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稅捐機關的品質

家管 黃麗陵
  去年四月接到一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來函,還內附具連續追繳5年的地價稅單,感覺很錯愕,一連串的問號在腦海哩,因為我是誠實的納稅義務人,從來沒有延遲或拒繳任何稅款的紀錄。再細看內文,主要是一樓自用住宅租給「台灣省室內裝潢公會聯合會」,自85年至97年間查核要補繳營業地價稅,連續追繳5年。

  不懂稅務的我請問鄰居,鄰居說,你1.2個月絕對辦不好,要跑很多趟,我親自跑了3趟稅捐處,稅捐處說,這是樓上國稅局的業務,問了國稅局該如何辦理,國稅局人員愛理不理的說要檢附證明文件,請原承租公會出證明,並遷出稅籍地址。其實此工會只承租1年就退租,也有向稅捐處辦地址遷移手續,但沒有將稅籍地址遷出,造成10幾年的欠稅,可是我覺得很荒唐,國稅局在10幾年後,才發覺有錯誤,真不知道領納稅人薪水的公務員做事的態度及效率卻那麼差。

  在向工會要求更改稅籍地址後,還是收到國稅局來函表示申請複查不成立,就在我不知所措之際,適巧遇見附近土地代書,他請我將原文拿給他看,還好是他的細心,看出疑點,上述的「台灣省室內裝潢職業公會聯合會」名稱就有問題,台灣不是廢省了嗎?怎還有此名稱,而且負責人也早已去世多年,所以主動表示願意幫忙此事,如此一次又一次提出問題點申請複查,期間共有6次公文往返,歷時6個月才查清楚,原來「台灣省室內裝潢職業公會」已搬遷至高雄鳳山市保泰路288號,而承租我家的卻是「苗栗縣市內裝潢業職業工會」,若不是有好心的土地代書幫忙,我可能要耗費更多的人力和時間,從這件事讓我深覺稅捐機關的品質低落,後來才了解到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的新增,法院應落實命稅捐稽徵機關,就課徵稅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才能避免擾民。現在卻反過來要由自己舉證,這不是本末倒置嗎?請尊重納稅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