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之不合理性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會計 吳翠芳


  最近國稅局來函,今年度全面清查有多申報稅額之企業,可在 6/30前自動提出申請補繳,可免受罰,如:職工福利、大賣場發票、百貨公司發票等均是,而追查部份是前3年的發票可自動提報補稅。
不合理性:

  1. 所謂要與生產有關之發票才可扣抵,但職工福利屬員工的福利為何不能抵扣,難道生產不需要員工嗎?

  2. 回查前3年之稅款,在當時都已結案了,回何當時不查,而事過多年才要查,是否是國庫没錢了,才要在補稅。

  3. 此政策針對中小企業根本對國庫没多大影响,頂多是多補繳一丁點錢而已,是不是要對大企業及政府機要官員著手才會有較大利益,收中小企業一丁點錢,不要浪費人民的血汗錢來做一些無要的浪費,不如實際點。

  4. 現行有許多公司都有引進外勞,而外勞是公司要供吃住的,所以,所有的開銷一切由公司負責,外勞煮飯用的瓦斯為何不能扣抵?難道外勞不參與現場生產嗎?這樣合理嗎?為何要扣抵瓦斯的發票,要具體提出證明是參與生產的,難道生產不能使用瓦斯嗎?

  在台灣民主的社會,但有些事情說變就變的,稅法說改就改,是不是針對稅法之合理性必須審慎的檢討是否可行或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