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在台灣生根發芽

楊明國中總務主任 吳享鴻

  提到人權教育,必然得先了解其基本定義,才能有充分而確實的剖析。「人權」指的是人生下來就具備的生存條件,最知名的學說便是「天賦人權」。在法律上,人權指的是人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自由、平等,免於匱乏、免於迫害等。

  至於「教育」,指的是教化養育的總稱,而教化是教導感化,養育則指照顧、撫育,亦即撫育,亦為「養而育之」的意思。

  論及人權教育,又可分為「人權式的教育」,即指在教育過程中,施以符合人權理念、人權思潮的教育方式,正有別於台灣現行的填鴨式教育。

  或謂為「教育人們知曉人權」,在台灣,事實上由於過度泛政治化,人權常被誤認只適用在政治上;其實不然,人自出生呱呱墜地伊始,基本上就已擁有其一定的人權,這部分人權會隨著孩童成長,融入社會,愈來愈增強,涵蓋的項目亦愈來愈多,甚至包含了生活的、倫理的、家庭的、社會的每一種需求。不論是誰也不論生在何方,生長在什麼樣的國家,其所應擁有的人權是一成不變的,是十足具有獨立性的,是人人平等的。

  在人權的基本意涵來說,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做為一個人的尊嚴的基本權利是完全相等,且不容任何的侵犯的。人權教育便在告訴每一個人,知道這樣的權利,且善於保護及使用自己不可被欺凌的人權,即使在校教育的過程,亦為相同。

  我們都知道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便十分清晰地表彰了保護人權不受侵擾的精神,表明人權是不容任何政治力量的侵擾、侵犯。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這項人權至少包括了宗教信仰、出版、論述、講學,發表言論的自由,甚且明白地指出這些權利是不容剝奪和限制的。

  西方學者對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都給予極高的評價,認為保障人權是不容剝奪的,甚至在保護人權一環的言論自由之際,連已離經叛道的言論,都認定應在保障之類,除非它會帶來壞的習性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因為這是對人權的尊重,其地位是絕對的,是無以倫比的。

  西方先進國家在此人權保障下,人人都可以活在尊嚴的天地裡,自然而然對生命的尊重也就增加,相對地對自己的一言一行也都有更為負責的態度。這樣出於內心深處的約束感和義務感,使得人人都能平等對待其他人,而不會只在教條下被塑成一種非心甘情願的遵循法則而已。

  我國現行憲法,其實對人權也有相當的保障,但是台灣施行的只是跛腳式的憲法,我們的教育又在政策指導下、在升學主義的錯誤導引下,人權未受到絕對的尊重,教育變成填鴨式,完全背離了人權教育的籲求。我們期望在台灣能出現真正重人權的教育,也讓我們的教育充分教導學生們知曉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