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案件看人權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湯蕙禎

  我讀法律,曾在法院擔任過書記官,在1996年5月20日宣誓為中華民國第3屆國大代表起,即經常受理民眾陳情。任內我受理了一件康媽媽為子陳情的案子。

  案子發生在1992年,台灣中山高速公路台南段,一件看起來極乎平常的車禍死亡案件,死者是個20多歲的年輕人,交通警察在處理車禍現場後,遺體被殯儀館人員安置在停屍間冷凍庫,被撞壞的小客車拖吊到分局,這是康媽媽的小兒子發生車禍.事發經過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992年4月1日之鑑定案情: 一、洪君(大貨車司機)應警訊稱,我駕大貨車向南行駛外車道,小客車從北上車道失控衝到南下撞到我車左前輪車身後我車失控撞到中央分隔帶。二、 卷附照片顯示小客車全毀,大貨車前保險桿左側有藍色漆痕。三、 圖示,有2條煞車痕起點在北上車道,終點在南下車道外側車道與刮地痕起點接觸。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2款,在劃有分向限制劃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因此鑑定意見為:一、 康○○駕駛小客車操作失控侵入來車道,為肇事原因。二、洪○○無肇事因素。

  因此本案肇事者洪某獲不起訴處分,應是正確無誤。但因康媽媽在知道兒子車禍趕到殯儀館看兒子遺體,兒子死不瞑目,背部有瘀傷。康媽媽看了忐忑不安,按上雙眼後也詢問了一下葬儀社的人,據說葬儀社的人也是眼光躲躲閃閃,問不出所以然。康媽媽先到分局看小轎車,確實也看到撞壞的車子,裡面都是碎玻璃。第2天康媽媽想請修理廠的人去看卻找不到車子,詢問的結果車子已被標售,再繼續往下追,竟然已被解體了,好快的動作前後不到4天。

  康媽媽是經營輪胎行的負責人,在生意場上認真打拼,也是地方上小有名氣的女人家,但只會老實的做生意,碰到兒子的車禍事件自己獨自很堅強的面對它,卻遇見讓她傻眼的事。後來莫明奇妙接獲一張紙條(我已不記得、也不想再詢問)又有一位鄰居告訴她:「他看到她兒子從一家茶店被2個人攙扶出來,好像酒醉的樣子」。這是車禍當晚的最後一幕。

  康媽媽深信兒子是冤死的,到處奔走陳情,至1996年起我受理後也詳細看了車禍現場照片「死者的雙腳未著鞋穿白襪,一腳在駕駛座車窗上,另一隻腳在微開的車門下」。「北上南下車道中間有中隔島,照道理康某如在北上車道煞車未與其它車子發生事故,怎會飛越中隔島去撞南下外側車道的大貨車?」這都是疑點,康媽媽自1992年事發時起到2004年8月12日,請本人寫陳情書給 總統,不論有無效果我還是忠實代為陳述,由於康媽媽一開始花太長時間在車禍事件的訴訟程序上做上訴、抗告,最後監察委員只有用〝長期陳情人〞的身分看待她。檢察官三番兩次均以車禍事件無新事證駁回-「調查甚詳,難謂有何違失」結案,對康媽媽所陳疑點均不予碰觸,以致沒有交集。

  事件連貫起來:由那張紙條可看出生意場上的角力對上了兒子,兒子生前遭人擊昏,深夜被載往高速公路並製造車禍事件(當時的南部高速公路在深夜車輛不多),人尚未斷氣(昏迷中),又被載往停屍間冷凍,曾有一位檢察官為文在報端登載其看法,認有他殺嫌疑,(後來已下來擔任律師),過了很多年,楊日松法醫也開棺驗屍過,雖然有幾位接案的檢察官調案出來都認為還是車禍事件,就是有疑點,經過這麼多年,如何追尋蛛絲馬跡?如何追究這複雜的命案?

  康君的人權即使被侵害,也很難伸冤。在2004年替康媽媽向總統陳情那一次,我勸她,我們只能死馬當活馬醫,盡力而為了!加上時間越久遠,真相已無法大白。臺灣至今尚有人權維護不足之處,藉此機會以一塵封的故事,說明司法要明察秋毫。已有人喊冤,尚應就疑點追查清楚以免家屬含恨含冤,最後就是無法查出任何問題,國家也可以安排心理醫師將其烙印洗滌或安排宗教名師來撫慰痛苦的康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