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事件的省思-無罪推定之我見

聯合國NGO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陳吉村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確認「無罪推定原則」。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應被視為無罪。」。這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即揭示此一原則。被告雖然經檢方提起公訴,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方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事件,曾經為各大媒體大幅報導;檢察官候寬仁更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在媒體大量報導下,形成「未審先判」。2003年2月22日,監察院司法、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3屆第43次聯席會議作出決議,認為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的過程中,有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確係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即認定被告畜養「小鬼」駭人聽聞」、「通知行政機關解散道館侵害行政權」、「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未在偵查庭開庭」,以及「提訊被告態度惡劣」等九項缺失。

  身為公務人員,本當「依法行政」為民服務。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規範,理應保障合法、處分違法,涉及到人民最基本的權益;執法者尤應細心謹慎。太極門事件中,候寬仁檢查官不僅未謹守「無罪推定原則」,更涉嫌「羅織罪名」。本案歷經一審、二審、三審,均獲判無罪,於2008年7月13日三審定讞「無罪」確定。整個案件歷經13年,當事人所受的心理煎熬及委屈,實在不是外人所能體會。前宏碁財務長太極門弟子陳調欣表示:「覆水難收,冤獄難賠,每個人的人生只有一次,生命是無法賠償的,人民需要的不是冤賠,而是真正的人權保障。」。太極門另一位受害弟子彭麗娟說:「公務員錯了,用納稅人的錢來賠;司法錯了,用人民的生命和血汗來賠,但台灣的人權、司法的尊嚴、國家的形象卻是無法賠償的。」

  法律條文只是文字條列,因為解讀不同,其結果可能南轅北轍,甚至於影響了一個人的人生。可以用它來申張「公理正義」,也可以用它來「戕害人權」;惟有真正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執行法律的公部門人員,從「心」出發、「尊重」生命。和平源起於人與自然的和諧,人權源起於人與人彼此的尊重,以『愛』為動力,讓世界公民得以共享自由,人權得以保障,和平得以實踐。

參考資料: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四、今日新聞NOWnews(2010/01/15)「盼台灣不再有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