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工作權之落實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局長 宋廷棟

  工作權是基本人權,無論是從馬斯洛需求理論的社會論述,或「世界人權宣言」與臺灣憲法法令規定及各國的勞工政策執行,亦或以「照顧窮人是社會責任」理念而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或社會型企業等對勞工議題的關注,均顯示工作對人民生存的重要性及保障人民享有工作是政府無法免除的義務。

  然從工作供給面觀之,除政府所給予的公共建設或工作福利外,更有賴企業與工廠所提供的就業機會,惟這供給面卻易受金融左右,從美國引發全球金融風暴及現在的歐盟債信危機可得印證。

  在這幾波失業潮,台灣無法幸免,失業族群遍佈各年齡層,經中央與地方政府群策群力只為降低失業率雖已見成效-99年4月失業率降為5.39%,惟尚有一群求職者緣於生理、技能、文化、教育、職場適應、法令規定或家庭照護等因素所形成就業障礙更甚於一般失業者,其失業率一直無法獲得改善。雖然政策給予合理差別待遇-《就業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但囿於個人因素與外在觀念難一時導正,他們的工作權逐漸被忽視,畏縮在社會一角,又因再就業率相對薄弱致工作權的保障一直停留在社會福利思維,反而成為「社會福利的依賴者」,例如請領失業給付或由更生保護會、遊民收容中心及社會慈善機構等收容救助。

  惟本局經近一年評估發現,部分特定對象仍具「再就業潛能」,是本局於96年底試圖從賦權觀念──特定對象有工作能力,開辦特定對象之促進就業服務方案,希透過公私部門資源整合,具體落實其工作權之保障。經過1年的試辦,在66個特定對象個案中有18案順利就業,甚有共結連理並穩定就業者。

  如本方案除具有實驗性質的創新價值外,更具有正面的實際影響,分述如下:  全台唯一與全人服務:全台僅本府運用「公私合作」方式,由公部門提供經費及土地(廢棄校舍)結合私部門人力資源,開設課程與實作工坊,銷售工坊產品,提供特定對象實際的就業與創業經驗。另全人服務係提供兼具就業、創業與治療功能之技能訓練,如「園藝治療」之蔬果種植、「藝術治療」之手工藝製作及烘培學習與再生工坊,並輔以生命教育、探索就業、心理與家庭諮商等多樣諮詢輔導方案,以建構「特定對象」心理建設與實務經驗之需求。

  具體的影響為(一)解構刻板印象:不同於消極保守社福系統之收容救助與衛生醫療體系之治療服務,本方案據點係位居開放之社區內,透過義買、免費的技能學習與課程研習及社區服務(如協助八八災後之社區打掃工作)增加與社區居民互動機會,解構民眾對特定對象之負面刻板印象,並借由與社區互動重建個案之人際關係與自信心。(二)廢棄空間再利用:運用本縣廢棄校舍、公園整建淘汰之連鎖磚、回收二手家具、電腦通訊設備等建構成本縣之特定對象關懷中心據點,提供其生活與技能學習空間,間接促使個案充份體認萬物存之自我價值,建構當事人之自我認同。(三)公私夥伴之治理:結合勞委會之經費補助、本府的監督管理與私部門所提供全天24小時之人員照顧管理、心理諮商輔導、技能學習及產品銷售,經公私協力的效果,具體實踐憲法所規定其特定對象工作權之保障,本案之成功經驗亦獲其它社會團體之學習,例如伊甸基金會、武昌教會及縣內各大專院校社團到訪交流,另社區居民由初期之抗爭對立,到目前的接納、認同關懷,充分展現出公私治理成效。(四)跨領域之整合:為因特定對象缺乏如身心障礙者之完整法律保障,為突破與解決社政、醫療及更保會困境,本方案整合並導入各社政、教育及醫療等領域資源,並運用社會團體工作的程序與互動技巧及技職訓練,提供本縣特定對象失業者之人生中繼站所需心理與物質服務,提供復歸主流就業市場。

  本方案個案大都曾接受社政、獄政、醫政的資源協助,但仍屬自我價值感低、自我防衛心過強的社會救助對象,惟經本促進就業方案之服務,透過規律且溫暖的生活照顧已習得一技之長,對於再就業的信心有相當助益。

  本府檢視與歸納摸索期的各項服務方案經驗,未來除賡續強化各服務方案專業度以提升個案服務效率外,將透過學員的就業與創業經驗,逐漸形塑建構特定對象之促進就業模式,具體實踐對特定對象之工作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