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

台灣電力公司工安管理師 許文杰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決議宣佈「世界人權宣言」,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且第二十三條內容提出:「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因此我們國家基於人民勞動人權的保障,有責任及義務採取更完善的保護措施。

  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制定公佈迄今已超過25年,但是雖經小幅修正,但仍無法應付當前迅速變化的勞資關係與政經情勢。其中最受社會各界矚目的「勞動派遣」與「定期契約」的相關規範尚未完備。根據勞工團體的推估,台灣目前有將近一百萬名的非典型就業勞工。也就是派遣工與臨時工等,這些勞工平均薪資只有正式勞工的一半左右,而且沒有特休假、年資累積與年終獎金等權利。部分雇主利用此一僱用方式來規避勞基法也不給加班費,甚至金融海嘯來臨之時,這些所謂「派遣工與臨時工」還被列入立即裁員的對象。不只如此,勞工團體還發現,金融海嘯過後,派遣問題,越來越嚴重。

  目前勞委會雖已著手進行修法並公佈草案內容,採取負面表列,訂出包括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採礦等六大行業禁止使用派遣,但這個方向還是無法讓勞工接受。面對越來越盛行的人力派遣,政府應儘速立法採取更嚴格的管制措施,限縮勞動派遣,才能遏止目前派遣氾濫的問題,真正達到保障勞工的目的。

  只是我國欠缺迅速、高效率的勞工法庭制度,無法立刻處理這類勞資爭議,現行司法處理程序緩慢、曠日費時,對於勞工的精神與物質層面都是巨大沉重的壓力,絕非輕易可行。或許我們可以大膽地說,台灣的勞動保護制度早已趨近於以資方利益考量為前提,勞工在現實的框架下,早就如同「敝屣」般可以隨時丟棄。

  我們認為唯有勞工團結一致,結合勞工團體,積極與立法部門及勞委會溝通及要求,將「勞動派遣」、「定期契約」及「解僱權」的相關規範作合理的限縮與調整,才能保障弱勢勞工的工作權益,避免法條成為企業侵害工作權的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