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從公部門與媒體開始

自由業 李賜
  

  擔任從事新聞工作多年,尤其是一個長年主跑警政、司法的線上記者,筆者發現,警政、司法機關可能是最忽視人權的公部門,而媒體本身也要負起一部分的責任。

  各縣市警察局的分局偵查隊都設有拘留室,不論你是殺人、放火,或酒後駕車被抓到,只要過了移送的時間,對不起,全都得在拘留室待一個晚上,除必須忍受冬天寒冷、夏天燠熱,還得時時擔心旁邊這個人會不會對你怎麼樣。

  多數分局拘留室幾乎都是男女共用,且就在人來人往的偵查隊辦公室裡,外型就像個鐵籠,包括員警、清潔工、送便當的小弟、送飲料的小妹、報案民眾、通報護照遺失的阿伯,對鐵籠裡的狀況一覽無遺,毫無隱私可言。

  更誇張的是,這幾年來常有幼稚園、國小學童申請參觀警察局,警方基於為民服務、展現親民形象,經常是來者不拒,安排小朋友到各單位參觀。筆者就曾親眼目睹,員警帶著一群小朋友參觀拘留室,明知裡面有人,還對小朋友說這是「關壞人」的地方,讓當時待在裡面的人恨不得挖個地洞鑽進去。

  早年警察機關偵破刑案,都是將犯罪嫌疑人帶到一堆贓證物前,拉布條公開讓媒體記者拍攝,媒體也樂得輕鬆大拍特拍,完全欠缺「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幾年情況改善很多,警方不再讓嫌疑人供媒體公開拍攝,不過,部分媒體為了拍到嫌疑人的畫面向長官交差,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還會「恐嚇」警方,如果沒讓他拍到畫面,「以後就走著瞧」,警方為了維持與媒體的關係,有時會安排嫌疑人上廁所,或利用解送嫌犯上車的機會讓媒體拍攝,技巧性放水。

  「偵查不公開」明訂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也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之一。不過,遺憾的是,「偵查不公開」對於警察、司法機關而言,並沒有實質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警察、檢察官洩露了偵查內容,頂多接受內部處分,不必負起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坦白說,從事新聞工作多年,採訪刑事、司法案件過程中,最討厭聽到的就是「偵查不公開」這句話,畢竟挖新聞是記者的天職,面對報社長官的壓力時,也很難用「偵查不公開」這句話去推卸責任。

  如果,檢警調等辦案人員始終堅持「偵查不公開」原則,倒也罷了,還會贏得別人的尊重,怕只怕少數辦案人員「選擇性公開」,不公開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只公開對被告不利的部分,利用媒體刻意營造對特定被告不利的社會輿論。

  以知名的和艦案為例,完全看不到「偵查不公開」的分際何在,只看到檢調在媒體上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等人鋪天蓋地「圍剿」,幾乎把他們打成是「中共的同路人」。事後證明,曹興誠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檢方所謂的證據,完全不被法官所採納。「位高權重」的曹興誠尚且受到如此待遇,更何況是一般小老百姓,只能任由司法擺佈。

  不要以為「司法不公」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筆者就有一名親友,長期失業找不到工作,有一次根據報紙的夾報廣告去應徵司機,對方要他先繳交金融卡及密碼,以便匯入薪資。親友擔心工作不保,只好將卡片、密碼交給對方,不料,數日後就接到警方通知表示戶頭被當成詐騙帳戶,必須到派出所做筆錄。

  親友極力解釋,但檢察官仍以詐欺幫助犯的罪名將他起訴,他原本以為到了法院,法官會聽他解釋,沒想到,法官仍以「社會上詐騙案件時有所聞,一般具有智識者應知金融卡、密碼交由他人,可能成為他人的犯案工具」為由,將他判刑兩月。還好這名親友生性樂觀,繳了六萬元罰金了事,否則,如果他想不開自殺,豈不又成為司法誤判下的一條冤魂。

  從上述案例可以得知,我們的司法制度似乎仍停留在「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的階段,等到有一天達到「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才是對人權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