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與人權

東吳大學學生 陳乃薇

  前陣子,一年一度的春吶又吸引無數年輕人湧入墾丁,盡情享受音樂的洗禮,但是關於非法集會遊行的新聞這時炒得沸沸騰騰。墾丁音樂季從三年前納入管理,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只允許在鵝鸞鼻、貓鼻頭和佳樂水三個場地舉辦戶外音樂活動,許多業者發出不滿的聲音,認為龐大的商機因為墾管處的限制而只有特定業者獨享,更屢次暴發業者未取得合法申請的情況下,想在墾丁大街附近的空地辦活動,被警方當成非法集會遊行。其中一則新聞指出「墾丁大尖山性感女神電音派對」因未獲核准遭到取締,溫姓業者帶領三十多名穿著清涼的辣妹在墾丁大街繞街抗議,警方以未申請集會遊行,舉牌制止,並以涉公共危險罪逮捕溫姓業者。業者也表示事先向墾管處申請,墾管處卻以農地不得搭舞台為由而不予核准。

  多數人看到新聞的直覺反應認為臺灣人權自由有問題,繼之前的紅衫軍靜坐、野草莓運動,似乎又是一個集會自由的議題。曾經有人批叛「集遊法」是遇到有資源、有背景的公眾人物時,就會變成一種手段的管道,遇到手無寸鐵、沒有靠山的民眾與社運團體時,就成為限制人們行走的絆腳石。事實上,臺灣有個很奇怪的情形,同樣的集會遊行活動在不同地會產生落差性的差別待遇,例如:倒扁時期,當時北部與東部縣市幾乎通過倒扁活動申請卻只有南部地區縣市以市民安全不核准申請,才發現原來申請集會遊行必須透過某機關的主觀意識才可執行,我並不反對所謂人民權利是在法治之下的說法,但當法治不公時,人民的權力在哪裡?我贊同一種說法是《集會遊行法》應該是保障人民走上街頭的權利而非限制,以自願報備取代行政機關的審核,而人民政府應保護集會遊行群眾與維持交通秩序,而非任意的驅散甚至入罪。

   相對地,我們也不能一直去濫用所謂「人權」、「自由」的名號去行使犯罪,臺灣人最可怕的地方就是享受人權、享受自由的方法有時過了頭,試想如果那些舉辦電音派對的業者私下貪圖營利作為毒品、性交易的管道,那不就蹧踏舉辦春吶的意義,過去,在父母親的年代,舉辦一個小舞會都要保秘到家,而如今,臺灣是經過一次又一次挑戰與抗爭,使得台灣社會開啟民主化,我認為臺灣人要珍這得來不易的成果並且對於「人權」「自由」與「民主」必須要再更深的一層去思考,而不是做表面工夫或說些漂亮話就自以為是先進思想的國家,我認為在外國人的眼裡,臺灣人說的人權思想其實是很膚淺的,試問不懂得互相尊重的道理的國家,如何懂得什麼叫人權;試問如果臺灣是個懂得什麼叫互相尊重的國家,又怎麼會每天發生立法院打架的事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