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場環安人員看台灣勞工安全與勞動人權之現況

工程公司現場環安 劉博文

    

     我是一位領有國家技術士與環境相關專責人員資格的現場從業人員,雖然工作經驗並不是很豐富,但是仍有興參與一些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與某些民間重大投資等等的工程。身為一個基層現場環安人員,在許多工作現場都是負責第一線的安全防護,不論是缺氧窒息中毒還是感電墜落崩坍等等,都是我們的防護範圍。

  以我自己的工作經驗來說,想要在現場發生職業災害意外前就加以阻止,往往不是那麼容易;從國家政策法令與執行,公司經營方式乃至工作人員心態,都有一些問題。簡單講,就公司經營的立場,當然都是盡可能降低所有成本以創造最大利潤,問題是要作好職業安全勢必要花費預算去購置設備、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專業工安訓練與分派、消耗品的更換與補充等等。然而一般經營者角度當然是以法令下限為準,甚至是造假來應付國家的勞動檢查,而現場工作人員往往以「工安又來找麻煩」、「不要妨害我的進度」或是「我在趕工」這類語言,來阻撓現場工安執行工作,而公司經營者又僅以「進度」作為考量,刻意忽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運作,更有甚者,要求現場人員撰寫假資料、假記錄,並要求現場工安參與現場工作,而背離本身工安的職守。

  參與國家公共工程,往往可以看到某些監工制度上的缺失;例如某些假資料(例如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往往就是經營者要求現場人員撰寫,而且再加上現場監工某種程度上的漠視,也就造就此類勞動市場的問題。別的不提,以最近二審駁回的「新社鄉食水嵙溪番社嶺橋溪段堤防工程」(2010/05/22 聯合報/UDN News:豆腐渣工程「不重判怎嚇阻」)來說,這就是現場監工未確實監督施作,施工廠商惡意偷工減料。試問,這樣的結果代表的背後,不就是施工過程與品質有問題。同時,提防被颱風的降雨給沖毀失去功能。如此,當然可以以此質疑施工承商未盡責,以及監工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當然,我也知道這是施工品質的問題,而與職場勞工安全現況沒有絕對的關係;可是一般人是看不到施工時工作情況,只有完工後的成品可以被檢驗。雖然不能用這個成品來質疑施工承商對勞工安全的管理有無問題,但是絕對可以質疑該承商的施工品質與標準作業程序有問題。

  而參與民間的工程,卻反而遇到非常嚴格勞安與品質的要求;某些業主甚至派員全程監督巡場,不論平日與假日,都有相關品管人員、工安人員監督施工。民間企業能,國家機關能嗎?民間企業能,國家機關為什麼不能?

  勞工保險制度立意良善,可是某些企業亦是無視法規要求;對於勞工投保時常常低報勞工投保薪資,而於申報企業所得時卻又高報勞工薪資,如此降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可以減少公司提撥的勞保相關費用;而於企業所得申報時高報勞工薪資,降低帳面上的公司營運獲利,也就是強迫員工替公司所得繳稅,以減少公司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面對工程上難免會出現的職業災害,某些民間公司更是不顧人權;前述之低報勞保投保薪資,造成職業災害補償時所得到的補償少於實際應得金額;更有甚者,甚至領取工程保險的出險賠償作為公司帳目外收入,而無視職災勞工權益。

  綜觀上述種種現象,這僅僅只是我國目前勞動市場的眾多亂象的冰山一角,這背後所代表的勞動人權現況,更是讓人懷疑這是當今講求人權治國的我國所有的勞動現況。其他如超時加班、短發加班費、有害作業環境等等不勝枚舉,這些代表者我國勞動人權方面,有者非常大的進步空間,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進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