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

東吳大學學生 楊雅茜
  人權是人天生就享有的權利,受自然法的保障,所謂自然法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訂定的超國家法,是與生俱來、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之後洛克提出的社會契約論進一步將自然法的概念導向近代自然權力,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由、平等狀態,是由自然法所支配的,故人人都是平等和獨立的個體,任何人都不應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人權。基於此觀念每個人的人權都應受到保障,即使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皆有其人權,我們不能因為一己之私利剝奪他們的人權,在此以身障者為例來做論述。

  究竟什麼樣的人被歸類為身心障礙者,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下的定義「身心障礙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其無法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殘障手冊為範圍」。去年我擔任由台北市主辦的聽障奧運志工,才發現原來身邊的聽障者原來有這麼多,這還只是身障者中的一小部分,到底台灣身障者有多少人呢?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底為止,台灣地區列冊的身心障礙人數共計104萬多人,其中男性將近60萬人、女性約44萬人,占總人口比率為4.5%。雖然有如此高的比例,且據學者推測未來因社會環境的因素還有可能持續上升,但我國對身障者的人權卻是近年來才開始重視,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是落後一大截,也因此我國對身障者的福利政策不是不夠完備就是流於形式。

  舉例而言我國對身障者設置的無障礙設施其實是嚴重缺乏的,有時即使設立了但對身障者而言並無增加便利性,反而造成更大的不便。例如北市也是近年來才設置紅綠燈發聲裝置希望能增加視障者過馬路時的便利性,而且大家回想一下不管是以前就讀的學校或是現在工作的公司行號,它們的無障礙設施都是少之又少的,若您不明白身障者平日的生活到底有多不便,我推薦您可以去看一部很有名的日劇「美麗人生」,從女主角的生活你就可以發現不管是過馬路、搭乘交通工具,甚至是出去吃飯也要考慮那個餐廳的設計是否利於身障者。日前有則新聞說明分隔島嚴重阻礙了身障者通行馬路,因分隔島無設計坡道,或是坡道離地面尚有段距離,使坐輪椅的人很難前進,加上車流量多,過個馬路常須耗時許久對身障者真的很不方便。此外,對於身障者工作權的部分,現在仍常可以看到對身障者有不平等的薪資或錄取率的新聞,但憲法保障所有人的工作權,各種職位應對所有人開放,所以企業不能歧視身障者,為了避免績效降低和成本增加等經濟利益的考量就剝奪身障者的工作權。

  因此,政府在給予身障者福利保障時,其法令規章除了應以正義及合理的差別待遇為優先考量外,尚要考慮到身障者真正的需求,因為若以我們常人的眼光去定義,有可能發生我們認為應保障給予增加的福利對身障者而言卻是不需要的,反而會對他產生不利的影響,而且在給予身障者特別待遇時也要考慮到比例原則,例如工作權方面不能一味的增加身障者就業比例,反而使我們常人找不到工作,身障者職缺卻一堆的情形發生。此外,更重要的是政府既然制定法律保障身障者的人權就應努力去落實,特別是無障礙環境的建構,現在很多公共設施或企業機構都沒有無障礙設施,造成身障者行動不便,甚致成為企業用來拒絕僱用身障者的藉口,所以我們應該盡力改善生活周遭環境、建立無障礙設施,讓身障者能無障礙的像一般人一樣過著正常的生活,總之不管是什麼福利政策既然制定了,就應盡力去落實,以免流於形式。

  隨著環境的改變,對民主國家而言人權的發展逐漸受到重視;追求社會福利制度的完整也是目前的國際趨勢,因此照顧弱勢者權益是很重要的,須要被大家關切的。就像前述的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人天生被賦予的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可被剝奪的,因此對任何人都應給予相同的尊重,對生存較一般人不利的身心障礙者而言,除了給予關懷,更應進一步的藉由法律上的保障與福利上的協助保障其人權。而我國在身障者權益保障上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希望未來我國身障者在法律保障及常人的尊重下,能像一般人一樣有尊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