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的背後..台灣司法人員的素質與道德勇氣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邱宇

  2010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速審法,各界反應不一,根據報載負責推動本案的立委謝國樑指出,本法案通過後,希望最高法院能改善過去被詬病「不敢定讞、一再發回更審」的做法,檢察官上訴也應找到更充分的理由。速審法通過,相信對於台灣司法的改革是一大革新與進步,但筆者相信台灣司法走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還有一段長遠的路要走,尤其是體制面的徹底修改,以及政府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與道德勇氣,以及心態的調整,更需要全民發聲,讓執法人員苦民所苦。

  2010年3月27日「日死刑犯無罪,3法官鞠躬道歉」一名20年前涉嫌誘拐殺害4歲女童的日本人嫌犯,在被關了近20年,獲判無罪,當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也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這則新聞讓人看到的認錯與負責的精神,日本司法人員的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

  反觀國內,有名的「流浪法庭三十年」案例,即1979年2月28日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這件在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三位當時第一銀行的職員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因押匯的問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三十年,歷經99位法官,而這其中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三十年的時間已讓三位曾是國家計畫栽培、前途看好的銀行主管,從人生巔峰的壯年,成為滿頭白髮、無依的七旬老翁,而遲來的正義,並沒有讓他們受到更合理的對待,當判決無罪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只好再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試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雖說法律是保障人權,保障良善老百姓的權益,但一個過著平凡生活的小老百姓,如果無端碰到類似這樣的控訴,又有多少人可以像他們一樣耗盡青春,妻離子散,生活無依,流浪法庭三十年,就只為爭的一個公道?而這肇因是因為相關司法人員不察?體制問題? 推託責任?最終,有錯的一方還是堅持,尤其當他還是執法人員的時候,小老百姓永遠無法與他們纏鬥。

  而85年曾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三審無罪確定,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紀錄的前例。14年前負責偵辦的侯寬仁檢察官,被監察院認為偵辦太極門案違法濫權,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大缺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且將此案選列於「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監察院91年即要求法務部對侯檢察官從嚴究責議處。太極門也於98年獲冤獄賠償後,但荒謬的是本案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到不僅沒有受到任何懲處,甚至大言不慚的於媒體放話,說自己經得起考驗,一切依法行事,甚至將自己的過錯與越權,推託給法務部,最終,有錯的一方還是堅持,相較於日本,台灣司法人員的道德與勇氣不斷沉輪,而司法主管機關也沒有魄力,甚至官官相護,那麼司法體制將因此而逐日崩潰,人民將無所依靠!

                 
  從小被教育,台灣的司法制度是要保障善良的老百姓,當自己親身碰到時,才發現不然。筆者個人就是受害者,刻骨的經歷是家人因不明原因墜樓身亡,承辦檢察官沒有到現場勘驗就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悲傷的我們根本沒有看證明書上的文字,事後發現檢察官的證明書與事實不符,於是筆者親自到地檢署找承辦檢察官,請他能夠依照事實更改,幾經懇求後,他把書記官留在離會客室,然後把筆者帶到偏僻的走廊上,斬釘截鐵的告訴筆者,他不可能更改,因為這會成為他紀錄上的汙點,當時筆者非常驚訝,但卻無法改變他的做法。事後筆者透過各種方式證明、陳請,但一次次,最終案子又回到那位檢察官身上,而每一次的陳述,對於筆者就是一次痛苦的折磨,最後筆者選擇放棄,因為公理正義換不回,只是不斷的陷入悲苦當中,而小老百姓如何對抗官官相護的司法體系呢?這是筆者第一次接觸到檢察官,也祈求是最後一次。

  然而這樣濫權的執法人員為數不少,筆者的朋友親身的經歷是打車禍官司,打到最後也是被法官叫到小房間,要求趕快和解,並被要求甚麼話都不要說,還威脅當事人若不從,他的人生紀錄會有汙點,因為法官認為當事人有保險公司可以賠,所以不要再堅持,而法院又不准帶錄音機,對於執法人員充分保障,但是對於人民來說,也只能任其擺布。

   由上第一銀行與太極門兩案例可知,速審法的通過,可以解決審判遲延的弊病,避免纏訟耗費社會資源,是體現兩公約的具體實現,而速審法的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