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生存權

卡洛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軒羽

  本人於28歲結婚後因忙於事業一直未考慮生小孩,直到39歲才在家人催促下懷了第一胎。因有遺傳性高血壓的毛病,故懷孕期間格外小心,經家人的介紹到北縣板橋忠孝路某地區醫院,由副院長親自做產檢,也有服用降血壓藥.前幾個月狀況良好,但到第34週產檢時,發現胎兒發育有趨緩的跡象。此時副院長的處置方式是將產檢改為一週一次持續觀察,當胎兒36週時去產檢,赫然發現已無心跳形成死產,這時的心情真是無語問蒼天~~!

  待將死產的胎兒引產出來後,感到身心萬分痛苦!詢問醫生胎兒死因卻得不到具體的答案,甚至一直撇清此事件與己身無關。想提出醫療糾紛仲裁又不知如何著手,心裏納悶著:34週大的胎兒發現有狀況,已可剖腹取出或可存活,為何要一直留在腹內?只好安慰自己醫生有他的考量,拿出來不一定好。

  隔年老天保佑又懷第二胎,此時不敢大意,趕忙找大醫院,也順利找到一位口碑不錯的醫師產檢。經詳細描述第一胎狀況後,他認為高血壓是會影響胎兒吸收母體營養,但既有控制血壓,應不會有問題。且胎兒到34週大,有狀況已可剖腹取出。唯一解釋是該副院長不敢下此決定,因為留在腹內有事的話可歸咎於孕婦的身體狀況不好,而如剖腹取出有事就歸咎醫生了。

  就這樣胎兒的生存權就建築在醫生的判斷力上了。幸好第二胎於38週順利剖腹取出,第二位醫生果斷的判斷造就了如今七個月大活潑可愛的兒子。

  或許發生在我身上這件事只是個案,沒有誰有錯,但本人仍覺得醫者父母心,醫生的專業素養有多麼重要,也衷心期盼此類悲劇以後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