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員工為何無故被國家綑綁,犧牲憲法人權?

中華電信公司助理工程師 孫 虔 修
  約兩千六佰多年前的華夏神州土地上,史書稱春秋戰國時代,齊國出了一位出色宰相,稱為管仲,提出一項格言〔衣食足後知榮辱;倉廩實後知廉恥〕。語意甚明而毋庸釋疑。當今中華民國失業率甚高而為亞洲四小龍之末,則市區大街小巷至窮鄉僻壤何處不充滿失業者?

  何謂凡人開門七事:柴米油鹽醬扣掉醋茶外,其餘五項為生活所需,何者不需金錢購置?若將近百萬人失業是天大地大之事!百萬家庭衣食不足以致嗷嗷待哺,何能教化失業者其人知榮辱?因此,保障失業國民生存權之首要當是使其就業,全民就業後對社會和平當有一定之貢獻!

  回頭看中華電信公司:在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多之前是交通部轄下的國營事業,這公司的成員絕大部份是經歷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等考試的國家舉辦考試而獲錄取並報到,而與國家機關簽下公法契約,成為國家的公務人員。不同於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私法契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法契約具有永久性質,細言之:一個國家草創成立,唯有招募才學之士許之以終身照護,天下之才學之世者,始有意願考慮是否進入公務體系為某國服務。也唯有如此,國家文官制度的基礎才是堅實穩固;否則近來如希臘、海地,遠如伊拉克,公務員視為臨時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這種國家不崩毀也難!

  又,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而已經應了考試且服了公職逾二十年,可以用違法違憲手段逼使一萬五千公務人員衣食無著落而陷入絕境嗎?

  現在,已經被強迫民營化的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在無奈之下在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後與資方中華電信公司簽署〔五年條款〕的團體協約,言明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之後,中華電信公司就可以依團體協約的五年條款,合法的裁員。而勞工們是弱勢的。一旦中華電信公司依五年條款合法裁員,勞工們除了含淚捲鋪蓋回家,還能做什麼呢?

  中華電信公司的員工平均年齡約四十八歲,早己逾過中年而邁向老年,此時若被裁員,除了喝西北風還能盼望有工作嗎?

  一個高失業率的社會,與動蕩不安社會劃上等號嗎?年底不就可檢驗嗎?再查民營化依據的〔公營事業移移轉民營條例〕己經被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行政法院在2009年八月13日判決:這條例不該拿來消滅中華電信員工的國家公務人員的資格,而要求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司法體系有怠惰的標記,在一兩年的短期內司法不被期望對中華電信員工的國家公務人員的身分有定論;尤其被告是中華民國政府的代理人交通部時,司法若以延宕作為處置方式是不令人驚訝的。

  就以獨立的日本司法而論,若有殖民地區(1945年之前屬日本領土,住民為日本國民)控告日本政府應該為〔慰安婦〕或〔德國馬克債券〕事件負責,日本的司法仍站在〔愛國裁判〕這邊,駁回〔原日本受害國民〕的請求。世界公民能期望中華民國政府的司法強過日本的司法嗎?

  單以憲法及大法官會議而論:〔中華民國政府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是這麼說的:〔凍結中華民國政府憲法第八十三條考試院職權之一的〝任用公務人員〞,另增〝任免公務人員〞為考試院職掌。

  也就是說除〔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外,考試院有權制定〔公務人員免職法〕以汰淘不適任之公務人員。但截至今天為止,中華民國政府考試院並未向立法院提出一部〔公務人員免職法〕,所謂依法行政也者,民進黨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下令將中華電信員工的國家公務人員的身分剝奪,顯然是逾越法律而站不住腳的。 再以大法官會議而論:大法官會議第585號釋憲文主旨說〔應予過渡措施〕,並〔踐行法律程序〕。而民進黨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在九十四年推動中華電信民營化時,既未〔予以過渡措施〕亦未〔踐行法律程序〕,即匆匆掛牌上市,而以一萬五千中華電信員工的工作權為代價,這是法治國嗎?這仍是人治社會嗎?

  以48萬新台幣買斷中華電信員工的工作權,員工若活到八十歲,這48萬祗能一年消費一萬多,這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悽慘下場嗎?我們真的不解。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提供管道讓弱勢發聲讓我們十分鼓舞。請注意:在光鮮亮麗的招牌後或有角落有不少隱憂,九十九年九月不一定是〔久久僱用〕,也許是〔久久解僱〕,為了中華電信公司的BSC評比,員工壓力之大是無法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