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馬總統在98年5月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要求二年內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施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徹底實踐兩公約,促進人權發展,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
二、台灣人權稅務缺失之來由:
台灣稅務人權缺失不勝枚舉,但其最主要之因素是最高當局的決心。據筆者所瞭解,稅捐稽徵機關一直是最高當局的所愛,與軍政單位剛好是當局者的二隻手。尤其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更是百般縱容,台灣先前在蔣家的專權統治下根本無人權可言,加上統治者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私心」,而「私心」的來源則是依賴稅捐稽徵單位的配合,無形中稽徵機關變成特權單位,至今民主時代仍有其陰影,不管那一黨當政都是一樣,此乃造就稽徵單位之歪風,而人性的私心更使稽徵單位肆無忌憚,在上而言,以激勵稅 捐人員加強征收為由,而有征收獎金的辦法,對下而言,不法稅捐人員則向廠商收不樂之捐,不從者則找其麻煩,茲舉個人親身經歷為例,民國六十二年在一家美商公司擔任財務長,該公司一向以遵守國家法令為上,數次獲得模範納稅之獎狀。然因逢年過節未向稅務人員贈送紅包禮,竟遭稅務人員找麻煩,結果是六十一年度已核定課稅後之 案件,竟以要未將標準成本制度中的每一個耗材變成實際成本為由,逕行核定。不得已先繳二分之ㄧ之補稅額申請行政救濟,歷經六年,最後經有心人士指點才將此案了結, 事實上,大部分的廠商都以花小錢消災,結果造成稅捐單位上有獎勵金下有紅包,大小通知,倒霉的是國家與人民,此為最高當局所不查。
稅務革新的我見:
台灣雖然進入民主時代,但稅務恐佈依然存在,此時推行稅務人權,喚醒納稅應有的權利及義務,大家團結一致形成維護稅務人權的壓力團體,促進最高當局及稅務單位不 敢胡作非為,稅務革新的方向如下:
1)健全會計制度,訂定二年期限讓納稅人有誠實申報之習慣。
2)配合國家政策、世界潮流,引導納稅人樂於配合。
3)全面檢討廢除不合稅務人權之規定命令,強烈約束稽徵單位的裁量權,如稽徵單位主動發單課稅應負舉證責任。
4)行政救濟程序應設計納稅人代表,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結論:
稅務革新首先要推動稅務人權的提升,使徵納雙方均能互相尊重去除徵納雙方之爭執。提升稅務人權則在乎最高當局(現為馬總統)是否能落實二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而能否落實兩公約則在乎所有稅務人員能否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去除特權觀念及貪污習慣。另一方面也應輔導納稅人了解法律誠實申報。政府當局則可比照新加坡的作法高薪給公務人員,嚴格要求其道德人品,另一方面則以嚴法來懲處頑劣不堪的納稅義務人,如此稅務革新才有新的展望,人民才能幸福,國家才能富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