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台灣人權問

彰化縣員林家商退休教師 梁俊棠

壹、前言

  「人權」二字的起源,乃是從西元前1750年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開始,發展的過程中有許多著名的歷史事件來佐證人權的發展史,有孔子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想法,還有1215年英國大憲章、1619年英國權利法案、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等等人們熟知的法案簽訂,另外,近幾年關於兒童與婦女人權的國際性會議,也在各地如火如荼的舉開,這顯示出基本人權仍在持續不斷的發展中。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才能尊重個人尊嚴、包容差異,達到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因此,人權教育實際上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也就是在幫助我們瞭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進一步來說,藉由人權教育的實施,加強對人權的意識、瞭解、尊重、包容,而能致力於人權文化的建立,共同推展人類世界的和平與合作。

貳、2009年台灣人權新聞
  
  2009年馬英九總統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並不意味著我們的人權已有大幅進步。除非落實為具體行動,否則就如同凍結憲法、侵害人權的蔣介石一般,也可宣稱台灣早已實施憲政!倘若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就猶如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所謂「行憲紀念日」當天,縱使早已宣佈「行憲」,終究也只能「紀念」而已!這將是何等的諷刺!

  一、批准兩公約且通過施行法

  深受公民社會詬病的是:(一)沒有主責專門機關,僅靠法務部法規處以閉門造車的方式進行檢視,可以看出多少疏漏?僅挑出監所業務之技術性問題,這種檢視難免是「見樹不見林」。(二)、四月批准兩公約後,各項重大法案、社會政策仍背道而行,包括莫拉克風災後的原住民部落遷村政策、集遊法修法、速審法及濫行羈押等刑事人權問題等等;不禁令人擔憂,兩公約是否會淪為政治公關,卻沒有落實的效力。

  二、釋字第654號宣告律見時看守所之監聽為違憲
終結了長久以來律師接見在押被告的監聽及錄音,也勾勒出了律師在憲法上的正面形象:律師絕非偷偷摸摸和被告串證、湮滅證據的共犯,而是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以強化法律程序正當性之人。這是被告防禦權行使的一大突破。

  三、集會及言論自由修法,無法擺脫威權陰影

  然而行政院自第七屆第二會期所提出的條文,雖然取消了集會遊行的刑事刑罰,卻加重了行政刑罰;在禁制區、解散命令、跟強制報備制上,也只是換了名稱沒換內容。民間一再表示強制報備制應改為「自由報備制」,因強制報備制乃出於一種「控管」的威權心態,違背憲法、及剛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肯定的,自由「和平集會」之權利。

  四、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讓原住民面臨滅族的憂慮

  立法院通過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其中第二十條,賦予強制遷村的法源,明定各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劃設「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這樣的重建政策很可能對災區原住民造成更大的滅族危機。

  五、中科四期環評案,環境民主不進反退

  中科四期歷經半年審查,2009年10月30日環評委員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雲彰地區農漁民帶著農作、蚵殼、舉著白布條四處抗議,抗議中科四期的廢水及化學毒物會毒害當地環境,影響兩縣共十多萬農漁民生計,地方強烈反彈。環評法設置的目的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然而中科四期開發案的環評審查過程卻嚴重違反民主程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權益。

  六、623人休無薪假,政府坐視資方鑽勞基法漏洞

  2009年資方以「共體時艱」實行企業的無薪假,個別勞工根本沒有對等的資訊權與協商權以作出「不同意」意見。但在一個集體勞動權被禁止的情況下,個別勞工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同意與產業民主的機制建立,「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始終只是權力者的謊言。

  七、新移民移民政策小有進步,族群平等仍需加強

  99年7月1日公佈實施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於中國籍配偶與台灣家人的權利多了一些些保障與尊重,但是中國籍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仍較一般外籍配偶長,集會結社自由亦受限制,這是本次修法未竟之功。台灣新移民相關法令與政策雖然稍有進展,但化解社會的偏見、誤解與歧視,將有待政府與公民社會共同努力。

  八、社維法罰娼不罰嫖,大法官判違憲

  大法官會議 2009年11月6日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罰娼),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不罰嫖),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

  九、記者沒有言論自由還要被告的「年代」

  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電視台在8月10日晨間時段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實際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兩名員工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這一起年代事件,正反應了台灣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權、言論自由與新聞專業,正在媒體資方的控制下,考驗著主流媒體對於「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說出真話」這項價值的終極信仰。

  十、醫療法修正,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保障仍待考驗

  過去人體試驗法規未能周全,不論是藥商進入校園招募受試者,或研究者違反人體試驗研究倫理,都將使經濟弱勢的受試者因此陷入健康受損或權益受損的危險中。受試者的人權仍需透過全面性的立法,才能真正達到保障的目的。

  根據2009年普羅調查結果顯示,有四成五五的民眾對今年度的人權保障抱持正面評價;與去年相較,民眾認為過去兩年人權保障程度略有退步。十一項指標調查中,「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程度有顯著進步;「環境」、「經濟」、「勞動」與「司法」人權等保障程度則呈現退步的現象。尤以國內局勢在金融海嘯的震撼下,「經濟人權」高居負面評價榜首;認為「司法人權」有進步者比去年的信心度降低了5.3%,高達41.2%的民眾表示有退步,這種負面的評價所代表的人民心聲,值得司法當局重視;另外民眾對於「環境人權」的保障程度也較去年負面;這三項人權指標分別名列民意調查負面評價的前三名。

參、軍中人權問題

   軍事體系中的司法體系一直有到底是「軍事體系」還是「司法體系」的混亂,因為如果是軍事體系,那麼「服從」就是軍事的最高準則,所有軍事體系的建立都是在軍階嚴明的前提下才成立的,但是,司法體系卻不然。如眾所知,司法體系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一個不容挑戰的前提,因此在軍審體系中便可見到兩種不同價值體系的衝突。而站在司法權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角度上來看,國防部以一行政機關作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則明顯僭越了國家對於權力分立的原始考量,也因此導致受制於高階長官的審判過程根本無法達到獨立審判的基本要件,而這種「指揮、服從」的軍法程序,則成為我國目前最大宗的「冤獄、重刑」製造工廠,更無庸論軍事審判體系中軍事檢察官的羈押權力、偵察中不得選任辯護人等根本上公然否定人權的作法。

  而台權會近年來更屢屢接到來自軍中申訴的案件,不但在審判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而且事後國防部更以其老大心態自居,保守顢頇,完全不理會社會的回應,造成諸多冤情就此成為懸案。面對國防部這樣龐大的黑機關,對人權所造成的危害已經成為目前台灣司法界最嚴重的人權問題。

肆、經濟人權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處依營業用房屋稅率課稅達10多年,2007年陳長文發現後要求退稅,但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課稅差額。陳長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陳長文表示將提起上訴,必要時會聲請釋憲。

  由於稅捐稽法第二十八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因此只能退還最近五年多繳的房屋稅。社會輿論一致認為有損納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因而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王陳○貞女士94年間取得2筆位於彰化縣的都市土地,但因土地仍作為農業用的畸零地,稅捐稽徵機關審酌財政部與內政部命令認為,土地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要件,因而於94、95年度對聲請人課以地價稅共新台幣10616元。聲請人不服,先後提出複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進而聲請釋憲。

  99年4月21日大法官會議解釋財政部違憲,釋字第674號解釋文如下: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820570901號函明示:「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令訂定發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上開兩項命令,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稅捐機關課錯稅案件最常見於房屋稅與地價稅。以台北市稅捐處為例,一年高達90萬件房屋稅,稅務人員資料處理一旦錯誤,稅捐機關就會直接對納稅人補稅,納稅人若不懂保護權益,錯繳稅捐並非特例。財政官員更是官官相護,保守顢頇,民眾複查、訴願、行政訴訟常遭駁回,嚴重損害經濟人權。

 
伍、結論

  人權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促使社會成員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並能加強種族、族群、宗教、語言群體之間的了解、包容與發展。由此可知,「尊重」與「包容」是人權的基本概念與核心價值;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民主法治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共同契約。因此,人權即是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觀念,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使兩項人權公約直接具有國內法效力。馬總統亦已經簽署,並允諾政府將在兩年內,全面檢視現有法令是否和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有所牴觸,並儘速修正。能夠在馬總統的宣誓下,台灣人權有更大的進步、更確切的落實。

參考資料:
一、台權會網站:http://www.tahr.org.tw/
二、司法院大法官: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3.asp
三、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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