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愛滋病患的人權!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工作暨社會政策博士/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王雲東

  前司法院副院長汪道淵之子汪其桐將自己位於台北市再興社區的房屋,出借給收容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引發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興訟。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日審結宣判,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必須遷離現址;但全案還可上訴。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各方看法不一。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周志浩昨天表示「非常遺憾」,疾管局會進一步了解判決內容,並與衛生署法規會研究,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牴觸「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愛滋病 )防治條例 」?而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則認為,由於愛滋病屬於法定傳染病,很多規定與限制是假法定傳染病之名,但其實是針對愛滋病而來。至於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愛潞則認為:台北市衛生局、中央衛生署、以及「台灣關愛之家」在督導與管理方面都有失職之處。例如:台北市衛生局訪視個案的頻率低於「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所定應該至少每三個月訪視個案一次的規定;而衛生署沒有重視愛滋病患者生存環境的整體改善,以至於讓人有任其自生自滅的感覺;至於「台灣關愛之家」的護理人員,則沒有作到每天都有人 24 小時值班的狀況。

  從上述本事件相關人員對於台北地院判決的回應可以看出:其實大家都是有一顆願意協助愛滋病患者的心;但是一方面可能是對於疾病本身的了解有所不足(除非是性行為、輸血、以及與毒癮者共用針具,否則愛滋病毒不會透過一般社交接觸、口水、流汗、擁抱等方式傳染),而另一方面則是主管機關確實還是有作得不夠的地方,以至於造成了這一次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管委會的訴訟案。不過從法院判決可能會對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影響角度來觀察,本案是台灣地區第一件社區管委會採訴訟途徑,且法院判決強制愛滋中途之家離開社區的案例;因此其對於未來愛滋病患者是否有機會住進社區,過一個與一般民眾同樣人權的「正常」生活,實具有非常關鍵的指標意義。

  我們認為:台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樣一個高度牽涉到弱勢族群人權的案子時,不宜只窄化地單從關愛之家在去年 六月十七日 趁著夜間管理員不在時搬進再興社區,違反住戶規約(因為規約明定:住戶遷進須知會管委會,且住戶不得在社區內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者)的角度出發來判決關愛之家敗訴,必須遷出再興社區。而應至少考慮到憲法與「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中明定對所有國民與愛滋病患的基本人權保障(「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 6-1 條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且第 17 條亦規定:「違反第 6-1 條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否則以後各社區都採取類似的作法,那麼愛滋病患者的基本人權將如何獲得保障?這對於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來說,將會變成一件非常諷刺的事情。

  此外,相關的立法對於愛滋病患的人權保障應更具體而明確,否則只是聊備一格、不具任何實質意義,而這也有賴衛生主管機關與相關團體大家共同努力來達成。

本文 刊載於台灣時報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版「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