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人權淺論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 朱長安

  人權乃係身為人類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其基本精神為:

  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2.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人人有資格享受權利和自由。

  3.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4.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5.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6.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7.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8.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9.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10.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11.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12.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13.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 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4.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 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5.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16.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17.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18.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19.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20.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21.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22.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人人在 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以上之所列係摘(節)錄自「1948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可說係自人類有史以來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最清楚最明確的宣示及保障,由整個人類的發展史觀之,人類經歷了洪荒時期、部落氏族時期、君權時期...等等,人類在其間始終處在一種不平等、不合理之制度,總是存在著某階級壓迫另一階級,例如奴隸制度之存在、人口買賣之盛行;農奴、丫環及奴工等受迫害階級亦是存在於各時期,直到近世紀民智漸開、民意覺醒時才將此不合理之制度及情況改善,在此要說明的是---目前演變至今的人權,並非開始即自然垂手而得,乃是犧牲了無數之生命及花費了無數之世代方爭取得來,獲得誠屬不易,現今之吾輩及後代們除要珍惜外,更應廣為宣導及教育,讓捍衛人權之觀念永遠深植世代之人心,視為人性之基本,如此方不致再發生有違反人權之反動思維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