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是維護人權的礎石

台中市議長 張宏年

一、前言

  人權為當前國際社會追求的普世價值,並且是現代社會的主要表徵。自西元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不論在基本人權的思想、價值與理論原則,或在人權法規的劃與釐訂,均有劃時代的跨越。聯合國復於西元 1991 年確立「巴黎原則」,從此國民享有的權利,已不再侷限於個別國家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而已,尚應涵蓋國際人權習慣法與條約保障之普世人權,因此人權不僅僅屬一國或一地區的內部事務,已擴展到接受國際社會的關切與監督。

二、我國人權回顧

  我國歷史悠久,人權觀念發萌很早,先民生活中的烏托邦「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於我何有哉?」便是說明先民崇尚自由、嚮往自治,重視本身權益,不希望統治力量過度介入日常生活。孟子是維護人權的代表人物,主張「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篇下)。注重民眾權益,但不為統治者所喜,隨著封建體制的演變,國家機器對民眾的壓迫,對人權的摧殘,一代甚於一代。至明代朱元璋為鞏固君權,施行恐怖政治,進行統制思想,壓抑人權,甚至刪除孟子有關崇尚人權篇章,將孟子逐出配享,對人權的踐踏達到頂點。及至民國肇建,於民國 36 年頒佈憲法,實施憲政明定人民權利義務,我國民眾的人權終於得到最起碼的保障。

三、司法人權與媒體

  媒體是維護人權的重要防線,歷年來,各種報章、雜誌、電視、廣播媒體對民眾權益關懷備至,頗獲社會普遍讚賞。以媒體而言,媒體強調「民眾有知的權利」,詳實的報導是媒體人義不容辭的天職,但是刀是一體兩面的,有時稍不留意很容易就會侵犯至當事人的司法人權而不自知。

  法律上對司法當事人是以無罪推定主義來進行攻防,也就是說,在司法當事人尚未定讞以前,不管如何都是應該認為是無罪的,人格應受到保護和尊重的,但是也許是媒體過於競爭,撰稿人須要表現,在報導時常常以主觀意識或政治立場加以渲染,其中處理的手法有兩項最受人詬病,而最容易侵犯當事人人權,一是雖然在內容上還是很正確的引用法律文書的字句,但是在標題上以聳動的文句加注,甚至扭曲新聞的原義,例如「一審判決無罪」,是很客觀的報導標題,但撰稿人改為「一審竟判決無罪」,或標題是「法律是公正的」,加注問號變成「法律是公正的?」,諸如此類報導,加上撰稿人的心證,足以影響讀者的判斷,也損害司法當事人的權益,更足以影響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這種型式的報導,很難認同撰稿人有尊重司法人權的觀念。

  二是在評論上以避重就輕或有所取捨,來達成個人對事件的好惡,撰稿者往往就事件引用民眾或學者、專家的看法加以報導,理論上,所有引用的闡述,應該以正反兩面平衡報導,由讀者自行判斷,但是撰稿人往往有所取捨,造成讀者錯誤判斷,評論的內容係「引用」非撰稿人本人,縱使內容造成誹謗罪,撰稿人也因此很技巧地逃避法律責任。

四、尊重是維護人權的礎石

  維護人權最重要的基礎是尊重,舉凡對生命的尊重,對他人權益的尊重以及對人格的尊重,都是維護人權最基本的要求。

( 一 ) 對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尊貴的,是唯一的,也是不能取代的,民法第 6 條即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出生、終於死亡。」亦即生命的存在與權利能力始終,對生命的尊重,才能真正實踐上天賦予人類的基本人權。

( 二 ) 對他人權益的尊重

人類生而平等,雖然與個人後天的身分、地位、財富、健康會因各種機緣而有所不同,但是各人的平等、自由、生存、工作、財產、參政及受教等基本權益還是應被受尊重。

( 三 ) 對人格的尊重

對他人人格的尊重是文明進步的指標。中國古代女性與外國奴?,在當時並不具有人格,時代進步,人權觀念普及,對人格的尊重已是普遍的認知,即使是乞丐、十惡不赦的罪犯,或是性工作者也具有相同的人權。

五、結論

  我國馬英九總統於去 (2009) 年 5 月正式簽署「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並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具有國內法地位的法律,同時與國際接軌,對人權的維護,我國已正式走入文明國家之列。

  因此,本人在此誠懇的呼籲國人一起重視人權,維護人權,朝著建立一個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