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在學生時代的外國歷史課本上,接觸到這個名詞。學生,說實在是搞不清楚天賦人權有何意義與切身感受。
晃眼三十多年過去,經歷了台灣政治的轉換、開放大陸探親...等等大事件,總以為台灣會邁向民主政治、經濟會更加繁榮。事實上,除了政黨有輪替外,並無感覺到台灣民主法治有何進步?!統治的政黨忙著為自己的利益分贓,處心積慮打壓在野政黨,將人民的需求置於次要,當有狀況發生,再出來裝模作樣一番,時間一過不再是新聞焦點,則依然故我。
同樣地,在心中對台灣的法治生態更是難以信任,總以為法律界中必有被錢就可以收買的檢察官、法官。總認為走進法庭都得花金銀財寶才能平安無事,即使被誣告一番也得破財消災。
會有這種心念,應當是整個社會的價值觀被主政者扭曲與蹧踏,讓人感受不到台灣有絕對的公平正義。社會的價值觀是「良心」、「人人守法」、「尊重他人」...。主政者更須以身作則,才能帶動好的社會風氣,孕育出好的社會價值觀,此非一年二年就可達成。
所以,「天賦人權」在我看來只是個口號,可以當準則,但還是必須人人都以良心來處世,才能尊重他人、不傷害他人,如此才能達到和平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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