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七年之旅

家庭家管 蔡莫阿絹
  

八年前,我家裡發生一件事,差點毀了我的大女兒,令我這個做母親的很捨不得。記得那時詐騙集團還沒開始橫行到用電話挨家挨戶行騙時,我女兒開的行動電話行,已被一群專門詐騙公司的專業詐騙集團給侵入了。當時我女兒因公司營運不佳,想把公司賣了,詐騙集團因此找上門。他們是一群有經驗的人士,藉著各種身份(例如某銀行貸款業務人員,專業代書,等等)一一侵入公司核心!
  
  開始是將公司的營運提升,也有向銀行借到錢替公司週轉,等公司營運正常後,取得負責人-即我女兒信任後,開始利用公司名義偷開發票進行詐騙,當時我女兒被蒙在鼓裡。不久,他們使公司營運變不好,讓我女兒決定將公司收起來。他們便藉此要女兒把公司賣給他們。女兒也不疑有他的賣給他們。帶了滿身欠銀行的債結束公司,回南部找工作。
  
  半年後,我的女兒收到高雄調查局的來函,說她疑似與一群詐騙集團合夥以公司名義進行詐騙,超過上億。我和我女兒看到檢調的傳單都嚇傻了,趕緊與高雄調查局配合到案說明。此時,才知原來已有很多家公司被他們詐騙光,現在首腦抓到,於是開始一一調查是否有共犯,審查結果我女兒是受害者,並非共犯,我以為此事就此結束。沒想到在桃園稅捐稽徵處,提告我女兒欠營業稅三千多萬(因為公司設在中壢),而且是檢察官提起的告訴,我女兒也乖乖的配合出庭。
  
  原來是詐騙集團利用公司開發票,所衍生的營業稅,檢察官查到負責人是我大女兒,檢察官要調查我女兒是否是蓄意欠稅。我女兒已告訴檢察官,那是詐騙集團所為,高雄調查局已將此案結案了,她是受害者,所衍生的營業稅不該歸她,但檢察官覺得有調查的必要,我們只好乖乖配合。
  
  就這樣我女兒兩個月或三個月,不定時的就要跑法院一次。檢察官的問題不斷在那些侵入我女兒公司,的詐騙集團幫兇身上打轉,試圖找出我大女兒事有關聯的證據?!但檢察官傳喚那些幫兇,沒有人出庭,每次都只有我女兒出庭,而且稅捐稽徵處一直發信,要我們繳那三千多萬的營業稅,最後要我們去說明。我和小女兒陪著她去了桃園稅捐處一趟,一進去便要我女兒拿出身分證,我們相信的拿出來,有個人竟然收走了她的身分證,之後我女兒進去和承辦人員說明此事。
  
  我和小女兒在外頭等候時,還有一位官員跑出來跟我們說,大女兒還欠了什麼錢(我不懂),如果她沒錢要我們先付,還說如果錢不夠要我去提錢來付。此時,我小女兒說要進去問大女兒這件事,剛好聽到大女兒正向一位官員說明她要結束公司時遇到詐騙集團的情形,還有現在檢察官還在查明此事,所幸她相信我們所言,便說等官司結束再說。官員說,如果法院判我女兒要付此筆營業稅,她再進行追討,之後我女兒問她可以還我身分證,讓我走了嗎?我們三人拿了證件趕快離開,心想這不是政府機關嗎?怎麼像是去了討債公司一樣,抓到某人的家人在場,不分青紅皂白,要妳幫她繳錢,還扣押身份證,不說明不讓妳走,讓我覺得政府機關很恐怖,而這只是其中的一個小插曲。
  
  我們所接觸的政府機關,都以我女兒有罪在看待她,去哪裡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更荒謬的是這個官司,竟然走了七年之久,前四年我女兒自己出庭,到最後竟然是判有罪,惡意逃漏稅。所幸,在判決前有位法官看完我女兒的案子,覺得此案有問題重新開審,我們請了一位律師,律師瞭解案子後第一句話是:「這高雄調查局不是已經結案了嗎?為什麼又在桃園提告?」律師也請法官去調閱高雄調查局的當時的筆錄及判決。得到的答案是:「那邊案件太多,找起來很麻煩,你自己去找證據,證明妳和他們不是一夥的!」
  
  告我女兒的是檢察官,還要我們自己找證據,那檢察官只要負責告人,法官只要負責宣判就好了嗎?我大女兒語重心長的說:「詐騙集團要騙妳,還會留下有利證據,讓你告他嗎?」我大女兒想盡辦法的找證據,她曾告訴我:「法官從一開始傳喚出庭的人都沒有人到場過,只有我乖乖出庭,如果我是詐騙集團的人我有必要如此嗎?如果法官不信可以調我這幾年出庭的光碟,我從沒說謊。」法官給的答案是:「那些都已消磁...等等,很多推卸責任的話,不予贅述。」最後我女兒是打贏官司無罪了,可是這八年來,我女兒不時的要跑法院,沒辦法好好的專心找工作,大企業不要有案在身的。
  
  只能找些自營的店家當店員,工作都做不久,請假跑法院時,還要想老闆會不會不信任我。個人的名譽,信用受到影響外。在走司法程序的七年中,她常常自責自己給家人帶來麻煩,無法面對家人,變得沉默寡言,怕別人知道這件事,所以不太交朋友。她害怕無罪變有罪,怕家人替她承擔,怕自己未來的人生變黑暗了,我這做母親的,看了真的很捨不得。這七年之中,每次想到我女兒白受的這些苦,我都傷心掉淚,因為哭太多了,眼睛也哭出問題視力退化很嚴重,去看醫生,醫生說是哭過頭,傷了眼睛,醫不好了,現在我已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眼障人士。

  人家說,女人的青春有限,七年的時間,對一個青春年華的女孩多麼重要啊!就因為法官覺得去調閱高雄調查局的資料很麻煩,讓我女兒浪費了大好的青春。我幫不了她,只能常到廟裡去拜拜,祈求神明,能讓她遇到正直的好法官,能夠幫助她,洗清她的冤枉讓她能清白做人,對社會有所貢獻。俗話說:「三分神,七分人。」神再怎麼努力,如果人心不改也是枉然,我們算是幸運的。

  最後遇到貴人,法官自動重新調查,才有機會平反。但這七年的『法院之旅』,讓我覺得司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沒有為人民服務觀念,主觀意識很重,就是官在上民在下,我說了算。我看了四月一日人權高峰會的法律議題,深深認同具有人權觀念的執法者對人民是有多麼的重要,還有貫徹無罪推定的訴訟人權保障,「無罪推定」原則必需深植司法人員心中,才不會一再的有錯判,誤判甚至冤判的情形發生。國家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義務,但如果使人害怕的是國家的那些執法人員呢?人民如何才能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