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樹立良好稅務形象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股長 陳春杏
  財政為庶政之母,而租稅收入為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之一,那什麼是租稅呢?所謂「租稅」就是國家為了因應政務支出或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基於公法的權力,強制將人民手中部分之財富移轉為政府所有;憲法第19條即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雖然租稅本身具有強制性、無償性、財政性及政策性等特性,假如國家稅制健全,政府又能充分運用稅收,做好各項國家建設,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讓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富強康樂,其實是一個很美好的願景,所以要人民歡喜願意繳稅,照理說應該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可是事實上有幾個人是歡喜願意繳稅的呢?大多納稅人繳稅是出於無奈!不僅如此,而且是抱怨連連,那又為什麼實際跟理想差距這麼大呢?話說我國稅務法令多如牛毛,除各稅本法外,尚有各類解釋函令,一般平民百姓根本不易瞭解,只知道中華民國是萬萬稅,這還不打緊,只要是課稅公平、合法、合理還可勉強接受,偏偏我們的稅制尚有諸多不合情理又不盡公平之處,因此更易引發民怨。有基於此,政府開始推動稅務改革,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納稅人權益,就近兩年來修法之實例列舉說明:

(一)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其中有關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二)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明訂舉證責任之規定 。實質課稅是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原則,納稅人往往質疑稅捐稽徵機關有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之嫌,造成課稅爭訟事件日增。為紓減訟源,因此增訂上開條文,規範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方符租稅法律主義之要義。

(三)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內容包括納稅人法定之納稅權益、明定租稅優惠年限、稅捐調查之權益保護、課稅及處罰之調查程序保障、設置陳情或解答之場所等。

(四)分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原規定加徵契稅怠報金最高金額以應納稅額為限,及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經依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因此增訂契稅加徵怠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及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罰鍰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5萬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五)對於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稅捐稽徵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處2倍罰鍰,另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3600元到1萬800元不等的罰鍰,造成一事二罰之情形,不符行政罰法對於行政裁罰一事不兩罰之原則。因此財政部與交通部於98年3月26日共同發布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對於上開裁罰案件擇一從重處罰,不會再有同一行為被罰兩次的情況。

  雖然政府已針對現行稅制予以檢討,著手修法,但仍有許多不合時宜、有悖公平正義之法令,有待政府加緊腳步制定符合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之法律,略舉一二予以說明:

(一) 軍教薪資免稅優惠:由於早年軍教人員待遇偏低,因此才制定法律其薪資給予免稅優惠,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這種依照職業別與身分別的免稅方案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亦不符合所得稅量能課稅的精神,且日前軍教薪資及福利水準均已明顯提升。雖然行政院會已通過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草案」與「幼稚園教育法修正草案」等,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但行政院同時也規劃軍教「課多少補多少」的配套方案,果真如此,國庫不但沒增加收入,可能還要補貼,這豈不是太荒謬了嗎?況且對辛勤工作甚至薪資遠不如軍教人員,每年都要繳稅的民眾來說是非常不公平又令人憤慨的事。對於這個議題,政府與民間已爭論多年仍毫無結果,希望政府能秉持社會公平正義加以導正,並通過修法程序立即實施。

(二)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現行車輛課徵使用牌照稅係依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課稅,排氣量愈大,所負擔的稅額也愈大。上開條款是以一輛車為免稅單位,通常經濟能力高者所買的車輛排氣量大,則免稅額大,經濟能力低者所買的車輛排氣量小,則免稅額小,無經濟能力者,卻因買不起車輛反而無法享受優惠。這種免稅方式,實施迄今其實已流於浮濫,早已失去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美意,且身心障礙者如無車輛,有心人士往往會利用人頭方式予以取巧申請減免,反造成逃漏稅之漏洞,不僅侵蝕稅基,亦影響租稅公平。在現今各級政府財政拮据之際,應通盤檢討提出真正對身心障礙者有實質幫助的福利政策,或者修法遏止藉由身心障礙人頭行逃漏稅之實的歪風。

  以現實情況而論,由於要人民從口袋中掏出金錢心甘情願繳稅,本是一件不容昜的事,更遑論是否歡喜願意繳稅。又因稅制不健全、稅務風紀敗壞,導致稅務界備受批評與指正。不過無論是在中央或基層第一線,相信仍有不少負責盡職的稅務人員堅守岡位,努力做好稅務工作,我們應給予鼓勵與肯定。惟全體稅務人員仍應持續加強稅務改革工作,讓稅務人員課稅能心安理得,納稅人也能心甘情願繳稅,創造徵納雙方和諧之環境:

(一) 健全稅制:如前所述,對於不合時宜、違反公平正義或違憲之法令,持續檢討並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二) 建立良好稅務風紀:稅務人員既然為人民的公僕,一切就要依法行政,絕不做違法之事,杜絕最為人民詬病之行賄、索賄、貪汙情事。

(三)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稅務機關已轉型為服務業,稅務人員要有以客為尊的理念,課稅正確為第一,為民服務為優先,同時要以同理心儘速解決納稅人的問題,並落實簡政便民政策,提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

  最後,衷心期盼政府能將稅收用在刀口上,勿浪費公帑,而枉費納稅人繳納的血汗錢及稅捐機關徵稅的辛勞,並能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共同建立祥和安康又有法制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