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與兒童人權

台北縣樹林市文林國小/教師 林仁慈

  近年來不論國內外,離婚率均不斷的升高。根據統計顯示,台灣地區每五對夫妻就會有一對離婚。而離婚率的提高,不僅影響到社會的安定,更影響到國家的興衰。尤其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他們成長的階段,便遭逢父母的離異,不僅使其生活遭受打擊,甚至影響到兒童的身心發展,導致成長階段的不完全,甚至蒙上了陰影。

  家庭是社會安定的力量,美滿穩定的家庭更是國家社會成長的基石。然而不少家庭卻因為父母的一己之私,在內外種種所謂的不得已的情由之下,採取了對兒童最不尊重,也是傷害最深的方式—「離婚」來解決。在一張「協議書」的約定下,剝奪了他們雙方口口聲聲所稱的摯愛—「孩子」—他們的自主權—選擇只能跟爸爸或媽媽,硬生生的剝奪了他們的「父子」或「母子」之情。這些孩子在毫無任何抗拒之下被迫選擇了爸爸或媽媽。孩子們的自主權何在呢?

  甚而有些離異的父母親,因為離婚之後的心理調適不良,產生偏激的想法與激進的報復心態,選擇以「燒炭」、「自殘」……等方式結束這種痛苦與煎熬,而把這種最悲慘的「喪親之痛」留給不懂事的孩子。甚至有些自私的父母,視孩子為己物,攜兒自殺的社會案件因而層出不窮。試問:「稚子何辜?」「他們難道沒有人權嗎?」

  法國盧梭曾說過:「天賦人權。」每個人生下來都與生俱來的生存權利。沒有人可以決定別人的生存或自由,父母亦然。我們不可以違反大自然的法則,更加不可以逆天而行。尊重生命與維護兒童人權一直是二十一世紀的重大課題,如何維護兒童的基本生存權更是我們所應積極面對的。然而,因離婚所誘發的兒童生存與生活權利,在在威脅兒童,使他們遭逢生活困難與生命的威脅。因此,我們當務之急,唯有正視此一問題,以及有效的降低離婚率,才能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否則,難保離婚所導致家庭功能的劣化而傷害了最脆弱的民族幼苗的成長。

  2010年聯合國/NGO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中,與會的專家學者一再的提出呼籲,重視人類的權利、尊重生命以及節制人類的消費。除此之外,我們更須重視兒童的基本生存權以及生命權。夫妻之間本當「用心、用忍、用和」來維繫家庭的和諧,保障每位孩童的基本權利,且讓我們共同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