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權力與地球的永續發展

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 朱子豪

  「人權」就是以「人的基本權利」當核心,人的基本權利除了生存之外,還包括生活品質、自由的部分,生存權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自由跟人權有點像,自由是以不影響他人自由為前提,人權也是一樣,我主張人權以不影響他人人權為前提。

  人權把它通俗化就是權利,有時因為彼此認知的落差會有一些衝突。比如有個學生,我告訴他說:「你這報告不符合要求,要修改不然會把你當掉。」學生回答:「這課的要求不是只要我們報告成果嗎?」學生不了解老師的要求不只是報告成果,還要報告到一定的水準,所以這就是認知上的不同。有些事情是可以明文規範的,道德可能沒有明文規範,但大家有個認知就是約定成俗;法律雖有明文規範,但還要看法律的解釋。像我們住台大宿舍,經過民主方式討論完的一個規範,有些人會說他又沒參加會議,認為這規範侵害到他的權利。比如說要請專業經理人來管理宿舍,依大多數人同意後去執行並繳納管理費,可是有個老師就是不繳那管理費,七年都不繳。他認為請一個人來管理,出入麻煩還規定垃圾要放哪裡,干擾他的自由還要繳錢。這是認知落差造成權利主張上的落差,在主張權利的過程當中,盡量減少衝突而去達成和諧是一種技巧,我走正規手續函請學校處理,經過公文來往還有公聽會,一年後學校通知他要補繳,但是他還是不理也沒有罰則,那我們只好說公權力不彰。

  關於地球永續發展的部分台灣已經開始做了,但是指標建立完了,還要有行動,目前永續發展半推半就的事情很多。我們國內因為受到國際情勢影響很大,加上國內情勢要振興經濟、應付災難,不能講怠惰,就是減慢了,大家的關注變少了。現在談的都是兩岸的關係、經濟振興這類的。永續發展裡面當然包含了災害預防與救治,救災議題又比永續發展要高,因為是要立刻去處理的。比較實質的,就是災害性驅動法,就是當災害一來,你之前準備好,你就要給solution。這幾年的災難除了大地本身的律動開始活躍了起來,從科學的角度來看是地殼的活動開始頻繁,然後引發了很多地球的災難和氣候的異常,以及人為的災難。有人從道德跟宗教的角度說,那是因為人自作自受,所以地球為了要修補自己開始自我調整,有可能的我們都要去看一看,人心如果淨化了,說不定災難會變少,因為自古都是這樣講:「人道要follow天道」。

  法是最底層的框架,從國土保育跟國土規劃法的部分來看,通過這些法規是一定要的,但是通過之後如何執行很重要。需要公務人員的守法觀念,還要有相關知識、技術及人才、經費。像我們高速公路旁邊沒有地質法,管理單位很認真規矩去做,但是他可能因為知識不足或計算錯誤而造成走山,因為計算差一點的話,那滑動力就在防坡堤的外面了,所以說地質法通過,還要補知識做專業的驗收。以汐止淹水來說就是上游水量進來的比以前多,而出去的水量比以前少,為什麼比以前少呢?因為北二高有好多橋經過,吃掉三分之一的河面,不淹才怪。在政治行政環境,最怕的就是執行單位為了私人利益,金錢或是權力的誘因,做了錯誤的決策,形成這個領域災難事件的共犯結構。

  我覺得社會賢良或是宗教領袖是很重要的,因為他們的經驗與價值觀可以影響大家,尊重和信任他們可以成就有利眾人的事。其實每個人都有責任,可以透過相互學習,增長自己的智慧,懂得維護自己正當的人權,也可以督促公權力行使正確的決策、造福大眾,減少民怨與災難的發生,也會有助於地球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