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實務經驗

土地代書事務所土地代書 李秋芬

  拜讀洪道子博士的論文「世界公民應重視世界公民的人權發展」文中提到,世界公民應重視「尊重、法律、稅務、環境」等四大議題,有關人權的探討,勾起本人從事工作中所遇到有關稅務人權的相關案例。本人也願意共襄盛舉,期許執法者也能不斷的體恤民意。

  本人從民國65年起即進入土地代書作業迄今已超過30年,從我手上代辦過有數以萬計的買賣、繼承、設定、贈與等案件,大部公務員真的都是奉公守法,只有少部份承辦人員,會因自己的情緒、職業道德不夠,及沒有同理心,用職權來糟蹋無辜的平民百姓,即使辦此案件多年的我,亦會遇到此承辦人員。

  多年前因家中地價稅是辦理自用住宅,本人也熟悉其稅率,換算之下怎麼會有多出來的稅額,本人拿著稅單前往稅捐處,找到辦理該區的稅務人員,想不到此稅務人員態度傲慢,一副不屑的樣子,在本人說明來意之後,竟蹦出一句話:「稅額只有多開一百多元,你也來計較!」當下本人心裡非常不舒服,與他據理力爭,我只求一個公正公平,該是我要繳的我一毛錢都不會少,不是我要繳的,一毛錢我也不繳,他看到我還有事業知識,才收斂起來。我是專業人員,遇到這少數態度差勁的公務員還可以應付,如果是一般百姓,遇上此情況,我想就會被這種承辦吃死死。在此提倡民主人權的時代,這種承辦人員都不會去尊重人民是他們的主人,有我們守法的繳稅,國家才有能力照顧他們,吃果子拜樹頭,還這麼自以為是,民主自由的台灣需要再教育的一環。

  第二例,民國86年間本人承接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之岳父死亡繼承案件,依法在被繼承人死亡六個月內提出相關證件,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本人覺得被繼承人案件尚屬普通案件,且也免課徵遺產稅,就等著領遺產稅免稅証明書,哪知免稅證明書卻變成繳稅遺產稅繳款書,稅額也是天文數字八千多萬,當下真的有點嚇一大跳!與承辦接洽之後才知,原來稅務員還沒有搞清楚被繼承人是建設公司的地主身份,賣屋之後匯入被繼承人的戶頭,再轉入建設公司,建設公司的負責人與被繼承人是翁婿的關係,但建設公司是屬於法人,被繼承人是自然人,兩者不同性質,不能混為一談,承辦人即直接把被繼承人的死亡前兩年所匯入公司帳戶的金額加總,變成岳父匯入女婿的帳戶中,因民法規定,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視同遺產課稅,又岳父與女婿之間屬二親等,承辦人即魚目混珠把負責人(即法人身份)與被繼承人(即自然人身份)判定他們是屬於前二年的贈與,課徵遺產稅,真是貽笑大方。後來建設公司當然不服,繼續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所有的匯款是公司的資金,但承辦人可說不死心,加加減減之後,繼續開立稅單,只是稅額減少了,就這樣糾纏下,來來回回,更正又更正,撤銷又撤銷,歷經了四年的時間,承辦人開出最後一張稅單,並說:「稅額已由八千多萬減到兩百五十多萬,叫納稅義務人繳一繳了啦!」但我們還是再接再厲,捉出更多相關事證,最後歷經半年才接到免稅證明書。試想,這簡單明瞭的案件竟有辦法折騰四年半,一千五百個日子,最後我跟承辦說,我回去該放鞭炮了,也謝謝她四年來讓我更堅毅不拔,絕不認輸。試想公務員都不繼續進修、多吸收相關法令,百姓有多少個日子要浪費在這上面,全額開的也太離譜了,也不多加思索亂開一翻,從八千多萬到零,承辦人員是否應反省是否有擾民的嫌疑。

  第三件也是典型的租稅人權的迫害,當事人向建設公司承買一集合型住宅,當事人未滿二十歲,在法文上須有法定代理人,但向國稅局申報時,我是以主張買賣方式進行提出舉證,因當事人國中畢業後即進入軍校就讀,唸的是很特殊的工作,所以薪資相當高,從舉證到購買,他向國家所領的薪資已達條件,根本就沒有贈與的問題,但承辦人員就是不放過,最後還要開出了表意思的稅額才肯結案,當事人的父母覺得民不與官鬥,最後認繳了事。以上兩件都被我碰上絕非偶然,藉由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在租稅人權上的討論,筆者也願意來分享,這只是租稅其中的一隅,藉此期望,大家一起進步,至少要做到李述德部長所講,政府徵稅要心安理得,百姓才會心甘情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