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任何種族、性別、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充分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並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在近代人類政治制度發展的歷程中,基本上即是以人權理念的形起與演變為核心,人權與近代民主法治及立憲主義相應而生,相輔而成。
1689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確立了英國國會制度的形成,也奠定了立憲制度的基礎。自此而後,迄今三個多世紀以來,人權理念始終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密切相契合,成為各國憲法的主要構成要素,人權的內容與體系亦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而有所演進與增長。
大體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人權理念的內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與平等權為中心,亦即個人享有不受國家非法侵犯及不受歧視的消極權利。迨至十九世紀末期,由於在工業革命下所發展的資本主義,使社會財富逐漸集中在少數資本家的手中,造成貧富差距、階級對立,以及其他社會問題。在此情境下,人權理念亦隨之改弦易轍,由原本消極地防止國家的非法侵犯,轉而積極要求國家必須調和社會經濟利益,增進人民福祉,從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權為中心的人權理念。這也成為二十世紀初期各國立憲的主要特色。其後,自一九七0年代以來,人權觀念的影響已不再侷限於西方世界,對抗主族主義、性別主義以及殖民主義為人權主要價值,此外,在人權的理論與實踐方面也有大幅的變化,例如「環境權」與「教育權」等新興人權的相繼出現,且逐漸成為人類關注的人權焦點。
本文撰寫之目的,即一方面擬嘗試探討不同時代環境下人權理念的演進與內容,另一方面則欲嘗試闡明當前全方位人權觀念的各種主要人權內涵與發展趨勢。
二、人權觀念的演進
人權觀念的演進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結果。隨著時代的演變,人權的範圍也一再地被重新定義,不同時代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條件,創造並衍生出不同的人民權利意涵。大抵上,就歷史觀點,人權的發展可分為三代:
第一代人權觀念的衍生是以十八世紀的美國與法國革命為基礎, 是資產階級向專制政權爭取人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Reardon, 1995)這一代人權觀念著重限制國家的權力,並保障人民的自由。主張人的尊嚴應受到維護,政府不得干預個人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2~21條所載人權屬之,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二代人權觀念緣自於十九世紀的各種社會運動與勞工運動,產生了關於經濟與社會方面的權利。(Reardon, 1995)要求政府消除因資本主義所造成的社會貧富懸殊的現象,確保個人的社會平等,人人有平等參與生產與分配價值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27條的權利屬之,如工作權、休假權、健康與幸福的生活權,以及對婦女、兒童、老人、難民等的保障。
綜合第一代與第二代人民權利的內容,可概略以下圖表示之:
資料來源: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1968)「民權」(Civil Liberties) 參考 華力進,1997,409。
近代憲法制定的目的乃在於消極地限制政府的權力而積極地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根據我國憲法第二章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可分為兩類:(劉慶瑞,1997) 如下圖所示:
(一)實質的人權:包括基本自由權、參政權與受益權,而三者之間亦存在著相互關連性,即受益權可保障自由權不致落空,參政權可保障自由權與受益權的實現。因為如果人民僅有自由權而沒有受益權,那麼當自由權受他人或國家非法侵害時,則不能請求國家的保障(此即司法上的受益權),自由權將形同虛設。再者,如果人民沒有參政權參與國家統治,那麼自由權與受益權的規定將可能由於統治者的任意變更或廢止而無法實現。
(二)程序的人權:包括司法的適當程序,如提審制度,凡人因有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有權要求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發出令狀提審。此外,程序的人權尚包括行政的適當程序。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民94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其目的乃在於使人民瞭解行政程序之進行、管轄權、裁決結果、救濟方法、手段,使人民自身權利義務之歸屬益形清楚、明確保障人民知之權益。(http://www.101lge.idv.tw/3data/x1.htm)
第三代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思想的發展趨勢為將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社會,不再侷限於西方世界,使人權國際化。第三代人權主要是一種以追求住民自決權、環境保育、國際人道援助、世界和平、保護弱勢民族與文化等為核心的「集體人權」。它強調人民自我決定的權利,族群自我認同的權利,以及反抗政治壓迫的權利。此時的人權內涵可概括分為六項,其中三項為發展中及未發展國家對全球資源分配的要求,如政治、經濟、文化的自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權、參與及分享「人類共同遺產」(如地球及空間資源、科學技術、文化傳統、遺址等)的權利;其他三種權利則為維護世界和平的權利、環境的權利以及接受人道主義援助的權利。(Reardon,1995; 洪如玉,2006)
近二十年來國際上最重視的是環境與教育。就環境權言,自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到1998年「京都議定書」,期間已有十幾種以上有關環境權的全球性宣言及公約。(有關環境權將於後述)
就教育權言,除「世界人權宣言」外,1985年「國際成人教育會議」與1989年聯合國「學習權利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均強調學習與受教育的基本人權。聯合國更將1995~2004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根據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畫,人權教育是為了建立人權的普世價值,所做的訓練及知識傳播。其目的在於加強學習者的技能與知識,及影響他們對下列各項的態度與行為:(黃默,2007)
1. 加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2. 充分發展人的個性與尊嚴。
3. 提倡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及語系間的相互了解包容、兩性平等與友誼。
4. 促使所有的人成為自由社會體系的一環。
5. 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活動。
三、全方位的人權價值觀
人權是由各種相互關聯的價值所決定的,Reardon(1995)指出這些相互關聯的人權價值觀包括人性尊嚴與完整性(human dignity and integrity)、經濟平等(economic equity)、機會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民主參與(democratic participation)、人身自由(freedom of person)、以及環境的永續經營(sustaining/able environment),它是人類倫理規範的全方位價值(Holistic Values)整合體系。如下圖所示:
人性尊嚴與完整性
此為倫理體系的具體核心概念,其所涵蓋的社會價值,即為所有人權觀念的本質。所有其他人權概念的價值,都是從這個核心衍生而出。尊嚴(dignity)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價值,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所有人的尊嚴都要受到尊重,也期盼人人都能重視他人的尊嚴。完整性(integrity)則牽涉到人的物質的、心智的、審美的、以及精神的各個層面。一個良好的社會應提供人們表現與發展這些面向的機會,並避免其受到侵害。(Reardon,1995)所有其他的人權觀念,如經濟平等、機會平等、民主參與、人身自由、環境的永續經營,都是從這個核心發展而來。
經濟平等
主張人們享有滿足基本生存需求的權利。其體現了如下的信念:(1)社會中的物質利益與社會價值的分配,要確保沒有任何人遭受到不必要的剝削;(2)由於世界財富分配不均所導致的貧窮,是為對人權的侵害。該人權價值觀隱含著實現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責任。(Reardon,1995,6) 經濟平等的核心是均富,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根據他(她)的努力貢獻分配財富資源,沒有一個人是例外或應該被放棄。在十八、十九世紀時,國家對於人民的經濟活動,採取自由放任的政策,不加以干涉,其結果造成了貧富不均的現象,甚而引發了社會的不安。於是二十世紀來,各國普遍對經濟活動,採取干涉政策,對於經濟上的弱者採取許多保護政策。換言之,經濟上的弱勢者享有得以向國家要求特別保護、扶助或救濟的權利。例如,我國憲法「社會安全」中有關勞動者之保護與老弱殘廢之救卹等。(劉慶瑞,1997)
貧窮可謂是當前最急待解決的人權問題,因為貧窮不僅削弱人們生活的自主空間更威脅生命的尊嚴。貧窮的人將無法獲得健康、長壽、舒適生活水準、自由與尊嚴的生活機會。雖然過去半世紀以來,人類整體生活水準獲得明顯的改善,但還是有許多人生活在非常貧窮的環境中。全球大約有13億的人口依靠每日低於一美元的收入來生活。幾近有10億為文盲。超過10億的人無法獲得安全的飲用水且有8億以上的人生活於飢餓中或面臨食物匱乏。(Symonides,1998)
人類有免於匱乏的自由,全體人類必須攜手合作協助那些需要幫助的國家與人民,脫離貧窮與匱乏的惡夢,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精神。該宣言第2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因此,聯合國二十一世紀的主要工作目標即為「消除貧窮與匱乏」。199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0月17日訂為消除貧窮國際日。其目的是為了提醒各國必須攜手合作,促進國際社會對消除貧窮的關切,實現於2015年以前將「靠每天不到一美元維生的人口比例減半」、「挨餓的人口比例減半」的目標。(Symonides,1998;http://www.taiwanncf.org.tw/media/tforum/20051005.htm)
機會平等
主張社會上所有的成員都有同等的機會去發展他們與生俱來的各種能力。該價值觀認為有關排斥異己與歧視的問題,諸如種族主義、性別主義、以及殖民主義等均是屬於對人權的侵害。因此,訴求確保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社會責任。(Reardon,1995,6)社會主義的興起,改變了法律上平等的意涵,由原本意指保護與懲罰的平等,趨向於對社會上弱勢者的特別保護。
民主參與
民主政治的特徵,在於主權在民,國家的統治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因之,民主參與乃是民主國家的國民所不可或缺的權利,為公民與政治權利的基礎。該價值觀係緣自於人民對於有關公共與社會事務應被賦予決策之權力的信念。人民有權參與將影響其生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並有權參與有關公共資源運用的決定。(Reardon,1995)一般來說,人民的參政權可分為兩大類:(一)國民由於其具有公民資格在法律上當然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與複決權等;(二)國民須具備特定資格,始得享有的權利,如應考事權與服公職權。(劉慶瑞,1997)
人身自由
此為主要的西方傳統人權價值觀,其歷史可溯源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1215)、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 1628)、以及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 1689)等文獻。在這些文獻中均有人民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規定。(劉慶瑞,1997)人身自由指的是任何人在不妨礙他人、不怠忽自身主要責任、或不對群體造成傷害的前提下,享有權利去選擇其個人認同、文化認同、以及生活方式,並擁有自由遷徙的權利。換句話說,人身自由權反對奴隸制度、非法拘禁、酷刑、逼良為娼或迫使懷孕、國內外遷徙的限制、訊息傳播的限制、以及干預個人選擇等。(Reardon,1995)
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之「人民身體之自由」,亦即人身自由權,亦稱人身不可侵犯權(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依其意旨,即人民之身體行動自由,有不受國家或個人非法或恣意侵犯之自由。如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劉慶瑞,1997,71)人身自由為人民一切自由的基礎,若無人身自由,則其他一切自由權即為枉然。
環境的永續經營
人們有權利要求某種適當的自然條件與社會環境,可以讓個人和群體在其中繼續居住與生活。此屬於新興的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新興人權亦被稱為第三代或第四代人權,不同於第一代人權對於個人消極權利之保障、第二代人權為積極人權為訴求(即要求國家積極作為以增進人民各項權利),第三代人權指涉的人類生存條件的「連帶關係權利」(周繼祥,2009)。
廿世紀中期以後,由於科技的蓬勃快速發展,增強了人類對環境的控制能力,促成了人類社會與經濟活動的急遽發展,但也相對地因為對環境的過度開發與破壞,造成環境污染、資源銳減、進而危及人類的世代永續發展。於是,聯合國機構於上個世紀末,即提出了一項全球性的「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計畫,將「永續發展」原則,納入國家政策方案之中,扭轉環境資源流失趨勢。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the 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的宣言中,將環境權界定為「人們享有自由、平等與在一個優質環境中過著有尊嚴與幸福生活必須條件的基本權利。同時,人們亦背負著為這一代與後代子孫維護與改善環境的神聖責任。」(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http://www1.umn.edu/humanrts/instree/humanenvironment.html)
1992年於里約熱內盧召開,超過100位國家元首出席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亦稱「地球高峰會議」(The Earth Summit),重申1972年的環境權宣言,一致支持永續發展的理念,並通過「聯合國廿一世紀議程」(Agenda 21),做為全球推動永續發展的藍本,聯合國並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協助及監督各國推動永續發展工作。(http://www.un.org/geninfo/bp/enviro.html)
「永續發展」基本定義為「能滿足當代的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本身需求的發展」,它是建構在「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義」三大基礎之上。永續發展工作所含渉的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農業、海洋資源、環境保護、健康風險、教育、社會福祉、城鄉發展、經濟發展、科技研發及國際合作等,均屬之。(http://www.sdr.tw/sd_actionplan.html)
在「環境屬於公共財」的概念下所衍生出來的「環境人權」,確立了以下幾個理念:沒有任何人可以獨占或支配環境的使用,更沒有人擁有消耗、破壞環境的權利;因此,人人有義務維持、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作為公權力執行者的政府,更是有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及措施,不僅消極地保護環境,還要積極地促進並創造更佳的環境。(鍾寶慧,2009)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境保育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透過環境人權的確立及落實,賦予政府及人民重視生態保護及發展的權利與義務實乃刻不容緩的任務。
四、結語
總結本文對人權的研究,除了藉歷史性的研究,了解近現代西方人權演進的過程及其特質外,更從全方位的角度去探討當前人權觀念的主要內涵與趨勢。就人權理念的演進歷程來說,一部西洋近現代史可視為一部人權的進化史。在此一緩慢的進化過程中,對人權理念的發展確有跡可循。第一代人權係起源於君主專政時期,為了消極地排除君主政體的政治暴行與王權鎮壓,遂產生了以追求自由與公民政治權利為主的人權內涵;其後工業革命的發展,導致資本主義社會中資產階級剝削勞工階級,社會貧富差距懸殊的弊端,也因此促成第二代人權的形成,要求確保個人的社會平等與經濟平等;迨至西方殖民勢力興起後,殖民國家藉著經濟與軍事的優勢實力對被殖民國家採行種種不公不義與隔離對立措施,終而激發弱勢民族的反抗,形成以追求住民的政治、經濟與文化自主與發展權、國際人道援助、維護世界和平、以及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等為核心的第三代全球性人權,與此同時,國際社會也逐漸形成對教育權與環境永續發展的重視。
就當前全方位的人權價值觀來說,當今人權是由各種相互關聯的價值所建構的,這些相互關聯的人權價值觀係以人性尊嚴與完整性為核心,聯結經濟平等、機會平等、民主參與、人身自由、以及環境的永續經營等人權價值,形成一個完整的與全方位的人類倫理規範價值體系。人性尊嚴為該體系的核心價值,其他所有五種人權概念的價值都是從此衍生而出,而大部份關於人權的道德與倫理概念,也都可以涵蓋在這五種價值之中。完整性則牽涉到人的物質的、心智的、審美的、以及精神的各個層面,使社會中的人們能有機會在這些層面均獲得良好發展。
瞭解這些近現代西方人權演進的過程與特質以及對當前全方位人權價值觀的探討,可以幫助我們對於人權有更深刻的體認與領悟,綜其要者為:(一) 人權基本上是一個道德和倫理的理念,它的形成受到歷史與政治及經濟條件的影響。因此我們要設法排除種種有礙於人權發展的因素,甚至或許有可能為未來的第四代人權建構出一套普世可接受的規準,對未來的世界和平付出貢獻。(二) 隨著人類歷史的演進與社會變遷的發展,人權的種類及內涵呈現逐漸擴展與充實的現象。迴異於十八世紀的消極與政府對抗的人權,當今人權的範圍已涵蓋了主動與積極性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及文化權利等,且顧及資源、環保及自然的維護等。(三)當前實踐世界人權的主要困境應當在於開發中國家的落後與貧窮經濟以及傳統的社會結構妨礙了社會、經濟平等的追求。全球化的結果造成了M型社會與南北半球的懸殊貧富差距,使得人權理想的實現益加困難。Symonides( 1998)即明白表示,極端的貧窮與排斥以及歧視與不容忍 均是構成對人權實踐的主要障礙與威脅。(四)人權理念的釐清、建構、宣導與生根,必須透過教育的引導,才能促進人權文化的形塑與厚植。因此,唯有將人權理念落實於學校教育,才能孕育出尊重、包容、公平、正義、關懷的人權文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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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如玉,2006,人權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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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http://hre.pro.edu.tw/zh.php?m=11&c=19
黃默,2007,人權字典,教育部
華力進,1997,政治學,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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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onides, J. ed. 1998. Human Rights: New Dimensions and Challenge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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