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求一個--以民為本的社會

高雄縣立蚵寮國民中學幹事 徐志鈞

  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同時也是被統治的客體,雖然憲法標榜民主政體,主權在民,但是綜觀現況,人民在行使選舉權後,就不再被重視了,人民心中僅能祈求憂國憂民的主政者及議事者能為百姓多創造有利民生福祉的政策出來,然在經濟與環境及團體間利益分配等因素衝突下,居弱勢的平民百姓,其平日生活的食、衣、住、行等基本權益,被漠視或犧牲了。

  國家對於人民的關係猶如父母對於子女,父母在子女年幼時,處處關心年幼子女的身心安全是否得到適當的保障,一切以安全為重,故凡有安全餘慮者,均事先考慮再三,並加以排除,譬如:將有割傷或挫傷身體可能性的桌角事先加上防護性膠墊或將有危險性的工具放置於安全的地方等,雖然其舉動平淡無奇,然卻隱藏著關愛及遠慮的心思,國家是百姓的生活依靠,政府的行政行為攸關人民的利害,從開闢道路、架設橋梁、及行政檢討及法規修改上,無一不與人民百姓權益有關。

  國家的建設應該以安全、便利人民為首要,只要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者即要嚴格預防或事先加以排除,不是等損害發生了,才給以國家賠償,收拾殘局了事,民國八十九年的高屏大橋斷橋事件及九十九年的北二高順向坡走山事件,在在顯示行政機關事先預防重大危害能力的不足,致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危害,而萬年稅單的存在,更困擾著人民,人民不懂稅法及行政機關恣意下,行政機關以相同要件另為處分,使得人民奔命於機關與法院間,所以不合時宜及危害人民之法規,議事者應該從善於民意並將惡法修改之。

  以民為本是古聖先賢的思想,千百年流傳的正道,於二十一世紀的現代,更顯現出耀眼的光芒,國家主政者應把握此一時機,徹底思索,以民為本的涵義,並落實於各項施政方針之中,若能如此,社會中各項民怨將為之降低,進而爭議減少,呈現和樂且祥和的社會將離我們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