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與人權

經濟部專門委員 黃德台

  人權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現代人權思想啟蒙於英國人洛克(John Locke,西元1632~1704年)、繼之法國人盧梭(J﹒J﹒Rousseau,1712~1778)將之發揚光大,盧梭「民約論」(Contract Social )一書,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惟若上溯我國文化的源流,人權思想在先秦儒家典籍《大學》、《中庸》、《論語》、《孟子》早已萌芽,例如大學「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中庸記載「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論語「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泛愛眾,而親仁」;孟子「仁民愛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觀念,均是在闡述人與人間應與平等相待,所謂平等愛眾,更寓有政府應施行廉政以愛護人民,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若合符節。而孟子「民為邦本,本固邦寧。」、「 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君輕思想,更體現國家權力不得凌駕人民權利之上。20世紀中期以後,人權更是在國際間逐漸獲得正式的承認,而成為普世價值,與「春秋」大義所揭「天下遠近﹑大小,若一」的世界進化理想,不謀而合。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第217A(Ⅲ)號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後陸續訂立了許多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六個人權公約。其中「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比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之異同:相同之處在於二者規範客體雖有區隔,但追求每個人應該受到平等的尊重與關注之目標則屬一致;相異之處在於前者所規範的權利著重於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的干預與壓制;後者所規範的權利在於個人固有權向國家爭取福利,但仍須有國家權力的介入,換言之,倘國家施政因廉政機制不彰以至於無法、無心、無能於公正之執法,則人民經濟權利動輒有遭受剝削之虞,縱令投訴。亦因乏公正之審判,無由公平對待,遑論投訴無門,從而人權宣言主張「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不過鏡花水月。2000年,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TI」)創辦人彼得.艾根(Peter Eigen)在《制約腐敗》一書的序言說:「貪污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威脅環境、人權、民主體制和人類的基本自由,而且破壞了發展,使世界上數百萬人貧困加劇。如果任由貪污發展...,貪污甚至將剝奪人類生存的最基本需要 - 希望。」要言之,維繫平等尊嚴、保障人權,除了法律規範與道德觀念之外,尚需廉能的政府公正執行法律始足維護人權宣言所示「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申論如下:

一、廉政是人權執行力關鍵力量

  「孟子離婁上」記載說:「徒善不足以?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立意良善的施政目標與法治是不可偏廢的,而法貴在執行;《晏子春秋》亦記載:「(齊)景公問晏子曰:『廉政而長久,其行何也?』晏子對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濁無不汙塗,其清無不灑除,是以長久也。』」晏子將水清以喻廉政,認?只有像水那樣保持至清品性,才能滌除人世間不公不義,政府廉能恆長恆久;又98年12月9日馬總統在「反貪倡廉郵票發行暨兩公約施行法施行」揭牌儀式更引《中庸》記載「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並進一步闡釋:清廉就是正道,正道不能片刻離開。由於聯合國的諸多人權公約雖已描繪出人權理想境界,但要具體實踐人權規範,仍有待於國內法的規範及廉正與有效的執法,故曰「廉政是保障人權關鍵力量」。

二、廉政督促依法行政保障人權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腐化公權力絕對賤踏人民的權利。故美國人權報告一向將貪污列為人權指標之一,即認為貪腐有害人權發展。「周禮」記載:「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就是說握有公權力之公務員必須具備善良、能幹、敬業、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廉能品格,才能積極為民服務,唯有如此,才能依法行政,不會有侵害人權之舉。季康子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而馬總統在就職演說中也宣示:「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並重建政商互動規範,防範金權政治的污染。希望每一位行使公權力的公僕,都要牢牢記住這一句著名的警語。新政府所有的施政都要從全民福祉的高度出發,超越黨派利益,貫徹行政中立。要讓政府不再是拖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而是領導台灣進步的發動機。」

三、廉政保障經濟發展促進人權

  國家預算之制編與執行旨在實現國家總體經濟均衡目標,觀諸預算法第1條第3項規定至明,次從國家總體預算資源配置的觀點來看,公共建設投資有厚植基礎建設、擴大就業、擴張國內需求,建構安全及防災環境、提升文化及生活環境品質、使國家與人民同享經濟發展成果及強化國家競爭力之效果。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苟牽連不當的政商關係,貪腐叢生,不僅斲?國家總體經濟目標,猶因不肖官員及權貴因此攫取龐大的不法利益,掠奪國家資源,致本應全體國民共享有的經濟成果因少數人的暴利而被犧牲,相對剝削人民經濟上的人權。因為不清廉,形成貪腐的特權階級,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社會因此不公不義,失去了平等正義,人權也失所附麗,不再受到保護,殆有違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意旨。爰我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於貪污治罪條例明定刑罰規定,寓意金剛怒目,霹靂手段建構廉政環境,以維持公平競爭,奠定保護人權之基礎。

四、廉政促進政商倫理維護人權

  2003年8月13日聯合國關於促進與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通過了〈聯合國企業人權責任規範〉(UN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簡稱UN Norms),明定企業維護人權與勞工權利之責任,並禁止企業行賄及提供企業利益迴避指引等。從政商互動角度觀察,企業行賄係以賄賂等不正利益,勾結不肖公務員做出有利賄賂行為人之違法決定,不僅影響政府執法之公正性,亦影響了企業間公平競爭,排擠正當企業之生存空間。為此,法務部為期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首先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範政商良性互動,嗣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跳脫傳統「肅貪/防貪」二元思維,提出八項廉政建設具體作為,包括:加強肅貪防貪;落實公務倫理;推動企業誠信;擴大教育宣導;提升效能透明;貫徹採購公開;實踐公平參政及參與國際合作等。上述具體作為中,有關落實公務倫理;推動企業誠信與貫徹採購公開均攸關企業人權責任。此外,法務部亦提出九項廉政建設的政策方向革新,其中與企業人權責任相關者,分別為「建立網絡:建立完善國家廉政體系,重視人權、法治、生活品質及永續發展」、「跨域治理:防範濫用權力,整合公私部門治理。」及「國際接軌:落實國際反貪腐公約,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即整合公私部門,以多元策略反貪腐,落實企業人權責任規範。

  自從聯合國在2005年12月14日發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反貪倡廉已無國界之分,並成為重要的人權議題之一。我國憲法第8條至第23條雖已列舉人民自由、平等、參政各項權利,但維繫自由平等與保障人權除了法規範外,仍需有健全廉政機制,以確保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暨引導政商恪遵企業人權責任規範,庶幾乎人權宣言主張「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始能獲得周全保障。廉政人權息息相關,信而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