污染 環署重罰千萬〔記者方志賢、林嘉琪、高嘉和/綜合報導〕「對不起!」台塑仁武廠地下水 1,2 二氯乙烷超標三十萬倍爭議,台塑董事長李志村昨天親向高縣仁武鄉親表達歉意,並允諾為鄰近六村居民免費健檢。不過,環保署長沈世宏指出,將對台塑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追繳「不當利得」,預估開罰金額在千萬元以上,這將是民營業者被以行政罰法巨額開罰的首例。

  這三則報導便是典型的例子,我們看到開發的行為導致環境的污染( 3 月 21 日報導),環境污染衍生出污染所在地居民的反應( 3 月 22 日報導),同時污染者亦表達對污染行為的歉意( 3 月 30 日報導)。顯然,「讓人民居住於不受污染之虞的環境,以確保人民的健康」是社會接受的共識,這是環境人權,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因此,對於污染者的道歉與公權力的介入,被視為理所當然。

地理環境對環境人權的影響

  作為基本人權的一部份,環境人權亦包含了:人民有權享有乾淨飲水與清淨空氣的基本要求,因為這是基本的維生所需。同樣的,當這類基本的權利被剝奪了之後,尋找污染者(源)往往是回復環境人權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們再以最近發生的另一系列環境事件為例:

【 TVBS 】 :2010/03/22 沙塵暴南移! 中南部懸浮濃度超標 12 (記者 何宜信)史上最大沙塵暴今天開始南移,影響中南部地區,從 21 日晚間,許多監測站的懸浮微粒濃度都被驗出超過 1000 微克,超標 12 倍以上,整個高屏地區的空氣品質降到有害等級,嚴重影響中南部居民的生活,幾乎人人一出門就得戴著口罩,嘉義地區甚至還傳出,有多年氣喘病史的進香客,疑似就是因為沙塵暴,氣喘病發、送醫不治。  

【中國時報】 2010/03/28 雲林濁水溪沙害 天天沙塵暴【朱真楷/台北報導】 三月廿一日襲台的大陸沙塵被稱為「史上最大沙塵暴」,但許多人不曉得,雲林的沙塵暴才恐怖。雲林最「沙」的一天,空氣懸浮微粒指數飆達四三○六微克,比這次大陸沙塵最嚴重的一七二四微克,整整高出二 . 四倍。每年十月至隔年三月,東北季風來臨時,雲林人就得過「吃飯拌沙」的日子。

  大陸沙塵暴造成了台灣居民享有清淨空氣的基本環境人權被剝奪了數天,污染源是明確的,但面對此類跨洲性的污染甚至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如石化燃料衍生的全球氣候變遷),政府對環境人權的保障似乎極為有限。但是,另一方面,因為超限用水使得濁水溪河床裸露造成的雲林沙塵暴,污染者(源)其實也是明確的,我們同樣看到政府對雲林當地環境人權的保障似乎一樣有限。污染的地理界線或許因跨國的影響,使的政府以公權力保障環境人權的能力下降,但即使污染發生是在台灣本地,政府對環境人權的保障仍顯不足,更別忘了上述開發行為人也可能是政府本身,這或許才是更大的諷刺。

環境的耐受性與污染的累積性及超限開發

  與傳統人權不同的,環境人權不僅只是發生於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它有顯著的環境主導特徵在內。意思是:人的行為或許會影響環境,但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並不會造成另一群人權益的受損,此一範圍反映出環境的耐受度 (tolerance ) 與環境自淨能力 (self-purification capacity) ;然而,過度的開發或使用環境及資源,當超過環境耐受度時,污染的累積性便開始發生,超限開發的結果是環境的退化 (degradation) ,因此,在上述的例子裡,大陸沙塵暴對台灣居民現階段的環境人權的剝奪是數天,然而,如果不設法挽回, 隨著環境的持續惡化,類似的權力剝奪將可能是數個月,甚至是每天。此一特性衍生出的是環境人權的跨世代議題。

環境人權的跨世代特性

  傳統的人權具備進步性,隨著時代的演進,基本人權與形式平等(如投票制度中票票等值的觀念)越受保障,且傳統的人權議題基本上不具跨世代的問題,例如過去曾有的奴隸制度並不影響現代社會人權的實現。然而,環境人權是一個極複雜的議題,不但可能具退化性,且具有跨世代問題的複雜性。由於環境過度開發所造成的破壞或資源的耗竭,無可避免的會影響到未來世代的福祉與權利,這牽涉到永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意涵。根據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and Development )的定義,永續發展意指在不損及未來世代福祉的前提下,去能滿足當代的需求。 Weenen ( 2000 )則進一步闡述其意涵,指出永續發展是關乎生命( LIFE ):

L — Limits (有限性):只有一個地球,無限度的開發或一味追求經濟發展,將造成禍害。

I — Interdependence with nature (相互依存性):人與大自然彼此相關、互相影響且不可分割。

F — Fundamentals (根本性):在人類社會中進行以永續發展為中心主體之根本性改變。如生產消費新思維,回歸低耗能、再生材質、日光能等永續產品( Sustainable product )等。

E — Equity (平等性):主要是資源分配的問題,世界(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貧富的差距過大,進而衍生出世代間的平等關係—不損及後代子孫的利益。

  永續發展可透過( 1 )認知到資源的有限、( 2 )尊重與大自然的互動法則、( 3 )強調生產消費的根本性以及( 4 )就資源的分配與使用,主動積極的與開發中國家合作來達成( Weenen , 2000 )。

  與永續發展一致的,環境人權牽涉到人與環境間的相互依存性,進而衍生出跨世代間的平等關係。這意味著我們對環境人權的看法有絕對人權或是相對人權的差異。換言之,若環境人權是絕對人權,則每一個世代要求的環境品質應當是一致的,至少不應比現在差;若環境人權是相對的,則不同世代對環境品質的要求便有不同的基線值存在。相對性的人權不存在跨世代的問題,相對性的人權允許環境的持續退化,但是,做為絕對性的人權,環境人權便無法迴避世代公平的議題,當一個世代的人無法確保環境的妥適保護時,未來世代的環境人權便被剝奪了。若我們同意永續發展是普世的價值觀,我們便該選擇環境人權其實是絕對的人權這樣的概念,「確保環境的妥適保護」便是每一世代的人責無旁貸的任務。事實上,當環境人權中的基本人權可以被保障時,跨世代的環境人權才有機會被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