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隱私權之人權保障

雲林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 盧政遠
  今日社會,無論是政治人物、明星,甚或小老百姓,大家都曾脫口而出:「請尊重我們的隱私權!」,但隱私究竟是什麼,總是覺得模糊而不確定。而針對隱私權之侵害,我國相對於歐美各國,其法律保障似嫌不足,甚而吾人服務之行政機關曾有公務員因民眾陳情檢舉案件,於答覆陳情人時誤將檢舉人姓名及地址以公文副本寄送於被檢舉人,致陳情檢舉人身份曝光,因而檢舉人蒙受恐嚇之險,檢舉人因此向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告訴,渠等公務員更因此被檢察官起訴,職是之故,隱私權保障於公務機關實不可不慎,尤以公務員較一般民眾更懂得行政程序及相關法令仍未能注意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遑論一般民眾對隱私權之認識,是隱私權保障實為當下政府機關及一般民眾應重視之問題。

  惟我國憲法並無明文保障隱私權,隱私權是否為憲法所保障的一種基本權利?其具體內涵或類型究竟為何?就我國內法制而言,現行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隱私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司法院大法官卻已經在數號解釋中觸及人民隱私權保障此一基本問題,並且也正面肯認其乃民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最早提及人民隱私的大法官解釋,為釋字第二九三號解釋,該號解釋所涉及的隱私權爭議,係指出銀行客戶姓名、個人資料等人民財務資訊應否受保障的爭議;爾後,在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中,大法官在說明言論自由的限制時指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同時,大法官分別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及第五五四號解釋文中,提及隱私權的保障。其中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針對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其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至於釋字五五四號解釋,認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因此刑法關於通姦罪章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是為使受害配偶可以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 。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 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我國大法官更於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中,首次承認隱私權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範圍內的基本權利,並於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大法官明白的肯定了隱私權在我國憲法上的位階,並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概括保障的基本權利。並更一進步於釋字第六O三號解釋中,說明關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所引發的爭議問題中,再次重申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所定義的隱私權,更明白闡釋資訊隱私權的內涵為:「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職是之故,隱私權在我國法制發展中,由混沌不明的地位,已經轉而為具有實質內涵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

  我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制頒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個人隱私權一般性保障,成為我國保障隱私權的法制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國民法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第一百九十五條,在人格權遭侵害時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類型,得成為侵權行為損害賠之請求權基礎;並於二OO五年二月二日刑法修正公布、二OO六年七月一日實施的第三一五之一明文列舉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為避免疑義,於各款之行為客體增訂「身體隱私部位」,以杜爭議。可見我國對於隱私權領域的發展與重視程度日漸成長。

  誠如前述,隱私權的概念已經普遍運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現今社會因著電腦科技的發達,資訊的大量流動、蒐集、傳輸與使用,相較於過去,對於個人隱私的侵擾存在著更大的風險。

  關於隱私權的保障,我國並無制定「隱私權保障」,僅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規及大法官解釋中,約略了解隱私權的概念、隱私權的內涵與資訊隱私權的雛型。在日新月異的科技資訊發展與生物科技的挑戰,對於立法機關而言,著實是項挑戰與考驗。建議規畫專法規範管理生物特徵資訊,並籌設責機構負責監督,以因應新型態的侵害類型。另建立建全損害賠償的類型與管道,依現行法或個資法草案而言,對於隱私權侵害,似僅能回歸民法關於人格權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對於新型態的個人資料侵害,目前的保障略顯不足。因此,因應隱私權人權之保障,建立專法及專責機構負責審理,實乃時勢所趨,亦為吾人所衷心期盼。